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协议金额过低
工伤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工伤赔偿协议金额过低 ,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谓工伤保险赔偿不足工伤赔偿协议金额过低 ,应当只是存在于医疗中,在治疗中使用了不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工伤赔偿协议金额过低 的服务和药品、器械,或者进行了其它疾病的治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中,超标准服务和药品、器械部分应当由工伤职工本人承担,其它疾病治疗应当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和职工本人共同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伤待遇签订调解协议后能否以数额过低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呢不能工伤赔偿协议金额过低 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 工伤待遇 签订调解协议后工伤赔偿协议金额过低 ,在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约定的 赔偿金 额没有明显低于劳动者应当享受的 工伤保险 待遇标准的情况下工伤赔偿协议金额过低 ,一般应认定调解协议的效力工伤赔偿协议金额过低 ,在此情况下,劳动者不能以数额过低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 办理相关手续、支付 工资 报酬、 加班费 、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工伤后与单位达成“私了”协议,但赔偿数额太低,能否要求再次赔偿,或者协议是否有效?我该怎么办?平等主体工伤赔偿协议金额过低 的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协议必须遵循公平、合法性原则协商订立,显失公平的协议自订立起即不具有法律效力。如与公司签订工伤赔偿协议金额过低 了调解协议,但其所获赔付金额明显低于工伤保险政策中规定的标准,则工伤职工及其家属仍可以在法定仲裁时效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提起申诉,要求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相关规定予以补差。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经审查发现申诉属实的,将依法予以立案和支持。
工伤赔偿私了协议金融低于法定标准百分之七十仍仲裁为无法认定为显失公平的情形,怎么解释?工伤私工伤赔偿协议金额过低 了协议工伤赔偿协议金额过低 ,只有显失公平或者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工伤赔偿协议金额过低 ,申请法律途径救济才会予以支持。如果真的低于法定标准70%,一般应当属于显示公平的情形。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劳动法兼有公法和私法的双重属性,公法直接涉及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排斥意思自治,其法律规范对当事人具有强行性,在允许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以合同形式确立劳动关系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同时,又作出许多强制性规定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与用人单位签订赔偿协议,该协议具有私法性的一面,但又受公法的约束。
工伤私了协议是否有效,取决于什么情形下作出,如果私了协议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前提下作出,工伤职工对自己能够获得的利益是有所认识,双方进行协商的过程,是各自综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博弈的过程,对预期的风险都应当有预判能力。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的,不可以反悔。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2012》
3、劳动者受到工伤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赔偿协议后,劳动者又提起仲裁和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付的,对该协议的效力应当区分情况处理工伤赔偿协议金额过低 :
(1)如果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前提下签订,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认定有效工伤赔偿协议金额过低 ;但是如果劳动者能举证证明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符合合同变更或撤销情形的,可视情况作出处理。
(2)如果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签订的,且劳动者实际所获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可以变更或撤销补偿协议,裁决用人单位补充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