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司法鉴定标准
国家规定的人身损害程度鉴定标准大体分为三类人身损害司法鉴定标准 ,具体如下人身损害司法鉴定标准 ;
1、重伤人身损害司法鉴定标准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2、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人身损害司法鉴定评定标准重伤造成肢体残疾、毁容、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丧失或其他对人体健康有重大危害的损害人身损害司法鉴定标准 ,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轻伤损害人的肢体或外貌人身损害司法鉴定标准 ,听觉、视觉或其他器官功能障碍或其他对人体健康有中度损害的损害人身损害司法鉴定标准 ,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各种轻伤因素造成的原发性损伤,组织器官结构或功能障碍的轻微损伤。
人身损害司法鉴定标准依据被鉴定人治疗后遗留人身损害司法鉴定标准 的组织器官损害及功能障碍人身损害司法鉴定标准 ,工作学习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能力丧失的程度,将残疾分为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中度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人身损害司法鉴定标准 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是怎么定的?各类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1.《人体轻微伤人身损害司法鉴定标准 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人身损害司法鉴定标准 ,1997年1月1日实施); 2.《人体 轻伤鉴定标准 (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人身损害司法鉴定标准 ,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4.《道路 交通事故受伤 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5.《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 GB/T 15499-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