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受损时必须要进行鉴定吗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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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于财产侵权损害赔偿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财产侵权损害的赔偿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根据法律规定财产受损时必须要进行鉴定吗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受损时必须要进行鉴定吗 ,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所以一般需要找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财产受损时必须要进行鉴定吗 ;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财产损失赔偿需要哪些详细证明?

一、财产损害赔偿需要哪些证据

受害人主张财产损害赔偿时财产受损时必须要进行鉴定吗 ,需要提供财产受损时必须要进行鉴定吗 的证据包括物证、证人证言、视听材料等。如被损害财物所有权归属证明、破坏财产的视频、财产损失评估报告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财产受损时必须要进行鉴定吗 :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财产受损时必须要进行鉴定吗 ,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 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二、财产损害赔偿的标准

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的标准,可以作出如下的分类:

1、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赔偿。

对于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行为,属于物之失去控制,与之相适应的最好赔偿是返还财产。

2、查封、扣压、冻结财产造成的赔偿。

查封、扣压、冻结财产的,应当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应当返还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3、财产已经拍卖的赔偿。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财产实行违法强制措施后,如果对财产已经进行了拍卖,原物已经不存在或已为他人所有,恢复原状已不可能,便应给予金钱赔偿。对已拍卖财产的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是给付拍卖所得价款。

4、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损害赔偿。

国家赔偿法规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造成损害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所谓“必要的经常性”的费用开支是指企业、商店、公民等停产停业期间用于维持其生存的基本开支,如水电费、房屋租金、职工基本工资等。其中职工基本工资是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劳保工资的平均数来计算的。但不赔偿法人或组织在正常情况下,在此期间必定能获得的利益,也不赔偿停产停业期间的一切开支,而只是赔偿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并且是赔偿损失的一部分而非全部。

5、财产权其他损害赔偿。

国家赔偿法规定,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所谓“直接损失”,是指因遭受不法侵害而使现有财产的必然减少或消灭。其次,除直接损失外,可预期利益、间接损失都是相对人未实际取得的利益,不能排除意外情况的发生是无法实际取得的风险。

请问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损害金额是怎么认定的?是按照实际损失还是按照鉴定结论?

故意毁坏财物罪财产受损时必须要进行鉴定吗 的损害金额由公安机关按实际情况进行确定,至于按照实际损失还是按照鉴定结论,由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由公安机关进行确定。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财产受损时必须要进行鉴定吗 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财产受损时必须要进行鉴定吗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

如何申请财产损害赔偿鉴定

第一财产受损时必须要进行鉴定吗 ,提交书面鉴定申请书财产受损时必须要进行鉴定吗 ,并且写明需要鉴定的物品修复价值。

第二,选定鉴定机构需要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可以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三,所选定的鉴定机构需要有鉴定资质。

第四,预交鉴定费用,而且该费用最后由败诉方承担。

第五,等鉴定结果报告出来,然后要求相应的理赔。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财产受损时必须要进行鉴定吗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有权请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青海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外商投资财产的鉴定工作财产受损时必须要进行鉴定吗 ,促进财产受损时必须要进行鉴定吗 我省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财产受损时必须要进行鉴定吗 ,维护中外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财产受损时必须要进行鉴定吗 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财产是指:国外(含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本省境内开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资企业及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各种补偿贸易的有关各方投入或积累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等有形财产。第三条 青海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负责管理全省范围内的外商投资财产的鉴定工作。

外商投资财产的具体鉴定业务,由青海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商检机构)根据中外投资方及其代理人、事故当事人、保险人等利益关系人的申请或司法机关、仲裁、验资机构的指定和委托办理。

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财产的评估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 从事外商投资活动的中外方签订合同、协议时,应订立投资的有形财产由商检机构鉴定的条款。第五条 外商投资的有形财产到货后,收货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并可同时申请财产价值鉴定。第六条 外商投资财产的鉴定范围包括:

(一)价值鉴定。即对有形财产的现有价值进行鉴定。

(二)损失鉴定。

1、对自然灾害等意外事故引起财产损失的原因、程度及残余价值的鉴定;

2、对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事故扩大所采取必要措施而造成的损失和所需费用的鉴定;

3、对清理灾害、事故现场和整理财产所支付的直接合理费用的鉴定。

(三)需要鉴定的其它事宜。第七条 外商投资财产的鉴定,由申请人向商检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与财产价值或损失有关的凭证、帐册、合同和其它必要的资料。

申请财产损失鉴定的申请人,应保持受损财产的现状,对易扩大损失的财产,必须采取合理的施救措施。第八条 商检机构应遵循实事求是、公正的原则进行财产鉴定,不受其它单位或个人的干涉。第九条 财产鉴定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外商投资财产鉴定规程执行,并参照国际惯例和当时国际市场同类商品的有关资料、有关标准进行。第十条 财产鉴定完毕,商检机构应及时出具鉴定报告或证书。

鉴定报告或证书的内容应真实、准确。第十一条 商检机构办理外商投资财产的鉴定工作,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第十二条 商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财产情况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公开或向第三者提供。第十三条 商检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书可作为对外贸易、工商行政管理、保险的依据和司法、仲裁的证据。

验资机构凭商检机构的价值鉴定报告或证书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验资手续,未经鉴定的,验资机构不予出具“验资报告”。第十四条 申请人对商检机构的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原鉴定机构、上级商检机构或部门申请复验,由受理复验的机构或部门做出复验结论。第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财产真实情况或伪造有关资料,致使鉴定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商检机构有权拒绝鉴定,并由申请人负担鉴定费用和承担有关法律责任。第十六条 鉴定人员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鉴定失实或有意作虚假鉴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七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青海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财产险公估的学习材料...

财产险公估业务作业流程

一、受理委托

接受保险当事人的委托电话和传真后,应全部财产受损时必须要进行鉴定吗 了解委托标的的基本情况,向总经理汇报有关内容,在总经理室及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接受委托,要求对方出书面委托函,提供有关资料,同时填写委托业务受理单一式两份,由总经理签字,财务部备案。 二、指派公估人员

接受委托,根据受理业务的特点,由总经理或业务主管指派公估人员,成立公估小组。 三、公估前的准备

根据标的实际情况完成公估作业前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财产受损时必须要进行鉴定吗 :资金准备、交通工具或行动线路、有关人员的联络、查勘过程中所需的工具、查勘报告、交由被保险人填写的单证、正式公估委托书,照像摄像设备、测量工具、电脑等。 四、现场查勘

现场查勘分八个阶段,各阶段的工作要严格按程序办理。 1、介绍本公司及人员的基本情况:

主要内容包括:介绍本公司的性质和基本情况,介绍公估小组人员的基本情况。 2、办理业务手续

主要包括:办理业务委托书,由当事人同意本公司介入。

办理声明书:要求被保险人声明,在公估作业过程中提供真实可信的数据资料,并在介入过程中对未确定损失的财产要求被保险人不得自行处理,否则本公司可以不承认其损失。 确定被保险人代表的法律地位及签字的有效性。

3、向被保险人财产受损时必须要进行鉴定吗 了解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损失原因。各个生产环节,各环节的主要工作情况、发生在各环节的损失情况,记录于查勘报告。 4、现场初勘

对现场进行拍照、摄像、绘图、记录、显示出险地点、现场概况、关键部分。对于水灾,尤其要注意车间、仓库进水高度,退水时间等,并记录于查勘报告。对于未受损财产进行初步查验及概估算其价值。

5、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索赔单证。

(1) 在这个过程中首先要确保有关单证的真实性,防止个别人员提供虚假资料,其重要单证,包括会计账表、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明细表、固定资产卡片、销售记录、订单、原材料价格、产成品的成本及各部分的成本分析。 并通过各种数据分析,验证其数据的真实性。

(2) 要求被保险人提出报损清单及正式索赔手续。 (3) 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保险单据。

以上系复印件的必须对原件现场进行审核、核对无误后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印鉴。 6、对现场情况进行细分,制定查勘方法和定损方案。

(1)对于仍处于危险过程的财产,制定抢救方案,立即实施。 (2)对于损失程度不明确的财产,进行详细清查。

(3)对于固定资产可适当在确定损失的前后顺序上往后排。

(4) 在清查过程中,对于流动资产火灾损失,多种方法仍不能确定损失数量的,可按体积、比重、容积率等数据进行测算,同报损数据进行比较后,确定。

(5) 对通过上述方案仍不能确定的内容,列明情况上报总经理室,另行制定方案。 7、调查事故原因,尽可能的取得有关证明,但必须有当事人、目击人或有关管理人员签字的会议纪要、询问笔录等证明材料。 分析事故原因的真实性,分析是否有故意、重大过失等保险拒赔因素。 8、按第 6 条制定的定损方案进行现场查勘,并分时间段记录在案。 首先标的物的概貌、规格、数量、尺寸、包装、完成程度、放置地点、价格、新旧程度及灾害发生前后的情况。

其次:查勘受损项目,清点数量。

再次,收集与灾害事故有关的工程资料。

五、根据现场查勘资料,初步汇总,总结损失概要。向公司负责人汇报案情进展,经公司同意后,向委托人口头或书面报告基本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程序和进一步的工作方法,达到核损工作有条有序。 六、询价和帐务审核

对于损失项目(必要时包括完好项目),进行市场调查,通过多种渠道询价查验,对准备定案的损失进行核定。

要在现场查勘的过程中尽可能的全面了解被保险人的帐册记录,掌握投保时和出险时各项帐面数据,如不能及时查阅,可进行封存,对于电脑系统帐册,应在损失第一时间内进行调阅,查明文件最后的更改日期,并打印成册签字确认,未取得有关数量,不得离开现场,以防止弄虚作假。

对于固定资产,要查阅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明细表,注意未入帐、租用、借用、待管、待报废、新增资产部分。 对于流动资产,要查阅流动资产日进出帐、仓库总帐及日进出帐,损益表、价格凭证等。 七、估损

这一阶段通过对比原价、重置价、修复费用、折旧额等进行比较,制定初步损失清单和定损依据,报主管人员审核,对审核同意的可报委托人核准,对未同意的案件,进行进一步清查,必要时更换责任人进行清查。 八、责任审核

根据现场查勘情况和投保情况进行责任审核,主要包括: 1、事故原因的定性; 2、保险责任的定性; 3、保险赔偿范围的定性; 4、事故性质的定性; 5、追偿内容的定性。

这部分内容由现场查勘负责人提出意见,经公司领导批准或更改后,征求委托人的意见,明确告知有利和不利因素,再做最后的定性。 九、财产损失审核

根据保险条款、财务有关规定以及科学技术逐项清理,具体内容有:

保险标的价值的核定。在确定赔偿金额前,须首先严格核定保险标的受损前的实际价值,判断、核定保险标的投保时的价值。这项工作有利于确定赔偿的方法,包括采取比例赔偿还是其他方式赔偿,是该重新购置,还是现金给付,等等。

赔偿额度确定的方法。赔款计算一般取决于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损失额度和采用的赔偿方式等四个方面的因素。进行赔偿额度计算时,必须对采用的赔偿方法和结果予以明确的定义,并明确说明、解释用以支持这种方法和结论的原因与数据。 赔偿额度确定的方法主要以下几种;

第一危险赔偿方法。这种赔偿法的特点是赔偿金额一般等于损失金额,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即损失金额低于或相当于保险金额时,按损失金额赔付;损失金额高于保险金额时,则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比例赔偿法,是指对保险财产损失的赔偿,要根据保险金额与出险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比例来计算赔偿金额。其特点是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财产实际价值时,要按保险金额与出险时财产价值的比例计算赔款(如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财产实际价值的则按实际价值赔偿)。 用计算公式表示即: 赔偿金额= ×损失金额

在这种赔偿方法下,被保险人只有将保险标的足额投保,其损失金额才能获得足额的赔偿。

限额赔偿方法。它的特点是保证被保险人在遭受损失后能够得到一定限度的补偿,即在约定限额内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如超过约定限额就不予赔偿。这种赔偿方法一般适用于农作物收获保险。此外,还有一种免赔限度赔偿计算方法。其特点是保险人对某一险种约定一个免赔责任的限度,即在这个限度内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免赔限度分为相对免赔限度和绝对免赔限度两种。绝对免赔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损失额小于合同所规定的起赔限额,保险人不承担其损失。相对免赔即规定一个免赔率,一旦损失额达到或超过这个免赔率,保险人将赔付所有的损失。目前,在我国还实施了一种全赔保险,如车辆险,只要投保人在投保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险后的总保险费的基础上再加缴总保费的10%,则可享受全赔权利。

选定赔偿方式。赔偿方式一般以货币为限,如果保险合同有特别约定,则可根据约定选择货币以外的方式,如置换和恢复原状。置换方式即由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一个与被损毁标的规格、型号、新旧程度、性能等相同或相近的标的。保险公估人确定选用此方法前,应考虑被保险人的使用需要情况,并征求保险双方的意见。恢复原状即确定由保险人出资把损坏部分修好,使标的恢复到损坏前的状态。

保险公估理赔计算。关于保险公估理赔的计算,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财产损失。 I固定资产 a.全损:

保险金额﹥重置价值:赔款=重置价值—残值 保险金额=重置价值:赔款=保险金额—残值 b.部分损失——按帐面原值投保:

保险金额﹤重置价值:赔款=保险金额×损失程度 或 赔款=(损失金额-残值)×

保险金额﹥重置价值:赔偿=保险金额-残值

c.部分损失——接帐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价值投保: 赔款=损失金额-残值 II流动资产

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帐面余额或被保险人自行确定投保: 保险金额﹤出险时余额重置价值

赔款=(损失金额-残值)×保险金额/重置价值 保险金额﹥出险时余额重置价值:赔款=损失金额-残值

2、检验费用。对受损财产要进行技术鉴定或检验,征得保险公司同意后,检验费用可由保险公司承担。 3、施救整理费用 应付费用= ×施救费

值得注意的是,施救费用的发生以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为前提,以减少保险财产损失为目的,不能超过保险金额。

4、损余收回。对于大量损余物资的处理应慎重,坚持“物尽其用”和“货比三家”的原则,同时要考虑税务规定。

5、计算总赔款额。按条款规定的赔偿处理方法计算,并相应扣除残值,总赔款额是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检验费用、施救费用之和。 十、编写公估报告

在现场查勘结束后,向委托人递补交一份初步公估报告或临时支付报告,整个公估过程完成后,将递交最终报告和确认书。 十一、报告内容和数据审核

这部分实行各部门内部交叉审核,对于由于工作失误而出现问题的部分,审核人奖励2分,编制人处罚2分。

经内部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核出有问题的,处罚复核人员3分,对于报告已经发出,未经公司领导审核但仍有原则性问题的处罚领导6分。

初步报告的传递:初步报告经部门总经理审核、并签批后准许公估责任人递交委托人、及时跟踪委托人的意见、及时向部门总经理汇报,妥善处理。

公估过程中的往来信件、传真件必须报请部门总经理审核、签批后发出。 十二、报告的交接和递交

报告经最后审核后,制作成一式三份,装订成册。其中资料原件装订成正本,复印件装订成复本和档案本,报请主管总经理签名,办案公估师签名,填制交接单,并将正本和复本递交委托人,请委托人在报告交接单上签名确认。 十三、报告的归档和保管

公估报告档案本交与综合部统一保管,集中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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