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万合同纠纷,一审败诉后委托,二审我方据理力争发回重审!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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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天用律师强有力的分析和答辩,本案经历了一审、二审之后,二审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在发回重审时原审原告红光公司撤回起诉,不再纠缠,天用律师给委托人也交上了一份满意的答卷。

案情简介

红光公司与蓝宇公司于2007年1月1日签订协议书,由红光公司为蓝宇公司的洗煤业务集资400万元,红光公司不承担蓝宇公司的任何经营风险,蓝宇公司保证每年向红光公司利润分红不少于80万元。

红光公司按约定将400万元给付蓝宇公司。但蓝宇公司仅在最初几年按约定分红,其后未足额分红,2018年仅给红光公司分红10万元。

根据协议书的规定,在此情况下红光公司有权终止本协议,蓝宇公司应当退还红光公司的400万元集资款。同时协议约定由蓝宇公司资产和股东张某及法定代表人刘某的家庭财产担保。后经红光公司多次向蓝宇公司主张权利,蓝宇公司一直推托不支付任何分红和款项。

经历诉讼

红光公司与蓝宇公司因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将蓝宇公司诉至人民法院,红光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终止双方2007年1月1日协议书;

2、依法判令蓝宇公司立即归还集资款400万元;

3、判令被告以公司的资产和股东、法定代表人的家庭财产对上述集资款400万元承担担保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委托天用

案件如期开庭,一审的判决结果对蓝宇公司十分不利。天用律所是在该案二审时,接受了蓝宇公司的委托,向法院提起了上诉,由于时间紧、任务重,天用律所专案组成员全面了解情况,积极组织证据,针对事实和一审判决结果,在开庭时作了如下答辩:

一、红光公司在多次庭审中未提供转账记录。我们认为诉争协议书未实际履行,被上诉人红光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已经向蓝宇公司交付了协议书约定的400万元款项,蓝宇公司无需向红光公司返还400万元。

二、红光公司所称的张某、刘某等人向其支付的款项为利息的说法不符合其提交的《协议书》的约定,也更加不符合常理,不能由此推断红光公司已经向上诉人交付了400万元。

三、一审法院以张某、刘某向王某支付过款项而“推定”红光公司已经向上诉人支付了400万元的认定违背了民诉法有关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也与事实不符。

1、张某、刘某向王某支付款项的目的不是用于支付利息。

张某、刘某等人不仅是蓝宇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张某、刘某在与王某个人之间的银行账户往来中并未表明是以蓝宇公司的名义向王某支付利息,这只是个人之间的经济往来,不构成表见代理。且从红光公司提交的银行流水中可以看出,张某、刘某对红光公司的每笔银行转账都未曾标注过此款项是利息,因此不能认定张某、刘某支付的利息款,更不能认定是蓝宇公司向红光公司支付了利息。

2、王某不能代表红光公司的利益,红光公司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王某是代其收取张某、刘某支付的款项。

从红光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交的其工商登记档案中可以看出,在张某、刘某等人与王某有经济往来时,王某既不是红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不是红光公司的股东,其与红光公司无任何利益关系,不能代表红光公司的利益,不能证明其收受款项是代红光公司收取。

总之,张某、刘某的银行转账行为是他们与王某之间的个人行为,与本案诉争的协议书无关,一审法院不应以张某、刘某向王某转账的行为“推定”红光公司向上诉人支付了400万元。一审法院的认定违背了民诉法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也与案件的事实不符。

四、红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经去世,红光公司已经没有了能代表其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不能委托代理人。

红光公司在一审中称,其法定代表人已于2019年2月去世。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应当载明公司法定代表人,如需变更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红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原法定代表人钱某的去世,意味着红光公司已经没有了代表其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在其新的法定代表人开始履职前,红光公司不能从事任何民事活动,更不能委托代理人提起本次诉讼。

五、王某为本案红光公司一审期间的代理人,其有关个人收款目的的说法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一审法院的认定与事实不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2条: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由于王某既不是红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不是股东,人民法院所谓的“推定”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而王某关于其收受张某、刘某款项的言辞属于证人证言,但其已代表红光公司全程参加了本案的一审审理,因此,其个人的证人证言不能再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一审法院的认定与事实不符。

经过天用律师强有力的分析和答辩,本案经历了一审、二审之后,二审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在发回重审时原审原告红光公司撤回起诉,不再纠缠,天用律师给委托人也交上了一份满意的答卷。

案例来源: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以上为天用律所办理过的真实案例,为确保个人隐私和商业隐私,以上委托人的名字均使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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