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的法律规定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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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新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部分关于责任承担的认定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 交通事故 造成损害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的法律规定: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交强险优先赔偿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 交强险 优先 赔偿法 律依据是什么 交强险中是主张优先赔偿精神抚慰金已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根据最新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部分关于责任承担的认定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 交通事故 造成损害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的法律规定 ,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的法律规定 :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 保险合同 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 侵权责任法 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 精神损害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交强险条例关于 精神损害赔偿 的规定 《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 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强险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问题的复函中表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三、 交强险赔偿 责任限额是什么 ? 1、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 伤残赔偿 限额: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 赔偿限额:16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00元人民币 2、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 伤残 费用所承担的最高 赔偿金 额。死亡伤残费用包括 丧葬费 、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 残疾赔偿金 、残疾辅助器具费、 护理费 、康复费、交通费、被 抚养 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可以肯定,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当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主要是有极大的可能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这一块早就已经超出了交强险的赔付额度。保险公司之间对各自的赔偿责任产生相关的争议以后,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必然会受到极大的影响,那么人民法院会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律依据来确定赔偿责任的。 对于我国的交强险优先赔偿权,法律做出的规定其实是大多数保险行业的险种共同认定先行赔付,特别是对于交通事故的相关险种,保险公司都是需要提前垫付一定的费用,无论这一费用是否属于保险赔偿金的范围,保险公司都有着先行承担的义务。

保险的先行赔付是什么?先行赔付是什么意思?

保险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的法律规定 的先行赔付是指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的法律规定 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拓展资料

一、先行赔付的好处

1.解决被保险人住院资金压力,改善传统理赔问题,减轻治疗负担。在被保险人住院期间,被保险人可申请“直付先赔”服务,经验证符合危重病条款的诊断标准在投保前无异常,可以在住院期间申请理赔,使被保险人不必承受医疗费用的压力,安心治疗,享受更便捷、更优质的保险服务体验。

2.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倡导社会公平等价值观。就保险实践而言,被保险人一旦发生事故,其经济往往会遭受损失,身体往往会受伤,精神压力会很大,自身的生活和工作秩序也会受到干扰。从某种意义上说,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此时属于相对弱势群体。同时,由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处于非平衡状态,与其相关人员利益乃至的社会秩序处于非稳定状态,因此先行后付介入其意义就非同小可。

二、先行赔付的的条件有哪些

1、金额不能超过两千元满足车险先行赔付条件必须涉事金额不能超过两千元。超过两千元以上的事故,必须等到事故鉴定和责任划定以后,再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理赔

2、车辆必须在保险公司所指定的维修点进行维修如果车主没有指出相关车辆维修费用,就要求保险公司对车险进行赔付,对于这样的现象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对于车险需要维修车辆必须在保险公司所指定的维修点进行维修。

3、最多不会超过百分之五十车险先行赔付条件,保险公司有非常严格的标准,一般情况保险公司会预先赔付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赔偿,最多不会超过百分之五十,剩余部分将会由保险公司按照相关理赔程序审核以后在赔付。

保险理赔相关法律规定

保险理赔法律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的法律规定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的法律规定 ,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的法律规定 的与确认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的法律规定 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拓展资料:

1.保险理赔,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使被保险人财产受到损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损害时,或保单约定的其它保险事故出险而需要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行为,是直接体现保险职能和履行保险责任的工作。简单的说,保险理赔是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在保险经营中,保险理赔是保险补偿职能的具体体现。

2.保险公司在出险后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户理赔有两种方式:赔偿和给付。

1)赔偿与财产保险对应,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财产出险时的受损情况,在保险额的基础上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的赔偿。保险赔偿是补偿性质的,即它只对实际损失的部分进行赔偿,最多与受损财产的价值相当,而永远不会多于其价值。

2)而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因人的生命和身体是不能用金钱衡量的,所以,人身保险出险而使生命或身体所受到的损害,是不能用金钱衡量的。故在出险时,保险公司只能在保单约定的额度内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即人身保险是以给付的方式支付保险金的。

3、保险理赔委托书包括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

保险理赔的授权委托书需写明下列内容: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的法律规定 ;保险的具体名称和情况;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以及双方的签名、盖章等。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交强险先行赔付的情形

一、《解释》十八条明确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的法律规定 了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的义务。

《解释》十八条中规定在无证驾驶、醉驾、毒驾、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对第三人人身损害仍然负有先行赔付义务,这一规定符合国家设立交强险制度的目的。国家实行交强险制度是为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的法律规定 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对受害人进行社会救助。它体现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的法律规定 了以保障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救治的根本目的,具有社会公益性质。

如果受害人因驾驶人一般过失行为尚且可以请求保险公司赔付,而在机动车驾驶人无证驾驶、醉驾、毒驾、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重大过错情形下,反而不能获得赔偿,显然违背了交强险制度设立的本意。事实上,受害人也无法防范、预测机动车驾驶人是否无证驾驶、醉驾、毒驾,由此产生的风险不应由受害人来承担。现实生活中,交通事故往往因为酒后驾驶、无证驾驶引起,此类情形不予赔偿,则失去了设立交强险的意义。《解释》十八条规定了上述几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应对受害人人身损害先行赔付的义务,体现了对人的生命健康权的尊重和以人为本的理念,较好地衡平了保险公司和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解释》十八条规定保险公司承担先行偿付的义务的内容为“人身损害”,这也明确了《条例》二十二条规定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付财产损失”中的财产损失仅为与人身损害无关的财物损失,不包括人身关系中所体现的财产权益。故在上述情形中,受害人的人身权益受到损害,保险公司有义务先行偿付,而对于财物损失保险公司依《条例》二十二条规仍不负责赔偿。

二、《解释》十八条明确了保险公司的追偿权。

《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法院应当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的权利,不仅符合公平原则,而且有利于促进道路交通安全。

交强险的立法目的在于使受害人能够及时得到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对第三人的责任性质是法定责任,故保险合同的功能在于调整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其功能在于区分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谁是责任的最终承担者这样一个责任划分问题,而非对受害人免责问题。《解释》第十八规定保险公司在承担保险责任后可以向侵权人行使追偿权,不仅符合《侵权责任法》过错责任之规定,体现了公平原则,也符合国家设立交强险的目即“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侵权人若因无证驾驶、醉驾、毒驾、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引发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保险公司向侵权人行使追偿权,使侵权人承担终局赔偿责任,符合《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的法律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正是由于侵权人必须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侵权人在驾驶车辆时才会更注意安全驾驶义务,促进道路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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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公司先行赔付

《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索赔指引》(征求意见稿)全文

为进一步提高保险行业车险理赔整体服务水平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的法律规定 ,方便被保险人索赔,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保险公司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向责任对方(责任对方是指在事故中对被保险人负有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的法律规定 的当事人)进行索赔;如果责任对方怠于请求的,被保险人可以按照《保险法》第65条的规定直接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人也可以选择直接向投保保险公司索赔,并将向责任对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代位求偿”索赔方式)。被保险人选择代位求偿索赔方式的,按照本指引进行操作。

一、适用条件

(一)被保险人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以下简称“车损险”)且发生车损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二)事故责任明确,未得到责任对方的赔偿,而且按照《保险法》第61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未放弃对责任对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二、索赔流程

(一)及时报案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向保险公司及时报案。

(二)协助查勘

被保险人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查勘,积极协助获取能够说明事故经过、界定事故责任、确认当事人身份、证明损失情况的有关资料。

(三)协助定损

被保险人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确定,与保险公司协商共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

(四)提交索赔材料

被保险人应及时提交索赔材料,签署权益转让书。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先行赔付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获得代位求偿的权利。

(五)协助追偿

被保险人应按照法律规定积极协助保险公司进行追偿。

三、索赔材料

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时,除正常车损险赔案所需索赔单证和材料以外,还应向保险公司提供:

(一)被保险人当面签署并完整准确填写的《“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

(二)被保险人亲自签署的权益转让书(被保险人是单位的,需盖单位公章);

(三)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向责任对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根据保险法第63条的规定,向保险公司提供其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的法律规定 他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四、其他事项

(一)保险公司之间根据车损险条款中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付的规定进行追偿和清算。

(二)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争议的,不得影响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

(三)保险行业协会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并设立投诉电话向社会公布。对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怠于执行本指引规定的,被保险人可以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投诉,保险行业协会须给予妥善处理,并将违反规定的分支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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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先行赔付的规定

人保的快速理赔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的法律规定 ,可以修车前先赔付。

道路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的法律规定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各方现场填写好事故确认书,就要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以免延缓城市交通。

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及保险快速理赔的规定:

第四条

驾驶机动车发生第三条规定情形之外的交通事故,由任意一方当事人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当事人事故事实形态确认卡”,并经各方当事人确认签名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自行协商处理或报警等候交警前来处理。

第六条

当事人填写确认卡后撤离现场自行协议处理未果报警的,应当向交通警察提供确认卡。交通警察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确认卡,依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当事人责任确定规范》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

第七条当事人按第四条规定执行的,事故中有交通违法行为的,交通警察依法从轻处罚;对不执行第四条规定的,则依法从重处罚。

第八条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事故后需保险索赔的,应当在按照第四条规定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后,立即向各自的承保保险公司电话报案,按保险报案电话提示到“保险快速理赔联合服务中心”进行定损和索赔。电话报案的内容为:当事人车牌号、出险时间、地点、路段、碰撞部位、对方车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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