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追偿权的三个条件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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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追偿权的三个条件我国《海商法》第252条即明确: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二)、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法律分析:债权人代位追偿权的三个条件是:(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代位追偿权的三个条件

债权人代位追偿权的三个条件是代位追偿权的三个条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二)、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法律分析:债权人代位追偿权的三个条件是:(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二)、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三)、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代位追偿权的三个条件 ,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一)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代位权不能脱离债权人的债权而存在,是依附于债权的一种特别权利,随债权的产生、移转和消灭而产生、移转和消灭。代位权与代位追偿权不同。代位追偿权通常是指在连带之债中某一连带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后,即取代代位追偿权的三个条件 了债权人的位置,享有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债务人偿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的权利。

(二)债权人代位权是实体权利。代位权是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害及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时所行使的权利,尽管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法律赋予债权人直接追索次债务人的权利,这不仅具有程序意义,而且具有实体意义,即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创设了新的有直接后果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旦提起代位权诉讼,则可越过债务人而将次债务人视为债权人的债务人。

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八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保险中,行使代位追偿权须满足什么条件?

保险中代位追偿权的三个条件 ,代位追偿权的产生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受损标的代位追偿权的三个条件 ,都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

2.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肇事方应该依法对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这样被保险人才可以将代位追偿权转移给保险人。

3.保险人按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才有权取得代位追偿权。

拓展资料

代位追偿权是保险基本原则之一。保险人代理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请求赔偿权利。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其产生原因主要有三种:①侵权行为。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损失。②合同责任。第三者违约造成保险标的损失。③不当得利。由第三者的不当得利产生的民事责任引起的代位追偿。保险人的代位求偿金额以其保险赔款金额为限,如从第三者处获得的金额超过其赔偿额,应偿还给被保险人。

权利性质

大致有三种观点:

1、债权拟制转移说,认为被保险人的债权虽因保险人偿付保险金而消灭,但法律拟制该债权仍存在,并移转给保险人。

2、赔偿请求权说。该说认为保险人自给付保险金时起,便取得与已消灭之债权同一的赔偿请求权。

3、债权移转说。该学说认为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保险人对第三人债权的“法定受让”,无须被保险人的让与意思表示,也无须债务人的同意。该说为大多数学者所采纳。代位追偿权的三个条件 我国《海商法》第252条即明确: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适用范围

(1)保险人代位求偿的对象是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及组成人员的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代位追偿权的三个条件 ;

(2)代位求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代位追偿权有几个条件?这几个条件是什么?

一,代位追偿权有三个条件,分别是下面三个方面:

(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代位追偿权的三个条件 ;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

二,代位追偿权是什么意思:

代位追偿权是保险基本原则之一。保险人代理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请求赔偿权力。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拓展资料

1.保险双方在代位求偿中的权利义务

(1)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保险人的权利是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的义务是保险人追偿的权利应当与代位追偿权的三个条件 他的赔偿义务等价,如果追得的款项超过赔偿金额,超过部分归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第一,在保险赔偿前,被保险人需保持对过失方起诉的权利;

第二,不能放弃对第三者责任方的索赔权;

第三,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四,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责任方追偿;

第五,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2.代位追偿权产生原因

代位追偿权产生原因主要有三种:

1、侵权行为。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损失。

2、合同责任。第三者违约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3、不当得利。

由第三者的不当得利产生的民事责任引起的代位追偿。

代位赔偿是什么意思?代位追偿权的三个条件

; 保险公司代位赔偿又称为代位追偿代位追偿权的三个条件 ,是指由于第三者导致被保险标代位追偿权的三个条件 的在保险的责任范围内造成损失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进行约定的赔付,而且保险公司赔偿完需要赔偿的金额给被保险人之后,保险公司就有权在其已经赔付金额的限度内取得被保险人在该项损失中向第三责任方要求赔偿的权利。

简单来说,就是保险公司先对第三者导致的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赔偿,然后再由保险公司向第三者追索实际造成损失的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代位赔偿也是会被保险公司视为一次出险的。对于车险,我们都知道只要在一年内出险过一次事故,那么第二年的保费是无法享受优惠的,而且随着出险次数的增加,还会导致第二年的爆发上涨。

还有一点车主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是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赔偿,只有当同时满足保险标的的损失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以及出险责任方在于第三方这两个条件时,才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赔偿。

代位追偿权的三个条件

1、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赔偿请求权。保险事故是由于第三者导致的,第三者的过错行为与保险事故有因果关系,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

2、保险人支付代位追偿权的三个条件 了被保险人的损失赔偿金。保险人已经按照合同的规定赔付给被保险人保险金,这是保险人能够取得代位追偿权的前提条件。

3、保险人在代位追偿中享有的权利,是不可以超过其赔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的,如果保险人从第三方那里追偿到的金额大于其赔偿给被保险人的金额,那么其超出部分应归被保险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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