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伤残鉴定中心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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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二)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浙江省伤残鉴定中心在哪里 几处请告诉我浙江省涉及伤残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如下衢州市伤残鉴定中心电话 :
1、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衢州市伤残鉴定中心电话 ,地址衢州市伤残鉴定中心电话 :杭州市凯旋路268号(浙大华家池校区)。
2、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地址衢州市伤残鉴定中心电话 :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华一路2号4号楼。
3、浙江法会司法鉴定所,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长河路590号4幢8楼C座C3。
4、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97号浙江科贸大楼9楼。
浙江省涉及伤残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数量较多,具体联系方式可以登陆浙江省法律服务网(网址:浙江法律服务网,法律服务中司法鉴定服务)根据地区进行详细查询。
司法鉴定机构依据相关的国家标准,对当事人人的伤残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委托人领取伤残鉴定结论后,根据伤残等级与肇事人进行调解或提起诉讼。伤残鉴定结论由委托机构(如公安机关、法院或律师事务所)领取。
如果当事人或代理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相关鉴定费用(如会诊费、鉴定费)由异议方支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扩展资料:
一、中国人民共和国施行的伤残鉴定标准主要有:
《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等。
二、伤残鉴定的注意事项:
1、建议提供有关材料的复印件,包括案情材料(如诉状、答辩状、既往鉴定意见书、本次鉴定委托书等),病历材料(包括伤后当时的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史记录、随访门诊病历、反映病程的影像学检查资料等)、被鉴定人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等。复印件一般不退回。
2、被鉴定人需要真实的配合鉴定人进行相应的检查。
3、工伤鉴定需要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
4、医疗损害鉴定需要通过法院、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委托,或者医患双方共同委托。
5、鉴定过程中,需通知对方当事人到场或者进行电话告知。
6、接受伤残鉴定者要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
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鉴定
浙江省法律服务网-杭州司法鉴定服务
百度百科-伤残鉴定标准
百度百科-司法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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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衢州市伤残鉴定中心电话 ,提交下列材料衢州市伤残鉴定中心电话 :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衢州市伤残鉴定中心电话 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鉴定等级
1、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2、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3、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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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6.1 遇有本标准致残程度分级系列中未列入的致残情形,可根据残疾的实际情况,依据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并比照最相似等级的条款,确定其致残程度等级。
6.2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残疾,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款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款两次以上进行鉴定。
6.3 本标准中四肢大关节是指肩、肘、腕、髋、膝、踝等六大关节。
6.4 本标准中牙齿折断是指冠折1/2以上,或者牙齿部分缺失致牙髓腔暴露。
6.5 移植、再植或者再造成活组织器官的损伤应根据实际后遗功能障碍程度参照相应分级条款进行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6.6 永久性植入式假体(如颅骨修补材料、种植牙、人工支架等)损坏引起的功能障碍可参照相应分级条款进行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6.7 本标准中四肢重要神经是指臂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正中神经、尺神经、桡神经和肌皮神经等)和腰骶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坐骨神经、腓总神经和胫神经等)。
6.8 本标准中四肢重要血管是指与四肢重要神经伴行的同名动、静脉。
6.9 精神分裂症或者心境障碍等内源性疾病不是外界致伤因素直接作用所致,不宜作为致残程度等级鉴定的依据,但应对外界致伤因素与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说明。
6.10 本标准所指未成年人是指年龄未满18周岁者。
6.11 本标准中涉及面部瘢痕致残程度需测量长度或者面积的数值时,0~6周岁者按标准规定值50%计,7~14周岁者按80%计。
6.12 本标准中凡涉及数量、部位规定时,注明"以上"、"以下"者,均包含本数(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