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鉴定标准
法律分析残疾人鉴定标准 :劳动功能障碍可分为10个残疾等级残疾人鉴定标准 ,最重残疾人鉴定标准 的是1级残疾人鉴定标准 ,最轻的是10级。生活中的自理障碍有三个层次。完全不能自理,大多数不能自理,有些不能自理。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认为可能造成残疾的,应当尽快进行伤残鉴定。残疾人评定标准分为六个鉴定标准,分别是视力残疾标准、听力残疾标准、言语残疾标准、智力残疾标准、肢体残疾标准、精神残疾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第九条 核发残疾人证程序。
(一)申请: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需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评定表。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网上办理申请。
(二)受理:县级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由受理人对申请人、法定监护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进行确认,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三)评定:指定机构对于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进行残疾评定,按照残疾标准作出明确的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结论,填写评定表并加盖公章。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应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原则上不予公示。
(四)审核、批准:县级残联对办证申请材料、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论和公示结果进行审核,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填写打印残疾人证相关信息,并在批准机关栏内加盖公章、在持证人像上加盖钢印,同时将残疾评定表等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评定结论不符合残疾标准者,不予办理。
(五)发放、存档:县级残联将残疾人证发放给申请人,并将申请表、评定表、公示结果等相关材料存档、长期保存。
残疾人评定的标准和依据是什么?下面,我为大家介绍残疾人评定残疾人鉴定标准 的标准和依据,一起来看看吧。
01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残疾人鉴定标准 他残疾的人。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02
视力残疾标准: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者视野缩小以致影响正常的日常生活和社会活动。视力残疾包括盲和低视力,视力残疾主要分为四级,按照视力和视野的状态分析,其中盲为视力残疾的一级和二级,低视力为视力残疾的三级和四级,视力残疾都是只指双眼而言。如果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无如仅有单眼为视力残疾,而另一只眼的视力达到或者是高于03咋就不属于视力残疾的范畴。如果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十度,无论其视力如何,都属于盲。
视力残疾的分级:
1、一级无光感要小于0.02,或者视野半径小于5度。
2、二级视力为0.02到小于0.05的范围或者视野半径小于十度。
3、三级视力为0.05到小于0.1。
4、四级视力为0.1到小于0.3。
03
听力残疾分级: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听力残疾分为四级,如下:
1、听力残疾一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91dBHL,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2、听力残疾二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3、听力残疾三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4、听力残疾四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04
言语残疾分级:
(1)言语残疾分级原则
按各种言语残疾不同类型的口语表现和程度,脑和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活动和参与,环境和支持等因素分级。
(2)言语残疾一级
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极重度损伤,无任何言语功能或语音清晰度小于等于10%,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3)言语残疾二级
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重度损伤,具有一定的发声及言语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1%~2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4)言语残疾三级
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中度损伤,可以进行部分言语交流。语音清晰度在26%~4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5)言语残疾四级
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轻度损伤,能进行简单会话,但用较长句表达困难。语音清晰度在46%~6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05
肢体残疾的评定标准:
肢体残疾的定义:指人的四肢残缺或四肢、躯体麻痹、畸形,导致人体运动系统不同程度的功能 丧失或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包括:
(一)上肢或下肢因外伤、病变而截除或先天性残缺;
(二)上肢或下肢因外伤 、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三)脊椎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四)中枢、周围神经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的分级
从人体运动系统有几处残疾、致残部位高低和功能障碍程度综合考虑,并以功能障碍为主来划分肢体残疾的等级。
(一)一级肢体残疾:
1、 四肢瘫:下肢截瘫,双髋关节无自主活动能力;偏瘫,单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2、 四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先天性缺肢;单全臂(或全腿)和双小腿(或前臂)截肢或缺肢;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小腿)截肢或缺肢;双全臂(或双全腿)截肢或缺肢。
3、 双上肢功能极重障碍;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二)二级肢体残疾:
1 、偏瘫或双下肢截瘫,残肢仅保留少许功能。
2、 双上肢(上臂或前臂)或双大腿截肢或缺肢;单全腿(或全臂)和单上臂(或大腿)截肢或缺 肢;三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缺肢。
3、 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三级肢体残疾:
1、 双小腿截肢或缺肢;单肢在前臂、大腿及其上部截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重度障碍;两肢功能中度障碍。
3、 双拇指伴有示指(或中指)缺损。
(四)四级肢体残疾:
1、 单小腿截肢或缺肢。
2、 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3、 脊椎(包括颈椎)强直;驼背畸形大于七十度;脊椎侧凸大于四十五度。
4、 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五厘米。
5、 单侧拇指伴有示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06
根据《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中规定的智力残疾标准。
1、智力残疾的定义
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残疾人鉴定标准 ;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
2、智力残疾的分级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美国智力低下协会(AAMD)的智力残疾的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IQ)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
一级智力残疾(极重度):IQ值在20以下,适应行为水平极度缺陷;
二级智力残疾(重度):IQ值在20~34,适应行为水平重度缺陷;
三级智力残疾(中度):IQ值在35~49,适应行为水平中度缺陷;
四级智力残疾(轻度):IQ值在50~69,适应行为水平轻度缺陷。
【注:IQ测试使用WeChsler儿童智力量表;智商(IQ)是指通过某种智力量表测得的智龄和实际年龄的比,不同的智力测验,有不同的IQ值,诊断的主要依据是社会适应行为。】
07
精神残疾鉴定标准:
(一)精神残疾的定义:
精神残疾,是指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由于存在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二)精神残疾的分级
18岁以上(含)的精神障碍患者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残疾评定量表Ⅱ》(WHO-DASⅡ)分数和下述的适应行为表现,18岁以下者依据下述的适应行为的表现,把精神残疾划分为四级:
1、精神残疾一级:
WHO-DASⅡ值≥116分,适应行为严重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忽视自己的生理、心理的基本要求。不与人交往,无法从事工作,不能学习新事物。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的支持,生活长期、全部需残疾人鉴定标准 他人监护。
2、 精神残疾二级:
WHO-DASⅡ值在106~115分之间,适应行为重度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与人交往,只与照顾者简单交往,能理解照顾者的简单指令,有一定学习能力。监护下能从事简单劳动。能表达自己的基本需求,偶尔被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3、 精神残疾三级:
WHO-DASⅡ值在96~105分之间,适应行为中度障碍;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可以与人进行简单交流,能表达自己的情感。能独立从事简单劳动,能学习新事物,但学习能力明显比一般人差。被动参与社交活动,偶尔能主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部分的支持,即所需要的支持服务是经常性的、短时间的需求,部分生活需由他人照料。
4、 精神残疾四级:
WHO-DASⅡ值在52~95分之间,适应行为轻度障碍;生活上基本自理,但自理能力比一般人差,有时忽略个人卫生。能与人交往,能表达自己的情感,体会他人情感的能力较差,能从事一般的工作,学习新事物的能力比一般人稍差;偶尔需要环境提供支持,一般情况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
08
多重残疾分级:多重残疾,一种残疾类型。指个体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残疾,多数兼有智力残疾。患者的残疾程度一般较严重。在中国亦称“综合残疾”。
按 1987 年残疾人抽样调查结果,中国约有 673 万残疾人。其中,有两种残疾者约占88.13%,有三种残疾者约占 10.57%,有四种残疾者约占 l.19%,有五种残疾者约占 0.11%。在美国不包括又盲又聋。多重反应学习行为模式或行为系列的习得。如在运动技能学习和机械言语记忆中,要求学习者掌握按一定顺序进行的一连串反应。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残疾为多重残疾。多重残疾应指出其残疾的类别。多重残疾分级按所属残疾中最重类别残疾分级标准进行分级。
鉴定残疾人的标准视力障碍标准1、盲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小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2、低视力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低于0.1。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低于0.3。二.听力残疾标准听力残疾分类列表如下:平均听力损失(dBspL)言语识别率(%)一级>90(好耳)l5二级71190(好耳)15130三级61170(好耳)31160四级51160(好耳)61170注: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3、言语残疾标准言语残疾分类:一级是指只能简单发音,完全丧失言语能力残疾人鉴定标准 的人残疾人鉴定标准 ;二级是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为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以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是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为31-50%,言语能力等级可以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四级是指具有发音能力,语言清晰度为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以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4、智力残疾标准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美国智力低下协会(AAMD)的智力残疾分类标准,根据智力商数(IQ)和社会适应行为,对智力残疾进行分类。列表如下:智力水平分类1Q(智商)范围*适应行为水平重度一级20极度缺陷二级20134重度缺陷中度35149中度缺陷轻度4级50169轻度缺陷注:1、*Wechsler儿童智力量表2。智商[IQ]是指通过某种智力量表测得的智力年龄与实际年龄的比例。不同的智力测试有不同的lQ值,诊断的主要依据是社会适应行为。5、肢体残疾标准肢体残疾的分类是在没有辅助器具的帮助下,对残疾人日常生活活动的能力进行评价和评分。日常生活活动分为八项,即坐着、站着、行走、穿衣、洗漱、吃饭、上厕所和写作。能够实现一项计算1分,实现困难计算0.5分,不能实现的计算0分,据此分为三个等级。(1)重度(一级):完全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014分)①四肢瘫痪或严重三肢瘫痪。②截瘫。双髋关节无主动活动能力。③严重偏瘫,一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④四肢截肢或先天性缺肢。⑤截肢或缺肢(腕关节及踝关节以上)。⑥大腿或上臂截肢或缺肢。⑦双上肢或三肢严重功能障碍。中度(二级):能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4、5-6分)①截瘫.二肢瘫痪或偏瘫,残肢有一定功能。②膝关节以下或肘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③上肢肘关节以上或下肢膝关节以上截肢或缺肢。④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⑤肢体功能严重障碍,肢体功能严重障碍,肢体功能中度障碍。(3)轻度(三级):日常生活活动可在基木上完成(6、517、5)①上肢肘关节以下或下肢膝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②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二肢功能轻度障碍。③脊柱直立: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柱侧凸大于45度。④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cm。⑤单侧拇指伴食指。《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有:
1、一级是生活不能自理;
2、二级是生活需要有人照顾;
3、三级是不能独立生活;
4、四级是日常生活严重受限;
5、五级是有些生活能力受限;
6、六级生活日常可以代偿;
7、七级是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8、八级是活动能力受限;
9、九级是生活大部分受限;
10、十级是生活部分受限。
各地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标准残疾人鉴定标准 ,除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有国家标准的鉴定外残疾人鉴定标准 ,其他情况下可由法院酌情确定统一适用的鉴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评残疾标准是怎么评的法律分析残疾人鉴定标准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伤残的等级残疾人鉴定标准 ,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
一级伤残。1.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2. 意识消失;3.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级伤残:1.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3. 不能工作;4.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1.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3. 明显职业受限;4.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1.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3. 职业种类受限;4.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
五级伤残: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3.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4. 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2. 各种活动降低;3. 不能胜任原工作;4. 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2.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3.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4. 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2. 远距离流动受限;3. 断续工作;4. 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1.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2.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3.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1.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2.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3.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残疾人鉴定标准 他残疾的人。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