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时间
法律分析伤残鉴定时间 :1、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要延期伤残鉴定时间 的伤残鉴定时间 ,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伤残鉴定时间 ,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2、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对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伤残鉴定时间 ,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3、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
4、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6、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7、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法律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条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 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 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第四十二条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并需要进行伤残鉴定的,必须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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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时间如果是因为涉及伤残申请伤残保险金给付的伤残鉴定时间 ,均须进行伤残鉴定。伤残鉴定的时效必须等到“医疗终结”方能进行伤残鉴定时间 ,即被保险人出险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和功能锻炼后,其功能恢复到一定的程度处于稳定状态,此时才能准确评定伤残的程度。通常鉴定时效为出险后3-6个月,为有利被保险人考虑,最长不超过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