踝关节韧带损伤伤残
分情况踝关节韧带损伤伤残 ,可能是十级伤残。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按国家制定踝关节韧带损伤伤残 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16180-1996)踝关节韧带损伤伤残 ,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右脚踝韧带损伤踝关节韧带损伤伤残 ,经过手术,遗留轻度功能障碍的,可以评定为十级伤残;未经手术或者虽经手术治疗没有遗留功能障碍的,不构成伤残等级。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踝关节韧带损伤伤残 :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脚踝韧带损伤工伤鉴定等级【法律分析】
右脚踝韧带损伤踝关节韧带损伤伤残 ,经过手术踝关节韧带损伤伤残 ,遗留轻度功能障碍踝关节韧带损伤伤残 的,可以评定为十级伤残踝关节韧带损伤伤残 ;未经手术或者虽经手术治疗没有遗留功能障碍的,不构成伤残等级。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右脚踝韧带损伤能评工伤等级吗右脚踝韧带损伤,经过手术,遗留轻度功能障碍踝关节韧带损伤伤残 的,可以评定为十级伤残踝关节韧带损伤伤残 ;未经手术或者虽经手术治疗没有遗留功能障碍踝关节韧带损伤伤残 的,不构成伤残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16180-2014
5.10十级
5.10.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10.2十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
13)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脚踝扭伤属于工伤哪个级别?法律分析踝关节韧带损伤伤残 :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16180-1996)(以下简称评残标准)踝关节韧带损伤伤残 ,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右脚踝韧带损伤,经过手术,遗留轻度功能障碍的,可以评定为十级伤残经手术或者虽经手术治疗没有遗留功能障碍的,不构成伤残等级。法律依据踝关节韧带损伤伤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 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 本人工资踝关节韧带损伤伤残 ;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