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有异议
对交通事故中伤残鉴定有异议的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有异议 ,对鉴定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再收到伤残鉴定结论之日后三日内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有异议 ,申请重新伤残鉴定。如果经县级以上部门负责人批准的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有异议 ,可以重新进行伤残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有异议 ,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有异议 ,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关于交通事故中伤残鉴定有异议的怎么处理解答对交通事故中伤残鉴定有异议的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有异议 ,异议当事人可以再收到伤残鉴定结论之日后三日内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有异议 ,申请重新伤残鉴定。如果仅县级以上部门负责人批准的,可以重新进行伤残鉴定。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有异议应该怎么办对交通伤残鉴定有异议可以依照相关程序和条件申请重新鉴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有异议 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有异议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有异议 ,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有异议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有异议 他情形。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不服怎么办?(一)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有异议 的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有异议 ,对伤残评定结论不服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申请伤残评定的受害人自己不认可伤残评定结果的。首先,可以对伤残评定自行申请自行 申请重新鉴定 ,法律对该种情况下申请伤残评定的次数没有限制。其次,受害人可以 起诉到法院 ,不提供自己已经申请伤残评定的评定内容,要求法院委托专业伤残评定机构进行伤残评定。 2.一方当事人自行申请伤残评定,另一方对伤残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证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二)当事人没有自行委托进行伤残评定,而是直接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委托伤残鉴定。另一方对伤残评定结论有异议,进行救济的方式有两种: 1、作为伤残评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1)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证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2、通过诉讼手段,使法院不予采纳。一是当事人自行在法庭中对鉴定人进行质询;二是聘请专业人士对伤残评定结论进行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