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残疾人证鉴定标准
法律分析:劳动功能障碍可分为10个残疾等级国家残疾人证鉴定标准 ,最重国家残疾人证鉴定标准 的是1级国家残疾人证鉴定标准 ,最轻的是10级。生活中的自理障碍有三个层次。完全不能自理国家残疾人证鉴定标准 ,大多数不能自理,有些不能自理。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认为可能造成残疾的,应当尽快进行伤残鉴定。残疾人评定标准分为六个鉴定标准,分别是视力残疾标准、听力残疾标准、言语残疾标准、智力残疾标准、肢体残疾标准、精神残疾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第九条 核发残疾人证程序。
(一)申请: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需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评定表。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网上办理申请。
(二)受理:县级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由受理人对申请人、法定监护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进行确认,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三)评定:指定机构对于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进行残疾评定,按照残疾标准作出明确的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结论,填写评定表并加盖公章。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应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国家残疾人证鉴定标准 ;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原则上不予公示。
(四)审核、批准:县级残联对办证申请材料、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论和公示结果进行审核,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填写打印残疾人证相关信息,并在批准机关栏内加盖公章、在持证人像上加盖钢印,同时将残疾评定表等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评定结论不符合残疾标准者,不予办理。
(五)发放、存档:县级残联将残疾人证发放给申请人,并将申请表、评定表、公示结果等相关材料存档、长期保存。
残疾证等级划分标准1、视力残疾:分盲和低视力两类。盲包括一级盲和二级盲;低视力包括一级低视力和二级低视力。
2、听力残疾:分—级听力残疾、二级听力残疾、三级听力残疾和四级听力残疾四个等级。
3、言语残疾:分一级言语残疾、二级言语残疾、三级言语残疾和四级言语残疾四个等级。
4、智力残疾:分—级智力残疾(重度)、二级智力残疾(重度)、三级智力残疾(中度)和四级智力残疾(轻度)四个等级。
5、肢体残疾:分一级(重度)肢体残疾、二级(中度)肢体残疾和三级(轻度)肢体残疾三个等级。
5、精神残疾:分一级(重度)精神残疾、二级(中度)精神残疾和三级(轻度)精神残疾三个等级。
6、多重残疾:凡是两种以上残疾国家残疾人证鉴定标准 的为多重残疾。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第六条中国残联、国家卫生计生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指导省、市、县级残联、卫生计生委做好残疾评定、残疾人证核发管理等工作。各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国家残疾人证鉴定标准 ,由卫生计生委、残联等共同下文,指定本地区具备残疾评定资质国家残疾人证鉴定标准 的医院或专业机构,报中国残联备案。
第七条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国家残疾人证鉴定标准 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等工作。县级残联按照省级卫生计生委和残联指定的医院或专业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评定结论,核发残疾人证,并负责办证原始档案管理。省级残联、地市级残联做好残疾人证核发、使用、管理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省级残联和卫生计生委成立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负责受理残疾评定争议。
鉴定残疾人的标准视力障碍标准1、盲一级盲国家残疾人证鉴定标准 :最佳矫正视力小于0.02国家残疾人证鉴定标准 ,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二级盲国家残疾人证鉴定标准 :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2、低视力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低于0.1。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低于0.3。二.听力残疾标准听力残疾分类列表如下:平均听力损失(dBspL)言语识别率(%)一级>90(好耳)l5二级71190(好耳)15130三级61170(好耳)31160四级51160(好耳)61170注: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3、言语残疾标准言语残疾分类:一级是指只能简单发音,完全丧失言语能力的人国家残疾人证鉴定标准 ;二级是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为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以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国家残疾人证鉴定标准 ;三级是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为31-50%,言语能力等级可以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四级是指具有发音能力,语言清晰度为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以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4、智力残疾标准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美国智力低下协会(AAMD)的智力残疾分类标准,根据智力商数(IQ)和社会适应行为,对智力残疾进行分类。列表如下:智力水平分类1Q(智商)范围*适应行为水平重度一级20极度缺陷二级20134重度缺陷中度35149中度缺陷轻度4级50169轻度缺陷注:1、*Wechsler儿童智力量表2。智商[IQ]是指通过某种智力量表测得的智力年龄与实际年龄的比例。不同的智力测试有不同的lQ值,诊断的主要依据是社会适应行为。5、肢体残疾标准肢体残疾的分类是在没有辅助器具的帮助下,对残疾人日常生活活动的能力进行评价和评分。日常生活活动分为八项,即坐着、站着、行走、穿衣、洗漱、吃饭、上厕所和写作。能够实现一项计算1分,实现困难计算0.5分,不能实现的计算0分,据此分为三个等级。(1)重度(一级):完全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014分)①四肢瘫痪或严重三肢瘫痪。②截瘫。双髋关节无主动活动能力。③严重偏瘫,一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④四肢截肢或先天性缺肢。⑤截肢或缺肢(腕关节及踝关节以上)。⑥大腿或上臂截肢或缺肢。⑦双上肢或三肢严重功能障碍。中度(二级):能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4、5-6分)①截瘫.二肢瘫痪或偏瘫,残肢有一定功能。②膝关节以下或肘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③上肢肘关节以上或下肢膝关节以上截肢或缺肢。④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⑤肢体功能严重障碍,肢体功能严重障碍,肢体功能中度障碍。(3)轻度(三级):日常生活活动可在基木上完成(6、517、5)①上肢肘关节以下或下肢膝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②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二肢功能轻度障碍。③脊柱直立: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柱侧凸大于45度。④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cm。⑤单侧拇指伴食指。《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残疾人评级标准1-8级当在工作时间国家残疾人证鉴定标准 ,工作地点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了工伤时国家残疾人证鉴定标准 ,可以评残疾等级,向用人单位索要赔偿费,残疾人等级鉴定标准主要涉及的是工伤赔偿的问题,不同的残疾程度所评估的残疾类型就不同,因身体结构、功能的损害及个体活动受限与参与的局限性称之为残疾,在精神、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障碍,全部或部分丧失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为残疾人。规定,残疾等级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方面是劳动能力障碍的标准,第二方面是生活能力自理方面的的标准。劳动能力障碍的标准主要分为十个等级,一级是最重的等级,十级是最轻的等级。生活能力自理方面分为三个不同的等级。分别是完全不能自理,和大部分能够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残疾人是有很多方式划分的,残疾人士只是对很多疾病的通称,残疾人主要是分为7种,分别是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以及最后的多重残疾,而每一种残疾都是有规定的条件的,只有达到了这些条件的病情才会被称为残疾
拓展资料国家残疾人证鉴定标准 :具体来说,劳动功能障碍可分为10个残疾等级,最重的是1级,最轻的是10级。生活中的自理障碍有三个层次。完全不能自理,大多数不能自理,有些不能自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人。《中国残疾人使用评定标准》将各类残疾人等级划分如下:
1、视力残疾:分盲和低视力两类。盲包括一级盲和二级盲;低视力包括一级低视力和二级低视力。
2、听力残疾:分一级听力残疾、二级听力残疾、三级听力残疾和四级听力残疾四个等级。
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一、视力残疾国家残疾人证鉴定标准 的定义
视力残疾国家残疾人证鉴定标准 ,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视野缩小国家残疾人证鉴定标准 ,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
视力残疾的分级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如仅有单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
2、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3、视野半径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二、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听力残疾的分级
听力残疾一级国家残疾人证鉴定标准 :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91dBHL,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二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三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听力残疾四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三、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者),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3岁以下不定残)。
言语残疾包括:
1、失语:是指由于大脑言语区域以及相关部位损伤所导致的获得性言语功能丧失或受损。
2、运动性构音障碍:是指由于神经肌肉病变导致构音器官的运动障碍,主要表现不会说话、说话费力、发声和发音不清等。
3、器官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是指构音器官形态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其代表为腭裂以及舌或颌面部术后。主要表现为不能说话、鼻音过重、发音不清等
4、发声障碍(嗓音障碍):是指由于呼吸及喉存在器质性病变导致的失声、发声困难、声音嘶哑等。
5、儿童言语发育迟滞:指儿童在生长发育过程中其言语发育落后于实际年龄的状态。主要表现不会说话、说话晚、发音不清等。
6、听力障碍所致的语言障碍:是指由于听觉障碍所致的言语障碍。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或者发音不清。
7、口吃:是指言语的流畅性障碍。常表现为在说话的过程中拖长音、重复、语塞并伴有面部及其它行为变化等。
四、言语残疾的分级
言语残疾一级:
无任何言语功能或语音清晰度≤10%,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不能进行任何言语交流。
言语残疾二级:
具有一定的发声及言语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1%-2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言语残疾三级:
可以进行部分言语交流。语音清晰度在26%-4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
言语残疾四级:
能进行简单会话,但用较长句或长篇表达困难。语音清晰度在46%-6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国家残疾人证鉴定标准 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