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电线触电死亡赔偿案例
江苏一男子偷电缆被电死高压电线触电死亡赔偿案例 ,家属索赔百万高压电线触电死亡赔偿案例 ,法院驳回了家属的诉求。
有的人选择通过自己的双手努力赚钱,有的人选择偷鸡耍滑谋取不法利益。在这次的事件中,这名男子因偷电缆被电死也算是罪有应得,家属索赔百万更是迷之操作,法院在接到请求之后认为这名男子明知变压器属于高压危险物品,人攀爬实施盗窃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而且还涉嫌犯罪,因此必须由自己来承担相关后果,希望每个人在生活中都能够学会保护好自己的生命安全,避免因无知而做出付出自己生命的事。
1、这个事情是怎么回事?
在江苏扬州发生了一件令人膛目结舌的事,盛某和同伴高某偷盗电缆线和角铁的过程中,不幸遭到了高压电的电击导致身亡,他的家人在发现问题之后立即决定起诉供电公司。家属认为高压设备安全设施不足,人民法院接到案件之后将这件事情暂行了审理,驳回了这名家属的诉讼请求,认为供电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2、这件事情责任在谁?
我认为这件事情责任在于偷盗者,作为一名成年人来说,在生活中应该有基本的生活常识,对于高压电线来说,每个人都是敬而远之,如果因偷盗行为而付出生命代价的话,也要应该由自己进行赔偿。
3、我的个人看法是什么?
我认为每个人在生活中都应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因为自己的无知而付出生命的代价。通过这件事情也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律十分严苛,相信这名犯罪分子的同伙也会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以后的生活中一定会严于律己,避免做出一些违法乱纪的事。作为普通人来说,在生活中一定要远离高压电,避免产生其他意外损失。
高压电把人打死了,对方怎样赔偿?【1】不知道因为什么原因高压电把人打死。
【2】如果当事人高压电线触电死亡赔偿案例 的原因触碰电业局高压电网死亡高压电线触电死亡赔偿案例 ,电业局无责。
可以给被电死的适当的经济补偿。
【3】如果是高压电网漏火花高压电线触电死亡赔偿案例 了,电业局管理不力,当事人触碰了电网,
电业局应该按照《侵权责任法》第16条加以赔偿。包括给被电打死的人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4】发生过的案件,先架设了高压电网,当事人不考虑国家有关规定,
在电网下不够距离盖了房子,之后发生了触电身亡的事件,电力公司无责。
最后法院判决电业公司给被电死的人适当补偿。也就一万元左右。
高压电线造成人身意外伤亡赔偿标准高压电线造成人身意外伤亡赔偿高压电线触电死亡赔偿案例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高压电线触电死亡赔偿案例 的解释》的规定如下: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高压电线触电死亡赔偿案例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高压电把人打死了,对方怎样赔偿【1】不知道因为什么原因高压电把人打死。
【2】如果当事人的原因触碰电业局高压电网死亡高压电线触电死亡赔偿案例 ,电业局无责。
可以给被电死的适当的经济补偿。
【3】如果是高压电网漏火花高压电线触电死亡赔偿案例 了高压电线触电死亡赔偿案例 ,电业局管理不力,当事人触碰高压电线触电死亡赔偿案例 了电网,
电业局应该按照《侵权责任法》第16条加以赔偿。包括给被电打死的人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4】发生过的案件,先架设了高压电网,当事人不考虑国家有关规定,
在电网下不够距离盖了房子,之后发生了触电身亡的事件,电力公司无责。
最后法院判决电业公司给被电死的人适当补偿。也就一万元左右。
男子高压线下钓鱼触电身亡获赔多少?男子黄某在河边钓鱼高压电线触电死亡赔偿案例 ,没想到却发生高压电线触电死亡赔偿案例 了悲剧:因为钓鱼时身处高压线下,不慎触电身亡。黄某家属将柳江供电公司起诉至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供电公司赔偿各项损失63万余元。近日,柳江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5月7日,黄某与朋友韦某等人前往柳江区进德镇一条小河边钓鱼,在钓鱼过程中黄某被高压线电击倒地,韦某等人紧急拨打急救电话将黄某送往医院抢救,黄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黄某家属认为,事故发生地高压电线触电死亡赔偿案例 的高压线路属于柳江供电公司经营管理,事故发生时,该地点附近没有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通往河边的小路边草木茂盛,严重遮挡行人观察高压线的视线。因此,柳江供电公司作为事故地点高压线路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供电公司则认为,黄某是否因触碰高压线路触电身亡存疑,仅有医院的死亡证明,未经公安或有关鉴定机构鉴定,不足以证明其是触碰高压电身亡。且该地点高压电线高为4.85米,符合有关规定中关于10KV高压输电线路通过交通困难地区应高于4.5米的相关规定。
事故发生地点已经悬挂有警示性标志,且柳江供电公司只是电力运营企业并非电力管理部门,没有设立安全警示牌的义务。同时,黄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明知高压线下钓鱼存在重大安全风险,手持3米多长的鱼竿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钓鱼,其行为本身违反了《广西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相关规定,存在重大过错,造成损害后果应由黄某自己承担。柳江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医院出具的出诊记录单和死亡证明书及证人证言,均证明黄某因触电电击伤休克死亡,柳江供电公司对黄某死因有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
在本案中,黄某死亡属高压电致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高压电线触电死亡赔偿案例 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柳江供电公司作为涉案高压电输电线路的经营者,应对黄某的死亡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而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高压电具有相当危险性,仍到高压电下垂钓,鱼竿触及高压电线,造成自身身亡,其行为属重大过错,对自身的死亡负有责任,故可适当减轻柳江供电公司的赔偿责任。柳江区法院综合全案情况,一审判决柳江供电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向黄某家属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7万余元。
线触电身亡关于赔偿的问题该怎样解决高压线下触电身亡应如何赔偿? (2009-12-21 22:30:24) 转载 标签高压电线触电死亡赔偿案例 : 杂谈 【案情简介】
2007年7月6日下午,卢某到A村高压电线触电死亡赔偿案例 的姐夫家玩,得知其姐夫在一池塘钓鱼,于是过去一同钓鱼,当卢某将鱼竿竖立时,鱼竿碰到穿过池塘上方的10KV高压线,卢某当即被高压电击中并死亡。同月21日,卢某的妻子王某、长子、次子及母亲陈某将高压线路设施产权人某通信公司以及供电管理部门某供电局告上法庭,要请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赔偿费共计215108元。经法院勘察:事发处高压线的架设高度为6.2米,距事发点33米的池塘对岸的高压线离地为5.14米,两电线杆间距为75米。
【原审法院判决】
某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一、被告某通信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四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33022元。二、驳回四原告对被告某供电局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四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再审结果】
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抗诉后,法院开庭再审,最终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原审被告某通信公司再支付四原审原告26500元。
【检察官点评】
基于众多因素,双方当事人最终在再审过程中以调解结案,四申诉人(原审原告)的合法权益得以一定程度的救济。但本案引发一个思考:高压线下钓鱼触电身亡,应如何赔偿高压电线触电死亡赔偿案例 ?对此问题,全国各地有不少判例,审判结果不甚相同,甚至大相径庭。笔者认为,类似问题应把握一下几个要点:
第一,必须审查是否确为高压触电及产权人有无免责情形。其区分标准在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明确,即1千伏以上的为高压电,1千伏以下的为非高压电。其意义在于两类案件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高压触电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次产权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或证明受害人具有《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的免责情形,否则不能免责。
第二,必须查明损害事实是“一因一果”还是“多因一果”,并分别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和法律规定,明确责任。
第三,必须查明“多因一果”诸原因力中,哪些是主要原因,哪些是次要原因或辅助因素,准确分配责任;同时,查明各原因力之间的结合方式,是“直接结合”,还是“间接结合”,两者的重要区别在于,前者各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后者各侵权人为“多因一果”侵权行为人,各自承担按份责任。
第四,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在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的特殊侵权行为中也可以适用过失相抵,但在此情形下适用过失相抵原则有两方面的限制:一是限制该情况下适用过失相抵原则的受害人之过失仅限于重大过失,而轻过失和一般过失则不能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同时基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宗旨,在斟酌受害人过失之程度或比重,应比加害人负过失责任之情形为轻,始合立法上加重加害人责任之本意。即在加害人负过错责任的情形,加害人有重大过失,如同样过失置换在加害人负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下,则斟酌受害人的过失比例时或可与一般过失同视。其二限制是,在加害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情形,不适用过失相抵,即如果加害人对损害之发生有重大过失或故意的,纵使受害人有重大过失,加害人仍应全额赔偿。
简单看看上面的案例,然后寻找办法高压电线触电死亡赔偿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