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法案例点评
一、专业运输车辆交通违法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1、大型客车超员行驶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交通违法案例点评 :
2009年1月6日8时20分许,王某驾驶天津牌照大型客车,沿新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承德道交口时,遇张某骑自行车沿承德道由西向东行驶,王某因车上载人过多,造成制动失效,所驾驶大客汽车前部与张某骑的自行车左侧接触,造成张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2009年2月26日17时55分许,蓟县驾驶人林某超员驾驶大客车,沿蓟县北外环由西向东行驶至营坊桥处发生侧翻,造成乘车人张某、王某、李某受伤,朱某、郑某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第九十二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违法案例点评 ;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大客车超员行驶多是出于经济利益的驱使,载客超员会造成车辆过重,制动性能降低,制动距离延长。同时超过车辆限定的载客人数后,乘车人员不能在车辆设定的座位就座,乘客的危险系数增高,且此部分增设的座位不能纳入到乘客保险中,出事故后,乘客伤亡极易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乘车空间狭小使车厢内人员拥挤,发生交通事故时造成的损害也将加大。
2、客车超速行驶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009年8月31日7时50分,李某(男,天津某政府机关)驾驶“柯斯达”牌大客车行驶至京津塘高速下行137.7公里时,因超速行驶,遇紧急情况未能及时采取措施,用车辆的右前部撞到停驶在硬路肩的由张某(男,河南省村民)驾驶的河南牌照大型货车后尾部,造成李某乘车人王某、曹某当场死亡,杨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乘车人赵某、王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本事故3死2伤,后果十分严重。
2009年3月2日21时30分许,范某(男,天津市东丽区村民)步行由北向南横过津塘公路,遇张某(男,山东省昌乐县村民)驾驶辽宁牌照大客车,沿津塘公路由西向东在第一条机动车道内驶来,张某因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范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09年1月6日02时00分,石某驾驶辽宁省牌照客车沿京沈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至事故地点时,撞到尚某驾驶的北京牌照小型货车后尾部,后尚车先后撞到中心护栏、右侧护栏,仰翻在硬路肩起火,造成驾驶人石某、乘车人周某死亡,乘车人张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2009年3月6日10时05分,本市驾驶员贾某驾驶天津号牌的东风牌大客车沿西马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超过规定时速,行至西关大街交口时遇行人汪某沿路口北侧由东向西行走,贾某发现时因速度过快躲闪不及,车前部右侧撞上汪利民身体右侧,造成汪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09年3月9日17:20分,本市驾驶员李某驾驶天津号牌小客车,沿津晋高速公路延长线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塘沽盐场道口时,因速度过快未及时采取措施,车前部撞在一部沿塘沽盐场道口由南向北行驶的二轮摩托车右侧,造成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和乘车人卢某、田某当场身亡。
2009年9月23日7时许,山东省驾驶员王某驾驶山东号牌的小客车沿津王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津王路15公里100米处,因超速行驶,打方向时,发生侧滑,致车翻入左侧沟内,驾驶人王某及3名乘车人当场溺水身亡。
案例分析
据有关部门调查统计,机动车超速行驶,已成为众多交通事故的一大诱因。车辆速度越快,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越高。“俗话说”,“十次事故九次快”,讲的就是这个道理。据专家研究发现,驾驶人在驾车过程中,从发现情况踩刹车踏板到汽车完全停住所需要的距离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驾驶人的反应距离。二是实际刹车距离。在干柏油路面上,当机动车以60公里/时的车速行驶时,驾驶人从发现情况到制动停车,刹车距离为29.7米,当以90公里/时的车速行车时,这个距离将延长到58.6米。如果是大型车辆超速行驶,不仅使制动距离进一步延长,还会对车厢内的乘车人员造成安全威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大型货车超载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009年3月2日20时26分左右,王某驾驶河北省牌照大型货车沿真理道由东向西直行至一号路交口向北右转时,由于车辆超载导致失控,与沿真理道由东向西直行的骑电动自行车的李某发生事故,致使李某受伤后,于2009年3月2日20时45分左右在中医第二附属医院死亡。
2009年5月28日23时05分许,本市驾驶员孔某驾驶装载货物超出限宽规定的天津号牌半挂车,沿杨北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20公里处时,与对向驶来的一部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小客车驾驶人张某受伤、乘车人窦某死亡。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第九十二条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运输单位的车辆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该起交通事故肇事车辆装载货物超出限宽规定,是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原因。近年来,车辆违法超载的情况比较普遍,随之而来造成的交通事故也日益增多。造成这种情况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部分车辆运输单位,特别是部分驾驶人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未能充分认识到违法超载危害之多,其中最明显的是超载对汽车使用寿命危害极大,它可以导致车辆油耗增加,气缸磨损加大,离合器片烧毁,车架和钢板弹簧片断裂等情况。违法超载还会严重危及行车安全,严重超载会造成爆胎,引起车辆突然偏驶。超载还严重影响汽车转向性能,造成转向沉重,容易造成翻车事故。同时,据有关部门实验证明,每超载一吨,机动车制动距离就增加1米。
4、高速公路上货车停车修理,站在车行道发生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009年8月10日0:40分,周某驾驶山东牌照解放牌大货车沿京沪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遇王某驾驶的河北省牌照大货车停在应急车道内更换轮胎,苏某驾驶河北省牌照大货车将车停在王某车前,并下车帮助王车更换轮胎,周车将在第四车道内更换轮胎的王某,苏某,赵某撞到后,又与王车左侧前部相撞,之后周车又与苏车左后尾部及左后侧相撞,造成王某、苏某当场死亡,赵某、李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六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本案例中,事故车3名车上人员,均站在车行道修车,违反交通违法案例点评 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在高速公路上,车辆行驶均较快,当发现前方车行道上有人时,驾驶人很难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便极有可能发展成为连环事故,且后果均较为严重。
5、危险品运输车辆疲劳驾驶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009年5月2日5:10分,张某雾天在疲劳状态下驾驶河北省牌照江淮中型厢式货车,沿唐津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上行147。7公里处时,该车右前部撞在前方因雾天堵车停在第二车道内由刘某驾驶的河北省牌照陕汽牌重型罐式半挂车左后尾部。造成张某车内乘车人胡某死亡、两车及车内货物损坏的交通事故。
案例分析
司机疲劳驾车时一种较为普遍的违法现象,因疲劳驾车而引发的交通事故更是比较常见。从生理学角度讲,司机在行车中由于驾驶作业使生理上、心里上发生某种变化,而在客观上出现驾驶机能低落的现象称为驾驶疲劳。驾驶人连续开车2小时后,由于连续不断地处理交通信息的结果,脑氧气减少,中枢神经疲劳,感觉迟钝,注意力变得散漫,不愿再做麻烦的动作,省略正规的驾驶操作。在这种情况下,观察、判断和操作都容易造成差错,从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样的情形如果发生在视线较差的雾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加。
案件经过
2009年9月22日17时10分许,本市驾驶员陈某驾驶天津号牌的“宇通”牌大客车,沿塘沽区福建路由南向北行驶左转上海道时,与在人行横道线上通过道路的行人王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09年4月26日21时05分,内蒙古驾驶员杨某驾驶天津号牌的客车,行经塘沽区云山道职专北门时,将正在横过道路的学生赵某撞倒,造成赵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09年1月10日,河北省驾驶员刘某驾驶河北省号牌大客车沿遵玉公路行驶中,未能及时避让正在横过公路的行人张某,将张某撞倒,造成张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这些规定有利于让机动车驾驶人对行人保持高度的注意,防止因疏忽大意而发生交通事故,同时也是与国际上通行的规定一致。以上几起事故案例,当事驾驶人驾驶车辆行驶中均未做到对通过道路的行人进行避让,更没有停车让行,造成采取措施不当发生交通事故。
二、私家车交通违法造成交通事故
1、小客车驶入逆道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009年8月23日00时20分,封某驾驶山东牌照“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津岐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风大桥路段时,驶入逆道与对行姚某驾驶的运载危化品的辽宁省牌照“斯太尔”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后, “斯太尔”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又与桥墩及路灯杆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封某及乘车人史某当场死亡,封车乘车人张某及姚车乘车人黄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2009年1月11日15时30分,张某驾驶天津牌照明锐小客车,沿津围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崔黄口超限站南口处驶入逆行,与对行王某驾驶的天津牌照北京牌货车发生事故,造成二车不同程度受损,张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09年1月11日16时30分死亡。
2009年5月15日6时55分,本市驾驶员汤某驾驶天津号牌夏利轿车沿光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龙凤酒店对面时驶入对行非机动车道,车辆失控将3名正常行驶的骑自行车人赵某、回某、尹某撞倒后,汤某车辆冲上人行道撞上第二工人文化宫围墙后停住。事故造成骑自行车人赵某当场死亡、回某、尹某受伤。
2009年11月23日16时00分许,江苏省驾驶员齐某饮酒后驾驶北京号牌长城吉普车沿芦汉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因超车驶入公路西侧对行车道,车前部右侧与对向行驶的一部天津号牌夏利轿车右侧前部相撞,致使夏利轿车侧滑进入公路东侧车道时与一辆河北省号牌的北斗星牌小客车相撞,交通事故造成夏利车上乘车人王某及其2岁女儿当成死亡,乘车人冯某、王某某因伤抢救无效死亡,夏利车驾驶员李某、乘车人付某及齐某车上乘车人石某受伤。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这是《安全法》对车辆在道路上通行的最基本原则的规定。根据本条钓规定,所有机动车、非机动车的驾驶人,在我国任何地方(这里不包括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我国台湾省)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在道路上通行,都必须右侧通行,不得违反,否则是违反道路交通规则的行为。
2、小客车不按车道行驶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009年5月15日,本市驾驶员汤某驾驶天津号牌夏利轿车沿光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某酒店对面时驶入非机动车道,车辆失控将3名正常行驶的骑自行车人赵某、回某、尹某撞倒后,汤某车辆冲上人行道撞上围墙后停住。事故造成骑自行车人赵某当场死亡、回某、尹某受伤。
2009年2月21日15时25分左右,梅某驾驶无牌照燃油三轮车沿金钟河大街由东向西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接近民权门桥口时,遇李某骑自行车在其左前方骑行,双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梅某受伤,李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驾驶人汤某违规驾驶机动车驶入非机动车道,由于非机动车驾驶人相对自身防护能力较低,且非机动车车道通行情况较为复杂,一旦机动车失控,容易给非机动车驾驶人造成较大伤害。
3、机动车闯停止信号引发的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009年7月22日05时20分许,河北省驾驶员曹某驾驶河北省号牌客车,沿外环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大明道交口时遇红灯未停,因躲闪不及将正在由东向西正常通行的骑自行车人郑某撞倒,造成郑某当场死亡。
案例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曹某驾驶重型货车通过路口时,南向北行方向的交通信号是红灯本应停止等候,但曹某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过路口,造成发现骑车人时无法及时采取避让措施,导致交通事故发生。
4、酒后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009年2月1日17时许,本市驾驶员刘某醉酒后驾驶天津号牌的长安牌小客车沿东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兴立交桥上时车辆失控撞到与前方行驶的一辆丰田轿车右后部,刘某车辆冲过东兴立交桥中心隔离带撞到桥西侧防护墙上,刘某当场死亡。
2009年5月7日00时30分许,本市驾驶员张某醉酒后驾驶天津号牌的灰色夏利轿车载着3名乘车人沿津滨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4.6公里处,因酒后操作失误,车辆前部撞在前方同车道内正常行驶的一部河南省号牌重型半挂车后部,造成张某及2名乘车人当场死亡,1名乘车人朱某受伤。
2009年9月5日14时30分,本市驾驶员陈某醉酒后驾驶天津号牌的比亚迪轿车沿津芦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元利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门前时,因酒后处理情况不当,将公路南侧站立的行人李某、赵某撞倒,造成陈某、李某、赵某三人受伤,李某、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饮酒后,人的视觉和触觉机能下降,表现为触觉迟钝,视力下降,视野变小;酒后驾车还会出现远视,视物的立体感发生误差,反应时间增多2至3倍,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就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以上案例中,驾驶人往往存在“侥幸心理”,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因视觉和反映能力下降,遇状况不能及时作出反应或操作失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
5、无牌无证引发的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009年11月2日17时50分许,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机动车沿宝白公路行驶,超速通过东刘各庄路口时,将前方推自行车在公路上等候的学生冯某、沈某撞倒,造成冯某、沈某受伤,冯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一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资格和机动车号牌是驾驶机动车上路的最基本要求。案例中,李某本身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又驾驶未经登记、检验的机动车,缺乏安全驾驶技能、安全意识及车辆安全性能保障,根本没有上路行驶的权利,又超速驾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
三、自行车、行人发生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
1、自行车闯红灯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009年8月25日10时15分,马某驾驶天津牌照大型客车,沿东兴桥东侧辅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中山门胜利巷附近时,遇宁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由西向东驶来,大客车撞击宁某身体及电动自行车,造成宁某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2009年11月4日17时25分许,张某驾驶河北省牌照的长安牌小客车沿林大路自东向西行驶至21公里处,路口超速行驶,遇孙某驾驶自行车沿孙台村内公路自北向南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至此,小客车前侧撞至自行车左前侧,造成两车损坏,孙某受伤后经宝坻区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自行车闯红灯会使正常行驶的机动车驾驶人来不及做出正确的反应,机动车在紧急制动过程中,易造成失控、侧滑、侧翻等,不仅对自行车驾驶人安全造成威胁,对周围的交通参与者也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
2、骑车带人横过道路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009年3月16日20时30分许,高某驾驶天津牌照“跃进”牌小货车,沿津岐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津岐公路棉纺三厂门前,遇张某驾驶自行车驮带李某从东北向西南骑行,高某车左前部与自行车右后部相撞后,适遇吕某驾驶天津牌照“长安”小客车沿津岐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吕某车前部与张某自行车相撞,造成张某及驮带的李某受伤,李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与当日死亡及三车车损的交通事故。
案例分析: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成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附载一名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行经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或者陡坡等危险路段时应当下车推行。本案例中驾驶自行车的张某斜穿公路,且车后附载1名年逾50岁的人员,遇双向同时来车时,根本来不及做出反应,以致酿成惨剧。自行车后附载的人员由于自行车的不稳定性和乘坐自行车的姿态限制,在发生紧急情况时,无法像正常人一样做出应急动作,危险性远高出正常行人,事故中往往成为最大的受害者。
3、行人违法横穿道路引发的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009年1月15日14时30分许,本市河东区卫国道华润万家超市前天桥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市民张某在推自行车横穿快速路卫国道时,被沿卫国道行驶的一部天津号牌的桑塔纳轿车撞倒,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本市快速路明确规定行人不得横穿,但张某在设有过街天桥的路段上,仍然冒险推自行车横穿快速路,造成过往机动车在快速行驶中反应不及,导致事故发生。
4、行人上高速公路行走引发的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008年12月27日17时30分左右,一名行人违法横穿京沈高速公路时,被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一部北京号牌的捷达牌轿车撞倒身亡。
案例分析
高速公路行驶车辆大多车速较快,面对突发情况时往往不能够及时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所以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本案例中,行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规定,横穿高速公路时,高速行驶车辆无法采取有效措施,从而导致事故发生。
女子闯红灯出示“联合国证件”,她的这种行为是否违法?闯红灯本来是一件违法行为交通违法案例点评 ,会对城市的正常的交通秩序产生比较大的影响交通违法案例点评 ,不但危害自身的生命安全交通违法案例点评 ,同样也会危害他人的生命安全。所以单从闯红灯的行为上来说交通违法案例点评 ,肯定是违法行为。
广西桂林发生的一起闯红灯行为,就远远超出了影响交通秩序的范围。广西桂林的一名女子闯红灯的过程中,不但不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而且还出具了联合国证件,以此为借口逃避交警的处罚。这种行为的影响是非常恶劣的。根据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人在通过路口或者穿越道路的时候,必须要走安全通道,比如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和过街地下通道,禁止直接穿越道路。行人穿越交通路口的时候,必须要按照交通路口信号灯的提示进行正确的通行。女子在交通路口的时候就没有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提示通行,所以严重的违法了交通规则,交警会对女子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闯红灯的处罚会根据实际情况可大可小,如果机动车在信号灯控制范围内闯红灯扣除6分并给予几百元的罚款。除了闯红灯以外,闯黄灯同样也会被当成闯红灯来处理,同样也会被扣除6分并给予几百元的罚款。
其次女子为了逃避自己的违法行为,居然出示了虚假的证件,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伪造证件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不过处罚的依据是要看伪造证件所产生的后果,对社会的影响。比如通过伪造证件,来获取国家财产或者获取其它方面的利益,都属于严重违法犯罪活动,需要根据情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名女子伪造了联合国证件,在当时的情况下,目的是为了逃避处罚而出示的假证件,对正常的交通秩序造成了不小的影响。所以按照规定,需要对该女子进行批评教育,并将相关的虚假证件进行没收,并对其相应的处罚。
机动车超速致人死亡负什么责任刑事责任,超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构成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依据《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交通违法案例点评 ;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交通违法案例点评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违法案例点评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交通违法案例点评 他特别恶劣情节交通违法案例点评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扩展资料
案例:
超速、酒驾、随意并线等既是交通陋习,更是交通违法行为,看似不起眼,却极易引发惨痛的道路交通事故。
海伦市法院审理这起因超速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同时,判处被告人王某给付被害人赵某家属经济损失59.8万余元;给付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11.8万余元。
2016年12月31日8时30分许,王某驾驶黑M2915号小型轿车沿绥北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74公里处,为赶时间竟在限速40公里路段以时速70多公里的速度行驶,在超越前方车辆时,由于车速太快,加上在冰雪路面超速行驶,车辆驶入路面左侧后。
与对向沿绥北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赵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赵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赵某系生前在交通事故中胸部在外力作用下造成胸骨、肋骨骨折、心肺挫伤,心脏骤停死亡。乘车人刘某左胯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刘某的伤情属轻伤一级。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王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刘某无责任。
经侦查,王某于2016年12月31日被公安机关在事故现场抓获。案发后,因王某无能力赔偿,未能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冰雪路面超速行驶,与对面来车会车时超车驶入对方车道,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无能力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谅解不予谅解。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参考资料:文县公安局网-《刑法》
参考资料:海伦法院网-驾车超速撞人致死 司机无力赔偿获刑
佛山交警通报“高速路口62万车主违章”,给出了怎样的解答?高科技手段在人们的生活中出现的越来越多。随着高科技产品应用到生活中交通违法案例点评 ,本身的目地是为交通违法案例点评 了更加方便人们的生活,但近期,一个路口出现的天价罚单,让人们存在质疑。电子抓拍是为交通违法案例点评 了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事故的发生不是为了单纯的罚钱。面对密集出现的违规行为,不能一罚了之。多剖析背后原因,进行整改,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
就过往车辆频频中招的现实情况来看,岔道口前的提示显然没有起到预期的目的,众多车友都表示,标线不明,如果不提前预判就要被罚。鉴于此,有关部门理应作出必要反应。
据交警部门回应。截至今年4月1日,累计抓拍交通违法行为184373宗。网民反映某商业APP显示“共有624149人在该处违章”与实际情况不符。
但对于网友们提出的标线不可理的问题。交警部门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优化调整。
为配合落实好优化改进措施,交警支队将增派警力,加强巡逻引导,严防交通事故发生。同时,迅速对全市“电子警察”及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信号开展全面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优化整改。交警部门也始终坚持听从民意的做法。
在此,也呼吁全体司机朋友们注意,在行车的过程中,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标线行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也对交通违法案例点评 他人负责。
由于现在路上的车辆较多,在行车的过程中始终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尤其是在高速路上。由于速度快的原因。一定要保持注意力集中。
遵守交通规则。严格按照标线行驶。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这样我们的国家才能越来越好。
女教师因人行道骑车上电视公开检讨,你如何看待交通违规上电视做检讨?女教师因人行道骑车上电视公开检讨交通违法案例点评 ,交通违法案例点评 你如何看待交通违规上电视做检讨?
其实有时候自己违法了或者对生活上出现一些错误事情交通违法案例点评 ,有时候通过电视的方式检举自己的做法,有时候也是对大家的一个解释或者对自己的错误进行一个检讨,但是有时候还是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因为如果一个人的身份形象比较大众化的话,或者多人认识的话,就要更加注意自己的形象,还有以身作则了,就要对一些法律或者对自己的形象要负责任,因为法律是每人都要遵守的,不管你是名人还是一些公众人物,都要遵守法律。女老师因人行道上骑车,然而她自己上电视检讨,你们如何看待交通违法,上电视做检讨这种事情呢?
其实有时候我们要遵守道路的法律,因为道路是我们每个人共同的道路。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遵守法律。因为这不仅是对自己的安全负责任,也是对别人的安全负责任。有时候一些比较公众的人物,违反了道路的法律,通过电视的方式检讨自己的做出方式也是挺好的。因为这样也可以给很多人一个交代,毕竟出现在一个公众人物身上如果出现违法的事情,会让很多人都觉得这件事很不可思议。特别是一个老师。所以有时候通过电视的方式检讨自己的错误,也是对大家的一个交代,也是对自己的错误进行一个检讨。
有时候犯错不要紧,重要的时候懂得自己的错误。还有认识自己的错误,并且以后不要再出现,因为一个公众人物是要对自己的形象负责任的,特别是一个女老师。也是要更加注重自己的形象,特别是在道路上,也要遵守道路的法律。
徐汇警方对电动车违法集中整治,非机车违规为何屡禁不止?前段时间,徐汇公安分局多次组织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尽力降低非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而减少因交通违法行为引发的交通事故。非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交通违法案例点评 :闯红灯、非法载人、载货、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等,对于这些行为,很多人都没有意识到危险性,事实上,现在很多事故都是无意之中引起的,必须要引起重视。比如,在虹桥路华山路路口,一位交警拦下一辆正骑行在机动车道的电动自行车,这位交警对电动车车主说道:“您好,非机动车不得行驶在机动车道上,请靠边。”
然而,这位电动车的车主却反驳道:“非机动车道都在等红灯,我到路口右转的,借一下车道又没事的交通违法案例点评 !”“现在是没事,可万一机动车道上有车辆在行驶呢,你不能保证每一辆车都能及时发现并避让你,你是‘肉包铁’,被撞一下的后果你想过吗?”交警耐心地劝说张某:“上路行驶,千万不能抱有侥幸,遵守交法才是最安全的保障。”最终,在交警的劝说下,电动车车主才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表示接受处罚。
事实上,像这位电动车车主这样的违法案例并不少,但是大多数人都是缺少安全意识,不遵守交通规则,很多事故就是这样引起的,比如在沪闵路上就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事故原因是非机动车在路口红灯的情况下,非但没有停车等待,反而加速闯灯,与正常行驶的公交车相撞。最后交警赶到现场之后,决定这起事故判定非机动车负全责。在这起事故中,非机动车的驾驶人不但受了伤还得赔偿公交车维修费用,为了赶这1分钟的时间,损失如此大,实在是划不来。
那么,为何非机车违规屡禁不止?
事实上,之所以非机动车违规屡禁不止,主要还是因为违法成本太低,而执法成本很高。交通违法成本不高,也让一些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敢于以身试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仅有一个条款涉及非机动车驾驶员的处罚规定,即第89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事实上,这点儿钱的罚款也并不能起到警示的作用。在日常生活中,有不少的非机动车车主,虽然受到处罚,但是后来还是不会遵守交通规则。不过,也有电动车的车主表示,城市的公共交通能力有限,有些非机动车道路根本就没有规划起来,这也让交通违法案例点评 他们不得不走机动车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