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定工伤等级及伤残等级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流程具体是:
1.职工发生工伤如何评定工伤等级及伤残等级 ,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力的如何评定工伤等级及伤残等级 ,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2.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如何评定伤残等级根据最新的工伤一至十级的认定标准如何评定工伤等级及伤残等级 ,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按照伤残程度的轻重如何评定工伤等级及伤残等级 ,一共分为十级。比如一级工伤就是极重度智能减退、重度运动障碍等,二级工伤就是精神疾病导致无法正常生活等34种情况,三级工伤就是面部重度毁容等37种情况,以此类推,越往后的情况就症状越轻,获得赔偿也会越少。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鉴定伤残等级怎么确定一、如何确定工伤 伤残等级 工伤 职工可以自己或通过单位向单位所在区县的 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申请工伤评残。评残后如何评定工伤等级及伤残等级 ,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到相应的 工伤保险 及 伤残津贴 。在提出申请时如何评定工伤等级及伤残等级 ,需提供职工的 工伤认定 结论、《工伤证》和工伤职工选定的工伤医疗机构出据的诊断证明及病历等如何评定工伤等级及伤残等级 ,并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依据《职工工伤与 职业病 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如何评定工伤等级及伤残等级 ,在60日内做出劳动能力鉴定并通知申请人(情况特殊的可再延长30日)。申请人对鉴定结论存有疑义时如何评定工伤等级及伤残等级 ,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进行再次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工伤职工的 伤残 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伤残等级如何确定?伤残等级及评定标准如下: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如何评定工伤等级及伤残等级 ,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如何评定工伤等级及伤残等级 ,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 不能工作; 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 明显职业受限; d.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 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降低; c. 不能胜任原工作; d. 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 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远距离流动受限; c. 断续工作; d. 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国家民政部1989年4月15日发) (1989优字18号) 一、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评定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伤残等级,分为四等六级: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完全丧失,日常生活需要专人照顾的,为特等: 1.三肢以上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2.两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 3.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完全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且伴有大小便失禁; 4.髋、膝、肩、肘关节中四个以上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5.具有一等两种残情或具有一等的和二等甲级的各一种残情; 6.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动需要人扶助的,为一等: 1.两肢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伤后髋、膝、肩、肘关节中三个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2.一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 3.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基本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 4.颅脑损伤致一侧上、下肢完全瘫痪; 5.两手全掌完全丧失或挛缩畸形经矫形仍完全失去功能; 6.两足各失去二分之一以上兼有一侧踝关节功能障碍; 7.颅脑损伤致成痴呆; 8.双目失明; 9.咀嚼和语言机能完全丧失; 10.肝脏切除三分之二或胰腺全切除; 11.心脏损伤致主动脉返流,二尖瓣腱索断裂; 12.胃全部切除且小肠或结肠切除五分之一; 13.一侧肺全切除兼有对侧肺功能明显障碍; 14.三期矽肺或二期矽肺合并肺结核; 15.具有二等甲级两种残情或具有二等甲级和二等乙级的各一种残情; 16.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于上列残情的。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日常生活活动受到较大影响,为二等甲级: 1.一肢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功能完全丧失;两足各失去二分之一; 2.髋、膝、肩、肘关节中两个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3.两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或三指伤后失去功能); 4.脊椎三个以上(不含骶尾椎)损伤致强直、畸形,功能重大障碍; 5.颅脑损伤致经常 (每月两次以上)发生癫痫; 6.两耳全聋(电测听检查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90分贝以上)且语言机能完全丧失; 7.咀嚼机能完全丧失,或舌缺损三分之二以上; 8.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06以下,且不能矫正; 9.大便或小便失禁,或伤后行永久性肠或膀胱造瘘; 10.伤后双侧睾丸失去或外生殖器缺损; 11.一侧肺全切除或两侧肺各切除一叶; 12.胸廓改形术后严重影响呼吸功能或肋骨切除六条以上; 13.一侧肾切除兼有对侧肾轻度损伤; 14.胃全切除或小肠或结肠切除三分之一以上; 15.肝脏切除二分之一以上,或胰腺切除三分之二以上,或膀胱全切除; 16.二期矽肺或一期矽肺合并肺结核; 17具有二等乙级两种残情; 18.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四)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丧失近半,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困难的,为二等乙级: 1.髋、膝、肩、肘关节中一个强直且功能完全丧失,或腕、踝关节两个以上强直且功能重大障碍; 2.两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同侧食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 3.两足足趾全失或一足失去二分之一以上; 4.脊椎两个以上(不含骶尾椎)损伤致强直、畸形且功能重大障碍; 5.语言功能完全丧失; 6.颌骨损伤,牙齿脱落二分之一以上,不能安装假牙;颌骨缺损二分之一以上或颞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及咀嚼困难; 7.一目失明,另一目裸眼视力在0.3以下;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1以下,且不能矫正; 8.肺切除一叶且有较重并发症; 9.胃大部切除,或胃、肠、肝、膀胱某一脏器多处受伤经行修补术或部分切除且有较重并发症; 10.一侧肾摘除; 11.烧伤后遗留瘢痕占全身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 12.一期矽肺; 13.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五)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受到一定影响的,为三等甲级: 1.一目失明,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2以下,且不能矫正; 2.鼻子脱落,或双鼻孔闭锁不能修复; 3.两耳全聋(电测听检查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90分贝以上); 4.一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末节和同手食指失去两节以上,或一手拇指末节和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拇指以外的其他三指以上全失; 5.两足拇趾全失或一足拇指全失兼有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拇指以外的其他足趾失去五个以上,或五个以上跖趾关节强直; 6.脊椎一个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二分之一以上),并伴有功能障碍; 7.长骨骨折畸形愈合或大关节(腕、踝关节以上)伤后畸形,致影响功能且不能矫正; 8.脾脏摘除; 9.面部烧伤后遗留瘢痕占面部三分之二以上; 10.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六)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稍有不便的,为三等乙级; 1.语言不清: 2.一耳全聋,或两耳听觉有很大障碍(电测听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50分贝以上);双侧耳廓全脱落或一侧耳廓全脱兼有一侧耳廓损伤; 3.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3以下且不能矫正,或一目裸眼视力在0.1以下且不能矫正; 4.一手拇指失去末节或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一节以上,或其他一指全失; 5.一足拇趾全失,或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 6.一侧睾丸摘除; 7.其他部位受伤,相当上列残情的。 二、革命伤残军人评定病残的条件 义务兵在服役期间患病,经医疗基本终结,退伍时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病残等级,病残分为两等三级: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致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动需要人扶助的,为一等; 1.脑、脊髓疾病或手术后遗症而致痴呆,或两肢以上瘫痪; 2.眼疾患致双目失明; 3.其他疾患相当上列残情的。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致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日常生活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为二等甲级: 1.脑、脊髓疾病或手术后遗症致一侧瘫痪,或两肢以上功能严重障碍,或智力严重障碍; 2.一侧肺全切除,或两侧肺各切除一叶伴有呼吸功能不全; 3.肝硬化伴有少量腹水长期不消退,或反复出现消化道出血;行门静脉高压症分流术; 4.各种心脏疾病或心脏手术后,心功能失调达三级,并经长期治疗不能缓解; 5.一侧肾切除兼有对侧肾功能损害;双侧肾疾患致功能不全,尿素氮8.93毫摩尔/升(25毫克%)以上,酚红排泄试验二小时共排出低于30%; 6.胃全部切除,小肠或结肠切除二分之一以上; 7.肝切除二分之一以上; 8.眼疾患致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06以下,且不能恢复和矫正; 9.其他疾患相当上列残情的。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丧失近半,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困难的,为二等乙级: 1.脑、脊髓疾病或手术后遗症致肢体部分瘫痪; 2.各种心脏病或心脏手术后,心功能失调达二级,并经长期治疗不能缓解; 3.胃大部切除且伴有较重并发症; 4.早期肝硬化:肝肿大、质地中等硬度,并伴有蜘蛛痣或肝掌、脾肿大;谷丙转氨酶持续升高,并伴有絮浊试验明显异常或血浆蛋白减低、丙种球蛋白明显升高; 5.肺切除两叶,或切除一叶并作胸廓成形术; 6.一侧肾切除;慢性肾炎:尿蛋白持续在(++)以上,尿素氮持续高于正常值,酚红排泄试验二小时共排出30~50%; 7.小肠或结肠切除三分之一伴有较重并发症; 8.再生障碍性贫血:血红蛋白长期持续在80克/升(8克%)以下,白细胞总数3.5×109/L(3500/立方毫升)以下,血小板在50×109/L(5万/立方毫升)以下; 9.糖尿病:空腹血糖8.4毫摩尔/升(150毫克%)以上,空腹尿糖持续在(++)以上,尚需药物维持治疗; 10.类风湿性关节炎致大关节强直、畸形、功能严重障碍; 11.眼疾患致一目失明,另一目裸眼视力在0.3以下;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1以下,且不能矫正; 12.其他疾患相当上列残情的。 各种伤残评定标准的适用 评定标准 适用范围 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 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造成的轻微损害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本标准列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本标准规定如何评定工伤等级及伤残等级 了定量记录人体伤害程度的方法及伤害对应的损失工作日数值。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含“造成严重残疾的”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造成轻微伤害的”损伤程度评定。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1.适用于除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适用其他有关鉴定标准以外的所有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2.2004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案件,如尚未作出残疾程度鉴定的,适用《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已作出残疾程度鉴定的,仍适用原规定;3.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有关受害人是否鉴定残疾程度由审判组织决定;是否构成严重残疾的鉴定,仍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4. 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则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执行。)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 一切自然人。
工伤鉴定怎样评定级别工伤如何评定工伤等级及伤残等级 ,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受到的伤害如何评定工伤等级及伤残等级 ,随着现代社会人们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当劳动者遭受工伤时,他们很多会选择维权,也就是去工伤鉴定机构去做工伤鉴定,那么,这就涉及到工伤鉴定标准的问题,那么关于工伤鉴定怎样评定级别的问题,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一、一级工伤鉴定标准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内容。 二、二级工伤鉴定标准二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三、三级工伤鉴定标准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四、四级工伤鉴定标准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更多内容。 五、五级工伤鉴定标准五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等更多内容。 六、六级工伤鉴定标准六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等更多内容。 七、七级工伤鉴定标准七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全身瘢痕面积≥30%;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等更多内容。 八、八级工伤鉴定标准八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烧伤植皮≥1/5;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等更多内容。 九、九级工伤鉴定标准九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等更多内容。 十、十级工伤鉴定标准十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综上所述就是工伤鉴定怎样评定级别问题的解答,工伤鉴定标准一共分为十个等级,是根据工伤的严重程度来划分的,工伤鉴定一定要选择专门的鉴定机构去鉴定,然后再根据劳动者的工伤鉴定结果去维权,需要更多帮助的,可以咨询律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