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937条规定
《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民法典第937条规定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民法典第937条规定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民法典第937条规定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民法典》第937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据此,涉案建筑业主和乙物业公司应当举证证明没有过错,才能免责。因小区业主与乙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合同,乙物业公司是涉案外墙的管理人,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职责,法院判决乙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法》第80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建筑法》第61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因此,在认定甲开发公司责任时,应审查涉案建筑验收资料,是否超过质保期,如验收环节弄虚作假或者未过质保期,建设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虽然涉案建筑验收合格,超过质保期,但经鉴定,涉案外墙施工时质量不合格,法院判决甲开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民法典物业服务合同司法解释因物业民法典第937条规定 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民法典第937条规定 他物业使用人实施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民法典第937条规定 ,以及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的行为引起的物业服务纠纷民法典第937条规定 ,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关于业主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37条是物业服务合同定义的规定,明确了合同涉及的内容范围及物业陈务人的主休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民法总则合同解除权的规定是什么?随着《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民法典第937条规定 ,《民法总则》将废止。 1、《民法典》 合同解除权 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第565条规定:主张 解除合同 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 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可见,解除权行使的方式主要可分为通知与进行批准,登记。 2、《民法典》合同编的变化 《民法典》合同编主要变化的内容如下: 一、明确规定了预约合同。 《民法典》第49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 违约责任 ”。 二、明确规定了 电子合同 。 《民法典》第491、512条,明确规定了电子合同的 合同成立 时间以及交付时间。例如第49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 要约 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在法条中增加了对电子 合同订立 与履行的特殊规则部分,这使当事人在遇到很多因新形式互联网交易而产生的纠纷时有法可依。 三、明确规定了选择之债、按份责任、 连带责任 。 《民法典》第515条至521条明确规定了选择之债、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其中选择之债填补了原《 合同法 》的空白,对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作出了细化的规定。其中,如果标的有多项而 债务人 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在履行期限届满时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当事人。 四、明确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 《民法典》第533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其中,增加了“仲裁机构”也有权确认情势变更或解除的规定。 五、扩大了 债权人 代位追偿债权的时间范围,明确规定了第三人可以自愿加入 债务 。 《民法典》第535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在上述条款中,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的范围不再限定为“到期债权”。 《民法典》第552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六、明确规定了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 《民法典》第564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七、增加了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的规定。 《民法典》第6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 买卖合同 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民法典第937条规定 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该条规定有利于出卖人对标的物所有权的保护,维护交易安全。 八、增加了分期付款合同出卖人解除权的规定。 《民法典》第634条规定:“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数额达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享有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此规定提高了买卖交易的效率,维护了守约方的合法权益。 九、明确规定了禁止高利放贷。 《民法典》第680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十、改变了有关“保证方式推定”的规定。 《民法典》第686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 连带责任保证 。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 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68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 证人 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十一、明确规定了房屋按份共有人、出租人近亲属的房屋优先购买权。 《民法典》第726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该法律条款表明:在同等条件下,房屋按份共有人或者出租人的近亲属相对于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十二、明确规定了 运输合同 中旅客乘坐交通工具应遵守的秩序。 《民法典》第815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法律明确禁止“霸座”行为。 十三、明确规定“寄存人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时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视为保管”。 《民法典》第888条规定:“ 保管合同 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十四、将“ 居间合同 ”改为“ 中介合同 ”,明确禁止“跳单。” 《民法典》第965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明确禁止“跳单”,让违背诚信原则的委托人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十五、在有名合同中新增加了保理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 、中介合同、 合伙合同 。 《民法典》第762条至768条对保理合同进行了规定,如保理的通知,追索权、主张权利。《民法典》第761条规定:“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民法典》第937条至950条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物业费用的支付、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等。 《民法典》961条至966条规定了中介合同,对中介合同的履行、报酬的支付等等作出了相应规定。 《民法典》第967条至978条规定,规定了合伙合同的订立、利润分配、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的终止等。 在现代我们国家对于合同这个问题的关注程度都是比较高的,主要还是因为合同在日常生活当中经常会定义,在现实生活中订立合同,就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进行的,发动整个《民法典》当中,都作出了一些具体的规定。
试述公有制条件下设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时效制度民法典第937条规定 ,起源于古代罗马法的《十二铜表法》,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根据引起时效发生的事实状态的不同以及由此导致的法律后果的不同,民法理论又将时效区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由于受《苏俄民法典》的影响,我国《民法通则》只规定民法典第937条规定 了诉讼时效制度,未规定取得时效制度,因而使得取得时效制度成为最具争议的重要问题之一 取得时效的概念
取得时效是一项古老的制度,在拉丁语中作usucupio,其中usus是使用的意思,capere意为取得,两者结合起来就是因使用而取得之意。对于一项法律制度的研究往往以概念为起点,关于取得时效的概念,围绕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取得所有权观点。该观点源于法国民法典,该法典第2219条规定:“时效谓依法律特定的条件,经过一定的期间,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免除义务的方法。”我国学者大多数认同此观点,认为取得时效是指非财产所有人以所有之意思善意地、公开地、持续地、和平地占有他人的财产,经法定期限,即可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第二,取得权利观点。该观点源于德国民法典。此法典第937条规定:“自主占有动产经过十年的人,取得其所有权。”第1033条有规定:“动产上的用益权可以因时效而取得。”因此,有人认为,取得时效是无权占有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意思公然、和平和继续占有他人的物达一定期间,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制度。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多主张此观点。
我国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
对于取得时效,外国民法上经历了一个由“反感”、“犹豫”、到“契成”的发展过程,公有制国家对取得时效制度也正经历着一个认识的过程。新中国成立后,长期受前苏联立法模式、民法理论以及我国传统法律观念的影响,我国没有规定取得时效制度。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发展的突飞猛进,我国应尽快在立法上予以确认,其存在理由如下:
1、确立取得时效制度是完善我国时效制度的必然要求。从民法理论和立法角度讲,时效制度是由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组成的,二者作用不同,互为补充,缺少任何一项都将至时效制度于不完整,至国家法律于不完善。
2、取得时效制度有利于稳定既成的经济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时效制度设立的目的,就在于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如果权利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眠于权利之上,而由他人在其财产上行使权利,那么这种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限,就会形成一种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围绕着这种关系还可能形成与其联系的各种社会关系,这就是社会秩序。如果“权利上的睡眠人”随时可能去推翻这种客观存在的事实状态,不仅会影响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而且对人们的社会信赖造成威胁,交易的安全和法律关系的稳定也就无从谈起。
3、取得时效制度及时解决民事纠纷,维护社会的安定,《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在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是规定了法院保护权利的期间,超过了这个期间,法院不予保护,当事人的纷争并没有彻底解决。如果确立了取得时效制度,填补权利真空状态的空白,使超过诉讼时效的财产归属明确化,法院断案便有了可靠的证据,许多问题便可迎刃而解。
4、取得时效制度有利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充分发挥财产的利用效率。有了取得时效制度,那些眠于权利之上的人在客观上不得不重视和运用自己的权利,促使他更精心地管理自己的财产,否则将有丧失此财产权利的可能性。取得时效制度的这种法律上的警告作用既促使了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同时又提高了物的使用效率,作到“物尽其用”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进一步发展,我国民法上也应当确立与市场经济相协调的取得时效制度,我国虽然长期以来不承认取得时效制度,但它却一直是大陆法系民法和英美法系财产法的重要内容。我国在加入WTO之后,不仅经济的高速运转要求我们建立取得时效制度,在法制建设上也应与国际民事立法接轨,接受历史已证明为行之有效的适应经济发展的民事法律制度。鉴于我国正在酝酿物权立法,笔者主张在物权法中规定取得时效制度,当然,在具体制定时,既要借鉴外国的成功经验,也要考虑到我国的具体国情,至于具体立法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宪法宣传周】超全!民法典颁布后,各个年龄段法律权利义务对照表来了!附50个热点问题解答!《民法典》实施后,法律年龄随之改变,当我们从一个受精卵那天起,按下年龄民法典第937条规定 的计时器,我们的故事就计时开始了。其实,法律也和年龄一样,伴随着我们的一生。
0岁以下
胎儿还不能称做法律上的“人”,法律只认可其为“胎儿”。尽管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但仍然具有法律意义。
《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另外,为体现对“胎儿”特别保护,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孕妇不适用死刑和治安拘留。
0-1岁
0-1岁——父亲不能随便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1周岁以内,婴儿的父亲不得向母亲提出离婚,但母亲提出离婚或者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父亲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1-6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岁以下的小孩为婴儿,一岁以上不满六岁的为幼儿,六岁以上不满十四岁的为儿童。为了婴儿的利益,哺乳自己不满一岁的婴儿的妇女,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不适用治安拘留。
6-7岁
第五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由此看来,六岁是一个人开始行使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法定起点时间。
另外,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条的规定:“学龄前儿童在道路上行走,须有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据此,未满六岁的幼儿,尚不能单独在街道上或者公路上行走。
8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18岁以下的为未成年人,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规定,8岁是一个很重要的年龄分界线,把未成年人分成两个阶段:8岁前为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岁以后,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2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满12岁的人可以合法地骑自行车、三轮车上路了。也就是说,年龄未满12岁的小孩在道路上骑车是违法的,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此希望家长要负起监护责任,不要让未满12岁的孩子骑车出行。
因此,未满12周岁,共享单车可不要随便骑哦!
14-16岁
14岁是一个十分重要也很危险的年龄。因为从这一岁数开始,人们将可能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行政法、刑法上的责任。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14—16岁属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4岁也是法律对部分人严格保护的一个年龄界限。刑法规定,十四岁以下的女性儿童为幼女,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无论幼女是否同意,均成立奸淫幼女犯罪,应当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同时无论男女,只要是未满十四岁均可成为拐骗儿童罪的对象和拐卖儿童罪的对象。由于刑法只规定了拐骗儿童罪、拐卖儿童罪和拐卖妇女罪,所以,拐骗十四岁以上的人或者拐卖十四岁以上的男性人,都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14—16岁的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不执行治安拘留处罚。询问不满16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民法典第937条规定 他监护人到场。
16-18岁
这个年龄段具有与14—16具有几乎同等重要的法律意义。
因为从这一年龄开始,人开始有了劳动的权利,法律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可另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年满十六周岁,可以驾驶电动车自行车或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行驶。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18岁
到了18岁这个年龄,就属于成年人了。享有广泛的公民权利: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参与国家管理,担任公职和社会职务的资格(包括担任警察、律师、公务员),办理公司、企业。于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
《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20-22岁
根据《民法典》1047条规定,从20岁开始,女性获得了结婚的权利能力。在婚姻领域,男性比女性要迟两年到22岁才获得结婚的权利能力。未达法定婚龄,无论男女,以夫妻名义同居者,无论是还举办过婚礼,或者通过弄虚作假骗取了结婚登记,均不能获得合法婚姻的效力。同时国家鼓励晚婚,超过法定结婚年龄2年后结婚的属晚婚。
23岁
如果你事先已从法学院校及其他大学毕业并获得了相应的学历,并通过司法资格考试,你可能被任命为法官或者检察官。当然你还必须同时具备其他条件,如具有中国国籍、拥护中国宪法、身体健康等(见《检察官法》和《法官法》规定)。
25岁
《公证法》规定,凡具备一定条件,并年满25岁——65岁的公民可以担任公证员。
45岁
如果你有志报国、为全国人民效力,并且具备相应的条件,通过法定的程序,此时,你有资格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宪法》第七十九条规定)。
55-60岁
除非另有规定,女性公务员到了这个年龄,就该退休了(《公务员法》规定)。而男性公务员可以比女性多干五年。
另外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60岁以上的为老年人,在我们的社会温暖的大家庭中,应该得到特别优待和尊敬,因为尊敬他们,就是尊敬我们自己,任何人都会老。对老年人各地制定了许多优待措施,如规定老年人可以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地铁,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公园应免费向老年人开放等。
60-75岁
这个年龄若发生交通事故致残或死亡,残疾赔偿金及死亡赔偿金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60岁以后命越来越不值钱了!!!(这是法律规定的)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75岁以上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致残或死亡的,相应的赔偿金按5年计算。
另外《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年满70岁以上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执行治安拘留处罚。
死亡
财产被继承
去世以后,生前的财产若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将按照《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按照以下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既没有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也没有第二顺位的继承人,财产被宣告为无主财产后,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特别注意:在2020年12月31日前侄子、外甥等均不是法定继承人!!!
(不过!《民法典》实施后,侄子、外甥均可代位继承!!!)
另外,你若不想让辛辛苦苦挣来财产死后变成儿子、儿媳妇或女儿、女婿的共有财产,你也得立遗嘱,明确所有财产只归儿子或女儿个人所有,否则继承后即变为共有财产啦!!!
延伸阅读:《叮~~《民法典》从出生到身故50个问答》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民事权利的“宣言书”,从人的出生到身故,进行了全面规定,“全时保护”人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无论你处在人生的哪个阶段,《民法典》都会为你提供保障。
1. 问: 胎儿尚未出生,父亲因车祸不幸身亡,胎儿是否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民法典第937条规定 ?
答: 胎儿有继承权。《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 问:小刚尚年幼,家人因为新冠肺炎疫情被隔离,谁来照顾他?
答: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3. 小刘7岁时,将父亲送给他的一块手表卖给了二手商店,其父母能要求退回吗?
答: 父母可以要求退回。《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4. 13岁的小刚在妈妈网购时偶尔看到付款密码,他用妈妈的手机看直播,一时冲动私自给主播打赏8万元,妈妈事后发现,能追回打赏吗?
答: 要求退回打赏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5. 小花遭父亲虐待,父亲被法院撤销监护权后,有义务继续付抚养费吗?
答: 有。《民法典》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6. 网购商品用快递送达,商品在快递途中、签收之前毁损的风险谁承担?
答: 卖家。《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7. 小兰租房期间,房东把房子卖了,小兰与原房东的租赁合同还有效吗?
答: 有效。《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8. 小周想在租的房子合同到期后继续租,有其他房客来看房,这时小周有什么权利?
答: 相同条件下,小周有优先承租权。《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9. 小王在签合同时没认真看格式条款,对方也未做出说明,事后小王觉得自己遭遇“霸王条款”,相关条款有效吗?
答: 若涉及与小王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可以主张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下,格式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10. 小芳12岁时遭到性侵,她后来学了更多法律知识,20岁时想起诉索赔,诉讼时效过了吗?
答: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诉讼时效,自受害人满18周岁起算。《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11. 一条宠物狗与主人走失,被小张收留并悉心照顾,数天后狗主人来领,小明可以向狗主人要饲养费吗?
答: 可以。《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12. 前男友长期打骚扰电话,使小芳心烦意乱,无法正常安宁生活,算不算侵犯隐私?
答: 私人生活安宁属于隐私。《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13. 小张在餐厅吃饭,服务员误将他人点的一道菜上给他,小张明知上错菜仍然吃完,服务员发现后,可否让小张付钱?
答: 可以,小张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14. 针对一些旅客不配合安检、“买短乘长”、“霸座”等行为,《民法典》有哪些规定?
答: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八百一十九条规定,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15. 小刘参加了一场单位组织的足球比赛,和对方球员发生规则范围内的碰撞,导致脚踝骨折,他可以向对方请求赔偿吗?
答: 《民法典》确立了“自甘风险”规则,若对方非故意且无重大过失,不得请求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16. 小李发现有人在某网络平台上发自己患艾滋病的虚假信息,他能要求平台删帖吗?
答: 可以搜集侵权的初步证据,通知网络平台删帖。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以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7. 小陈在人行道上正常行走,结果被身后驶来的一辆自行车撞伤,对方意图逃走,周围又没有摄像头,小陈可否扣留对方的自行车?
答: 《民法典》规定了“自助行为”制度,小明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18. 小刘在小区中散步时,被从居民楼落下的一扇窗户砸伤,物业是否有责任?
答: 若物业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应承担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19. 亲属、近亲属和家庭成员的范围如何界定?
答: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20. 小张将自己养的宠物狗遗弃,这条狗流浪期间咬伤他人,小张是否承担责任?
答: 小张应当承担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21. 小马路遇一儿童落水,奋勇跳入水中救人,救起儿童的过程中造成其局部挫伤,小马要为此赔偿吗?
答: 不需要。《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2. 小张遇一男子正对女子施暴,阻止施暴男子过程中致对方受伤,是否需要赔偿?
答: 合理限度内造成的伤害不需要赔偿。《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23. 若小张阻止施暴男子过程中,自己的名牌眼镜被对方打坏,如何索赔?
答: 可以直接向施暴男子索赔,若施暴男子逃跑或无力赔偿,被救女子应适当补偿。《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4. 一37岁单身男子有性侵少女的违法犯罪记录,他能收养女儿吗?
答: 不能。为进一步强化对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民法典》在收养人的条件中增加规定“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并增加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25. 小赵的女友患有重大疾病,但一直对小赵隐瞒,婚后小赵发现,能请求离婚吗?
答: 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6. 孩子名字选取姓氏有哪些规则?
答: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27. 一对夫妻已经有子女,可以再收养孩子吗?
答: 若符合条件,只有一名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若收养孤儿则不受是否有子女的限制。《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第一千一百条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一名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28. 小区内占用公共道路的车位对外开放收费、小区公共电梯内贴广告的收入,属于谁?
答: 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物业应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
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有1、平等原则民法典第937条规定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民法典第937条规定 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民法典第937条规定 ;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民法典第937条规定 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5、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6、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