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分析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1、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即然是合同纠纷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追究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的是违约责任。当然不包括精神损害问题。违约责任是一种弥补损失的责任。患方要提供双方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的证据,还要提供医疗机构违约的事实证据以及由于院方违约给患方造成损失的证据。2、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由于在新案由规定中取消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案由,所以在今后的起诉时都是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进行诉讼,只是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发现如果是构成医疗事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对患者的诉请进行评判。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第三百七十六条 侵权责任纠纷中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包括:(1)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2)医疗产品责任纠纷;
医疗事故纠纷案由是什么?一、 医疗纠纷 诉讼 案由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的选择 医疗纠纷诉讼案由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的选择和确定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对诉讼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包括对法律的适用、是否需要鉴定、 举证责任 的分配、赔偿的数额等等。因此,在提起医疗纠纷诉讼时应当慎重选择和确定案由。 根据最高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涉及医疗纠纷诉讼的案由分为两种三类,第一种为 医疗服务合同 纠纷、第二种为 医疗损害 赔偿纠纷,其中包括 医疗事故 损害赔偿纠纷和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因当事人对事实的认识和 法律知识 理解不够,在起诉时认清当事人与医疗单位间的法律关系是有些困难的,这需要质询法律专业人士。 《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6868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疗纠纷案由分类 医患关系建立后,患方对医疗行为有异议可以选择侵权之诉也可以选择违约之诉,这是患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医疗纠纷的案由分为两类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服务 合同纠纷 。 而在医疗侵权纠纷中仅仅规定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在医疗侵权纠纷中只有构成医疗事故的才能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为案由提起诉讼,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则不能起诉,该《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并未对此加以解释。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之后颁布的《关于参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一下简称《通知》),中明确将医疗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分为两种: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而对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可见,两者在对医疗侵权纠纷的分类上是存在冲突的。 既然非医疗事故损害纠纷都不能作为案由成立,那么其就不应该成为人民法院审理的范围,而按照《通知》的规定又有其适用的法律,也就是说可以成为法院的审理范围,显然这样的规定是矛盾的。《通知》在法律适用上的不同规定为当事人在发生医疗纠纷后选择对其有利或者说最能获得高额赔偿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索赔提供了立法依据。从司法实践中看,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赔偿额度较低,当事人便会积极选择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索赔。两个规定上的不一致,使得当前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出现了混乱。 通过文中的详细解答,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我们知道了什么是 医疗事故纠纷案由 。医疗纠纷案由有的分类。人的一生难免会有生病的时候,而生病就要到医院进行治疗服务,而这种服务就确立了医患关系。而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在医患关系中是最容易发生的,当发生事故与纠纷的时候,我们都应该要学会用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医疗纠纷案由包括《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对关于医患纠纷的案由共包括两个: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医疗纠纷的案由如何选择?发生医疗纠纷后选择案由进行起诉分为两种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或者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即医疗事故之诉与医疗人身损害之诉。虽然这两类案件都与医疗行为有关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但前者是以构成医疗事故为前提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而后者则是不构成医疗事故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的其它医疗过失行为。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四十七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公民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医疗纠纷如何选择案由发生医疗纠纷后可以选择的起诉案由为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或者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即医疗事故之诉与医疗人身损害之诉。虽然这两类案件都与医疗行为有关,但前者是以构成医疗事故为前提,而后者则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它医疗过失行为。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人民法院怎么规定医疗纠纷案由你好,《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医疗纠纷的案由分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这样的分类却易造成对非医疗事故引起的其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由无法确定的问题。因此,2008年4月1日生效的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更改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一、医疗纠纷案由分类
医患关系建立后,患方对医疗行为有异议可以选择侵权之诉也可以选择违约之诉,这是患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医疗纠纷的案由分为两类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而在医疗侵权纠纷中仅仅规定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在医疗侵权纠纷中只有构成医疗事故的才能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为案由提起诉讼,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则不能起诉,该《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并未对此加以解释。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之后颁布的《关于参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一下简称《通知》),中明确将医疗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分为两种: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而对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可见,两者在对医疗侵权纠纷的分类上是存在冲突的。
既然非医疗事故损害纠纷都不能作为案由成立,那么其就不应该成为人民法院审理的范围,而按照《通知》的规定又有其适用的法律,也就是说可以成为法院的审理范围,显然这样的规定是矛盾的。《通知》在法律适用上的不同规定为当事人在发生医疗纠纷后选择对其有利或者说最能获得高额赔偿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索赔提供了立法依据。从司法实践中看,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赔偿额度较低,当事人便会积极选择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索赔。两个规定上的不一致,使得当前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出现了混乱。
二、审判实践中确定医疗纠纷案由的局限性
最高人民法院将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赔偿纠纷具体规定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而对非医疗事故引起的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在案由方面并没有规定。如果人民法院严格按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来确定当事人提起的医疗纠纷诉讼,我们会发现人民法院在审查当事人起诉确定立案案由时,只能确定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这样造成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仅有医疗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在立案时得到人民法院支持,而其他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纠纷,如属医疗过错行为但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医疗过错纠纷、医疗故意行为、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机构无过错但不能免责的行为以及医生违反告知义务并造成患者不当损害的等等损害行为,是不能作为当事人起诉时的理由的。这样规定在实践中会产生两种情况:
1、只有经过鉴定机构认定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才能请求损害赔偿,医疗纠纷的范围被缩小了。
2、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纠纷被排斥在医疗纠纷的案由之外,这样一来,就出现了患者确因医疗过错受到损害而得不到法律支持。
那么对于不构成医疗事故而又确因医疗过错受到损害的,是否还可以依据其它案由进行起诉(比如人身损害赔偿)呢?现无明确的规定。而人民法院用其他案由来确定医疗行为所引发的损害赔偿是欠妥的。因为根据最高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的案由来看,医疗纠纷既可以归于第一部分的第134种服务合同也可以归于第二部分权属、侵权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的第214种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在医疗事故的案由选择了侵权以后只有一种归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种的小分类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所以医疗事故和人身损害赔偿是种和亚种的关系,二者没有平行关系,因此患者选择了侵权以后只能选择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再者,患方在医疗过程中出现不良后果的情形确实是一种“人身损害”,但应当看到这一损害的发生不是普通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而是在医疗中造成的,因此医疗行为恰当与否是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实质,以普通的人身损害界定医患之间赔偿义务关系不利于明确、公平处理医患关系。
小编提醒:2008年4月1日生效的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更改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上述问题相应得到解决。
【相关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中,对确定案由是这样规定的:“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可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确定案由。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符时,结案时以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作为确定案由的依据。”
也就是说在诉讼中有立案案由与结案案由之分,前者是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确定,后者是以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确定。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包括以下纠纷:
1、医疗故意行为引起的赔偿纠纷。
2、疗机构的诊疗、护理行为造成患者伤害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确因其诊疗、护理行为存在过失引起的赔偿纠纷。
3、他违反医疗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引起的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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