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一、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主要情形
(一)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企业损失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如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而径自离开工作岗位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使得短期内企业无法补充人员或者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有些公司的重要项目可能因劳动者的不辞而别而无法完成,造成外部的商业违约风险,间接给公司造成损失;
(二)劳动者违反相关约定导致企业损失,如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泄漏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从而导致企业利润下滑产生经济损失;
(三)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劳动者职务行为导致企业损失,主要表现为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使用人单位有形财产、无形财产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比如,商业银行的业务经理违反风险控制规定随意放贷,从而造成的银行呆账坏账。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追究赔偿责任的原则
对于前述的前两种情形,通常是在员工离职后发生的,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追究劳动者的损失赔偿责任,可以按照双方约定并结合实际损失大小要求劳动者进行赔偿,此时用人单位追究劳动者的赔偿责任主要以民法通则等作为法律依据,以实际损失为主要参照标准。
对于在职期间所导致的损失,应考虑劳动关系的特殊性。首先,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既是企业财产的所有人、管理人,又是企业内部的管理者和监督者,所以一旦发生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情况,用人单位就具有双重身份,即既是受害人,又是劳动者的管理者。如果在此情况下让劳动者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那么企业作为管理者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此不符合公平原则。其次,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对价即劳动报酬与劳动者创造的劳动成果具有不对等性,企业作为劳动成果的享有者,更应承担经营风险。再者,用人单位的每一项工作都由不同的劳动者来完成,如果严格要求劳动者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实质是将企业的经营风险全部转移到劳动者身上,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来说,不尽合理。
偿以下费用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对劳动者违反保密约定或竞业限制约定侵犯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导致损失的情形,根据相关规定,可以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赔偿(《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而对员工在职期间因职务行为导致企业损失的情形,根据相关规定,只能要求劳动者进行限额赔偿,如劳动部印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亦规定,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什么叫赔偿经济损失民法通则134条规定:赔偿损失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之一。
合同法107条规定赔偿损失是违约一方承担的违约责任之一。
可见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赔偿损失是民事责任形式。
赔偿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那赔偿经济损失应当是物质损失范围内的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了。
“赔偿”应当是指以金钱的方式来弥补对方受到的损失。
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要怎么赔偿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可以看出,若员工本人原因,也就是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那么公司是可以向员工索赔经济损失的。并且,上述法律规定的是双重标准,一是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二是扣除后的剩余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而作为企业,公司也应知晓经营过程中风险与利益共存。管理上要科学有效制度化,在诸如催讨货款的经营行为中,资金流转应通过银行转账等安全的方式,现金流转要两人以上并落实具体案情措施。发生事故,经济受损,即便主要过错在员工,企业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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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骚扰家庭怎么办,现在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的社会,我们会看到很多人都没有道德约束自己,那么就会经常出现老公出轨,小三骚扰家庭的情况,这个时候女性应该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那么第三者骚扰家庭怎么办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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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有第三者破坏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了家庭怎么办
如果有第三者破坏家庭的,可以要求第三者赔礼道歉,并且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如果第三者接受赠予贵重财物的也可以要求其退还。当然也可以对第三者进行起诉。第三者也会受到相应的惩罚。比如说构成重婚罪的,是要受到刑事处罚的。
1、第三者行为的性质及情节的轻的话,就会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不必受到法律的严惩。
2、第三者行为的性质及情节的严重的话,第三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可包括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
(1)停止侵害。如有重婚、同居关系的第三者,应解除关系,停止继续侵害合法配偶权益。
(2)赔礼道歉。如第三者的行为,骚扰合法配偶正常工作生活,给其造成精神伤害的,应赔礼道歉。
(3)返还财产。如第三者不当接受财物,侵犯了合法配偶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应当返还财产。
(4)赔偿损失,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如丈夫不知情抚养妻子与第三者所生孩子,丈夫有权要求第三者给予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
(5)治安行政处罚。如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6)刑事责任。如第三者构成重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重婚罪的司法解释
1、从重婚者的主观特征来看,其重婚行为是直接故意。这种直接故意表现为:明知自己已有的婚姻关系未解除而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2、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的一夫一妻制度,而受害人的“合法婚姻关系”仅是重婚罪侵犯的对象。第一种观点直接混淆了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3、重婚罪的客观方面,就是重婚者违反一夫一妻制的根本婚姻制度而实施的婚姻重叠行为。即在同一时间内,重婚者存在两个婚姻关系,前一婚姻关系是否合法,并不影响重婚罪的构成。
4、在司法实践中,前婚不合法,后婚“合法”,正是新形势下重婚者为规避法律制裁而采取的一种手段,是重婚罪新的表现形式。
遇到第三者不可以用暴力的手段进行处理,应该尽快的到法院对其进行起诉,构成重婚罪的法院会判刑的。当然也不建议直接进行离婚,应该在法院确认是对方过错的情况提出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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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姻中一方有第三者的,另一方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保护自己:
1、无法忍受对方出轨的,可以选择向对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2、暂时不想离婚的,可以和对方拟定一个财产协议,不要以出轨等条件为前提拟定,而是直接让男方签订财产赠与协议,涉及房产建议到房产局进行变更登记。
相关法律规定: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者插足别人家庭的处理要根据涉案情节而定,构成重婚的可以起诉到法院追究法律责任,具体情况如下:
1、如果达到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程度,那就构成了重婚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如果是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构成破坏军婚罪。根据《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第三者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向被教唆者(夫妻中的一方)传输犯意(犯罪意图)或者强化坚定其犯意,致使被教唆者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的,第三者就要承担教唆犯罪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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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第三者的证据有哪些?
五类关键证据法院是会取信的:
(一)“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
(二)嫖、娼事件被查处等,通常有派出所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三)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会有一些处理材料;
(四)有过错方与第三者同居地的居委会或者街道办出具的证明,加之租房房东出具的证明双方同居的证人证言。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一公证,再一并提交法院为宜;
(五)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照摄像取得,但要注意合法性,不能侵犯隐私权。
二、小三造成的损失能否请求赔偿
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的必须是针对合法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即配偶,不能向影响夫妻感情的第三者提出损害赔偿。曾经有一种意见认为,应该对第三者施以惩罚,或者确立无过错方可以向离婚诉讼中第三者请求损害赔偿,最终因为法律概念不好界定,证据难以获得,以及避免激化社会矛盾,最终没有对第三者赔偿作出规定,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此也没有规定。
如果提出离婚的是有过错方,而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损害赔偿,如果在一审没有提出,在二审时还可以提出,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离婚后一年内可以另行起诉,提出损害赔偿。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夫妻即使是因为第三者的出现导致离婚的,在解除夫妻关系的时候,其实也不会涉及到小三,通常这样的情况下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作出离婚损害赔偿,但却没有权要求第三者作出。而说到破坏家庭的第三者法律怎么处罚,只有在认定第三者构成重婚罪的的情况下,才会追究其刑事方面的责任。
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怎么赔偿这个规定是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进行支付zhidao。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内工资容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山西一高校已毕业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被追回,他们可能将承担哪些责任?山西一所高校多名毕业研究生被追回国家助学金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原因就是因为这些学生提供了虚假信息,所以才会有这种通报,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他们肯定要承担一定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的责任,我觉得作为一名学生不应该要做出这么可耻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的事情,这件事很有可能会对他们今后的工作造成一定的影响,助学金被追回对于学生来说其实是一件非常严重的事情,很有可能会影响到他们今后的发展,国家的助学金应该提供给那些真正需要的学生,但是这些学生却因为提供虚假信息所以享受了不该享受的待遇,其实对于很多学生来说是不公平的。
这所学校是一所师范大学,已经创建了很多年,而且在山西是属于重点大学,已经入选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但没有想到会发生这样的事情,我觉得他们在核对资料的时候应该存在一定的失误,为什么会发生这么重大的事情,而他们竟然没有发现让这些研究生一直享受助学金,这对于那些真正需要助学金的人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所以一定要对这几个学生严惩,作为一名学生最重要的就是诚实,他们连做人最基本的诚信都没有,我觉得这几个学生品质上有一定的问题,而且这几个学生的家长应该也有问题,为什么孩子一直在享受国家的助学金,而且还提供了虚假信息,难道这些父母都不知道吗?还是明明知道却假装不知道,因为天上掉下来的钱有谁不想接着呢?
通过这件事情也给所有的学校一个警醒,助学金这一块一定要认真审核学生的资料,确保没有提供虚假信息,我觉得可以做一个全面的调查,这样对所有的学生来说才是最公平的,国家的助学金应该给到真正需要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