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代位追偿的条件
保险中保险公司代位追偿的条件 ,代位追偿权的产生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保险公司代位追偿的条件 :
1.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受损标的保险公司代位追偿的条件 ,都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
2.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肇事方应该依法对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这样被保险人才可以将代位追偿权转移给保险人。
3.保险人按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才有权取得代位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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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代位追偿条件是什么?保险公司代位求偿保险公司代位追偿的条件 的条件
1.第三者对被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
2.被保险人对保险人享有赔偿请求权;
3.保险人已对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4.保险人的代位权不得超过已经给付的赔偿金额。
代位追偿权中“代位”本身的含义已暗含“代替保险公司代位追偿的条件 他人原来所享有的地位(权利)”的意思,也即,代位权行使的前提是:被代替之人原来已经享有了某权利——盖权利不得毫无缘由地产生。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保险法已经明确地规定了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是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因此,保险代位追偿权的成立要件中应当增加一点,即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拓展资料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代位追偿的条件是什么代位追偿保险公司代位追偿的条件 的条件为被保险人已经收到保险公司代位追偿的条件 了保险人赔偿的保险金保险公司代位追偿的条件 ,该事故是由于第三人对保险标的造成保险公司代位追偿的条件 了损害从而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向造成事故的第三人追偿在赔偿金范围内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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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力代位保险公司代位追偿的条件 :如果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的过失或非法行为引起的 保险公司代位追偿的条件 ,第三者对被保险人的损失须负赔偿责任。保险人可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 保险公司代位追偿的条件 ,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 ,被保险人应当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人 ,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偿。
2、物上代位:指在财产保险中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时 ,保险人按照合同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代位追偿权产生原因主要有三种:
1、侵权行为。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损失。
2、合同责任。第三者违约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3、不当得利。由第三者的不当得利产生的民事责任引起的代位追偿。
对于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 ,按照法律的规定 ,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方能成立:
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保险公司代位追偿的条件 ;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 ,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 ,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 ,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 ,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 ,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 ,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 ,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
适用范围是:
1、保险人代位求偿的对象是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 ,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及组成人员的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
2、代位求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保险中,行使代位追偿权须满足什么条件?保险中保险公司代位追偿的条件 ,代位追偿权的产生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受损标的保险公司代位追偿的条件 ,都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
2.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肇事方应该依法对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这样被保险人才可以将代位追偿权转移给保险人。
3.保险人按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才有权取得代位追偿权。
拓展资料
代位追偿权是保险基本原则之一。保险人代理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请求赔偿权利。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其产生原因主要有三种:①侵权行为。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损失。②合同责任。第三者违约造成保险标的损失。③不当得利。由第三者的不当得利产生的民事责任引起的代位追偿。保险人的代位求偿金额以其保险赔款金额为限,如从第三者处获得的金额超过其赔偿额,应偿还给被保险人。
权利性质
大致有三种观点:
1、债权拟制转移说,认为被保险人的债权虽因保险人偿付保险金而消灭,但法律拟制该债权仍存在,并移转给保险人。
2、赔偿请求权说。该说认为保险人自给付保险金时起,便取得与已消灭之债权同一的赔偿请求权。
3、债权移转说。该学说认为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保险人对第三人债权的“法定受让”,无须被保险人的让与意思表示,也无须债务人的同意。该说为大多数学者所采纳。我国《海商法》第252条即明确: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适用范围
(1)保险人代位求偿的对象是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及组成人员的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
(2)代位求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