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得拆迁补偿款,债务纠纷竟演化成房屋所有权之争!
签订借款协议 积极履行还款义务
李梅的父母以卖菜为生,俩口子一辈子没向别人借过钱,直到女儿上大学的前夕,为了能交上全额学费,让女儿安心上学,没有后顾之忧,两口子想尽一切办法筹集学费和生活费。屋漏偏逢连夜雨,恰巧此时,李梅的姥姥生病住院,急需手术和住院的费用。夫妻俩便找到了邻居张帆,于1991年10月8日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张帆出借现金28000元,给到李梅父母,并对利率、还本付息方式、还款期限均进行了约定。
为了使张帆相信他们夫妻俩的履约能力,协议还约定张帆对两人所有的位于和平街新街办事处24号(现更改为新街107号)的三层房屋享有使用权,房租可以用来冲抵本金,直至借款还清之日,最长不得超过5年即1996年10月8日,该房屋的房契也交由张帆保管。
夫妻俩在约定还款期限内一直主动向张帆支付利息,后来李梅有了经济来源之后,也是积极地履行还款义务。时隔多年,李梅的母亲已经离世,李梅的父亲再婚。2011年,李梅的父亲去世,去世前和李梅居住在一起。
债权人乘人之危 要求享有房屋所有权
多年来,随着房租的增长,张帆房租的收入早已超过了28000元的本息。2021年3月21日,李梅找张帆协商还款收房事宜,遭到拒绝。理由是借款协议第五条规定了,李梅父母不在5年内还清所有借款,房屋所有权则归张帆所有。李梅认为,张帆以借款协议第五条为由主张对房屋享有所有权是无稽之谈,有乘人之危的嫌疑。正值这期间,村委会按照入户调查的登记人发放拆迁补偿款,李梅非常着急,便将此事向新街社区反映张帆霸占房屋一事,得到回复是:社区管不了房屋产权问题,按照规定,需要拿到法院的立案受理通知书才能暂停发放拆迁补偿款,建议通过诉讼解决。
李梅一时间乱了手脚,自己从来没有打过官司,根本就不知道该怎么办,而且她还有其他兄弟姐妹,父母都已经去世,也不知道自己能不能说清楚这个事情。
委托天用律所 及时解决问题
后来,李梅联系到了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咨询后,李梅得到了天用律师的全面解答,思路清晰,目的明确,让她明白了她需要解决的难题,如果将此纠纷诉至法院,其中有三个重点:第一,涉案房屋是否符合抵押条件。第二,抵押未登记是否生效。第三,流押条款是否有效。她虽然听不懂法律名词,但是,北京律师用最通俗的话语让她明白了这一切,为此,她果断委托了天用律所。
随后,天用律师便指导李梅如何取证,由于李梅不在房屋所在地,天用律师就帮助她去村委会开具父母的死亡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李梅的兄弟姐妹很多,又帮忙协助收集在各地兄弟姐妹的身份信息。最后以张帆的侵占行为严重损害了李梅的利益为由,成功的将案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李梅的诉讼请求。终于在村委会下发拆迁补偿款之前,提交了立案受理通知书。否则后果非常严重,需要提起行政复议甚至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事后,当事人对我们的服务感到十分满意,解决了她这辈子认为最大的难题!
【律师说案】对于本案的解读: 首先,位于和平街新街办事处24号的三层房屋性质上按照《民法典》399条规定属于不得抵押的财产; 其次,即使该房屋可以抵押,按照《民法典》402条规定不动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但是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所以张帆的抵押权不生效; 最后,即使张帆的抵押权生效,根据《民法典》401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即国家禁止流押条款,抵押权人不能对抵押财产主张所有权。 本案房屋的所有权应由李梅父母的合法继承人依法取得。李梅积极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张帆却迟迟不返还房屋、无偿使用房屋。张帆对房屋的占有系无权占有,对房租的收取系不当得利。 综上,张帆的侵占行为严重损害了李梅的利益。 病从浅中医。当事人遇事及时寻求律师帮助是非常明智的选择。如果村委会真的发放了拆迁补偿款,虽然也有补救的办法,但是需要付出沉重的代价。
【律师说案】对于本案的解读:
首先,位于和平街新街办事处24号的三层房屋性质上按照《民法典》399条规定属于不得抵押的财产;
其次,即使该房屋可以抵押,按照《民法典》402条规定不动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但是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所以张帆的抵押权不生效;
最后,即使张帆的抵押权生效,根据《民法典》401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即国家禁止流押条款,抵押权人不能对抵押财产主张所有权。
本案房屋的所有权应由李梅父母的合法继承人依法取得。李梅积极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张帆却迟迟不返还房屋、无偿使用房屋。张帆对房屋的占有系无权占有,对房租的收取系不当得利。
综上,张帆的侵占行为严重损害了李梅的利益。
病从浅中医。当事人遇事及时寻求律师帮助是非常明智的选择。如果村委会真的发放了拆迁补偿款,虽然也有补救的办法,但是需要付出沉重的代价。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即法律承认流押条款,但抵押权人不能对抵押财产主张所有权。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案例来源: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以上为天用律所办理过的真实案例,为确保个人隐私和商业隐私,以上委托人的名字均使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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