保险超载的法律规定
车辆超载属于保险赔付范围。保险公司是否赔付是根据事故原因而定的保险超载的法律规定 ,保险公司的免赔理由包括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超载的法律规定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保险超载的法律规定 ,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保险超载的法律规定 ,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保险超载的法律规定 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三)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四)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五)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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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超载是很容易出现交通事故的保险超载的法律规定 ,不少货车司机为了多赚钱都会铤而走险,结果没想到出现了交通事故,自己面临着赔偿问题。但由于事故是由于超载引起的,很多人都担心保险公司会不给于理赔。那么,货车超载保险公司如何赔偿?
货车超载保险公司如何赔偿? 货车超载情况下,保险公司仍承担赔付责任义务并不是绝对的,如在上述案例中,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履行了充分提示和说明义务,则该条款有效,保险公司可不予以赔付。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有权拒赔。理由是此次货物严重超载,根据原告向被告所投的车上货物责任险保险条款第二条第(二)项的约定,超载属于免赔范围,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第二种意见则认为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保险超载的法律规定 :
第一,《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保险超载的法律规定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可知,本案中《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第二条第二项的“违法、违章载运或因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规定为格式条款。
第二,《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
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法律赋予了保险公司负有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结合本案,保险公司对车辆超载免责的条款,必须尽到充分提示和说明义务,否则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庭审中,被告称对免责条款是否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不清楚,故可以认定该条款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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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超载多少保险不赔要看具体情况,不同情况保险超载的法律规定 的结果是不同保险超载的法律规定 的。
如果超载是引起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那么保险公司的不赔的,因为个人不超载的话,这起事故就不会发生,这个是因为个人的主观原因造成的。
货车超载造成的交通事故,对第三者损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的相关责任限额内赔偿保险超载的法律规定 ;车上货物的所有损失,保险公司在车上货物责任险以内不负责赔偿。
原因:
1、在第三者责任险合同中没有约定超载的免责条款。
2、车上货物责任险保险条款第二条第(二)项的约定,超载则属于免赔范围,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车上货物责任险责任免除:
1、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造成的货物损失。
2、违法、违章载运或因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包括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违章载货:是指所载货物超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长度、宽度、高度等。
3、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
《保险法》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其中对保险超载的法律规定 你明确提出了并说明,所以得不到赔付。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第二条第二项的“违法、违章载运或因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规定为格式条款。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法律赋予了保险公司负有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结合本案,保险公司对车辆超载免责的条款,必须尽到充分提示和说明义务,否则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庭审中,被告称对免责条款是否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不清楚,故可以认定该条款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保险法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