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车辆贬值损失批复
所谓“车辆贬值损失”最高院关于车辆贬值损失批复 ,一般是指车辆发生事故后最高院关于车辆贬值损失批复 ,其使用性能虽已恢复,但其本身经济价值却会因事故而降低。因事故导致车辆经济价值降低则称为车辆的贬值。
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车辆贬值损失批复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最高院关于车辆贬值损失批复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最高院关于车辆贬值损失批复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车辆折旧费法院支持吗?最高院关于车辆贬损费的规定; 车辆折旧费法院是否支持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认定,一般在符合一定条件最高院关于车辆贬值损失批复 的情况下,被侵权人提出的车辆折旧费才有可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车辆的折旧费需要根据车辆的使用年限、事故的受损程度以及车辆本身的贬值率等因素有关,车辆被撞能否获得赔偿以及赔偿多少就需要根据车辆的使用年限、事故受损程度和车辆本身的贬值率决定。
所以,如果发生重大事故导致车辆受损,可以向法院认可的权威部门申请技术鉴定,计算出车辆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折旧损失,再向事故发生地或责任方所在地的法院起诉,要求责任方赔偿折旧费,这种情况下法院是会支持的。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车辆贬损费的赔偿是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不过,在少数特殊、极端的情形下,法院也是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的,但是会经过慎重考量,严格把握。由于最高院关于车辆贬值损失批复 我国还没有一部法律法规对于车辆的贬损费标准的参考,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觉得以下的客观条件不足以他们剧本完全支持车辆贬值损失。
1、虽然理论上优不少观点是认为车辆的贬值具有损失赔偿性,但是还是存在着很多的争议,像维修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会存在溢价的情况等;
2、车辆的贬值赔偿会加重到了交通参与人的负担,对于社会的发展存在不利;
3、赔偿车辆的贬值费需要先经过鉴定机构的鉴定,确定车辆因本次事故造成的贬值损失,但是,目前我国的鉴定市场并不是很规范,鉴定机构可能在利益的驱使下对鉴定结果做手脚,这样就会导致案件实质上出现不公;
4、基本上每辆车都会存在贬值损失的情况,如果法院规定了贬值损失,那么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
交通事故新车贬值是否赔偿?一般不会支持车辆贬值损失最高院关于车辆贬值损失批复 ,但是新车可以。依据最高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最高院关于车辆贬值损失批复 的建议>最高院关于车辆贬值损失批复 的答复》最高院关于车辆贬值损失批复 :目前最高院关于车辆贬值损失批复 ,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
车辆贬值费法院支持吗一般不会支持车辆贬值损失,但是新车可以。 依据最高院《关于“关于 交通事故 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 《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征求意见中,对机动车“贬值损失”是否应予赔偿的问题,讨论最为激烈。从理论上讲,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损失,因此,只要有损失就应获得赔偿,但司法解释最终没有对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赔偿作出规定。主要原因在于,任何一部法律 法规 以及司法解释的出台,均要考虑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综合予以判断,目前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最高院关于车辆贬值损失批复 ;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最高院关于车辆贬值损失批复 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法院支持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吗一般不会支持车辆贬值损失,但是新车可以。
依据最高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最高院关于车辆贬值损失批复 的建议”的答复》最高院关于车辆贬值损失批复 :
最高院关于车辆贬值损失批复 我院在起草《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征求意见中,对机动车“贬值损失”是否应予赔偿的问题,讨论最为激烈。从理论上讲,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损失,因此,只要有损失就应获得赔偿,但司法解释最终没有对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赔偿作出规定。主要原因在于,我们认为,任何一部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出台,均要考虑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综合予以判断,目前我们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综合以上考虑,目前,我们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我们会继续密切关注理论界和审判实务中对于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发展动态,加强调查研究,将来如果社会客观条件允许,我们也会适当做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