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电梯摔伤索赔案例
我认为商场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商场方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从公布的视频来看商场电梯摔伤索赔案例 ,该女子是在手扶梯上掉下去的。当时的手扶梯运行正常,扶梯高度也是符合规定,商场工作人员对于女子的翻越行为已经做出提醒。从实际情况上来看,商场内的顾客众多,他们也不可能对每位顾客安排一个贴身保镖,已保障顾客的生命安全,这样的人力成本实在太大,估计没有人再想投资商场商场电梯摔伤索赔案例 了。再者,对消费者来说,逛商场也不希望后面跟着保镖,这样好像时时刻刻被监控一样。所以在商场方的角度上来看,他们已经尽到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了,他们是不需要为这起事故承担责任的。
成年人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我们总不能在路上摔倒了就去怪大家不应该修路,不小心撞树上了就要找树主人赔偿吧。同样的道理,你一个成年人在商场摔倒了,就去找商场赔偿,这样的起诉就有些牵强了。
首先酒是自己要喝的,不是商场逼着你喝的。既然你选择了喝酒,就应该预感到醉酒后会发生一些意外。你总不能因为自己喝酒了,就要全世界为了醉酒后的事故负责的。作为一个成年人,你已经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有自己的思考和判断,你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在这件事的最后,法院驳回了这位顾客的起诉,我是支持法院这个判决的。如果该名顾客利用自己的伤情来获得一些赔偿的话,那么难免后续会有人效防,以后这样的起诉案件只会多不会少。所以这次判决也是希望告诉那些人,出事了不要着急甩锅,先看看自己有没有责任先。
对此,你有什么不同看法吗?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老人在超市乘坐电梯摔伤,责任有谁负?超市应该负有连带责任的,可以参考下列新闻。
本报讯(记者孙思娅)老人在超市内正常运转的电梯上摔伤,超市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昨天记者获悉,京客隆田村店,因为没有提示老年人乘梯应当有成年家属陪护,也没有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值守电梯,及时帮助陈女士正确乘梯,而被市一中院判决承担70%的责任,赔偿5万余元。
2011年2月15日,76岁的陈女士和丈夫一起,前往京客隆田村店购物。乘坐自动扶梯上行,陈女士在电梯上摔倒,后经北京大学首钢医院诊断为胸椎及腰椎压缩骨折。因与超市协商无果,陈女士起诉索赔8万余元。
由于事发处无监控录像,对于摔倒原因,陈女士和超市各执一词。
一审法院认为,京客隆田村店作为超市的实际管理者,应当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不但要求超市的经营人及实际管理者为消费者提供可信赖的安全设施设备,而且还要求超市尽到勤勉、谨慎的提示义务及注意义务,以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控制潜在的危险,以避免不特定公众之损害发生。
法院指出,本案中,京客隆田村店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尽到告知老年人乘梯应当有成年家属陪护的有效提示义务商场电梯摔伤索赔案例 ;而且也没有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值守电梯,及时帮助老年人正确乘梯,因此存在过错。
法院同时指出,陈女士作为老年人,在乘坐电梯时应当预见到可能产生的危险,应由成年家属采取有效的陪护措施,现其未尽到与其身体状况相符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因此,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京客隆田村店与陈女士的责任比例为7:3,并判决京客隆田村店赔偿陈女士5万余元。
判决后,京客隆田村店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出上诉,市一中院维持商场电梯摔伤索赔案例 了原判。
在商场电梯摔倒受伤商场负什么责?因商场电梯摔伤商场电梯摔伤索赔案例 ,商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商场电梯摔伤索赔案例 的商场电梯摔伤索赔案例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因客户自己原因造成的,商场不承担赔偿责任。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由商场承担举证责任。具体法律依据,请查看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顾客不小心在商场乘电梯摔倒如何维权顾客不小心在商场乘电梯摔倒商场电梯摔伤索赔案例 ,商场未尽保障义务应当赔偿。商场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商场电梯摔伤索赔案例 ,有安全保障消费者的义务。场所的经营者作为管理方,应当消除场所内的危险因素,其没有消除甚至放任危险因素的存在而给他人造成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