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审败诉后委托天用,全新办案思路提起再审!
案情简介
2017年,S省L县贝恩食品有限公司租赁村委会土地建设厂房,该建设用地经Y镇政府审核后出具了《证明》,证明贝恩公司建厂项目使用的土地符合L县Y镇城乡整体规划。贝恩公司投产一年多以后,Y镇政府就以贝恩公司的厂房属于违法建筑为由,强行进行拆除。贝恩公司对此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Y镇政府的行为违法,并赔偿厂房及物品损失160余万元。
L县人民法院以(2019)L132X行初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Y镇政府强制拆除程序违法,只赔偿贝恩公司的物品损失,对于价值较大的厂房,以属于违法建筑为由不予赔偿。
对此,贝恩公司不服,向L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L市中院在2019年12月25日以(2019)L13行终37X号行政判决书,基本上维持了一审不予赔偿厂房损失的判决。
委托人诉求
因为一审、二审其关键的诉求均未支持,即赔偿厂房的损失,贝恩公司感到非常的冤枉和无助,特委托天用律师事务所继续打这个官司,力求挽回损失。
办案经过
天用律所接受委托案件后,办案律师通过委托人的授权调取了所有的案件材料,通过翻阅案卷材料对整个案件有了清楚的认识,对于一审、二审法院依据什么证据和法律法规判委托人败诉,对委托人的代理律师在一审、二审提出了什么代理意见进行了认真分析。
天用律师发现一审、二审法院均对行政机关即Y镇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予以确认,但只是确认强制拆除程序违法,认定委托人的厂房系违法建筑,对于违法建筑依法应予拆除,而且依法不予赔偿或补偿。因程序违法只应对损坏的物品予以赔偿,委托人的代理律师在一审、二审中,一直强调委托人的厂房系通过被告即Y镇政府同意、且出具《证明》后建设的,不属于违法建筑。而该土地在案发前已经国土局认定为农用地,在农用地上的厂房也认定为违法建筑。
因为申请再审的前提是原判决错误才能提起,所以要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是很困难的一件事情。对此,天用律师调整了办案思路,从责任分析的角度入手撰写申请材料,以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为由申请再审。
办案结果
委托人看到天用律师起草的申请书以后,非常满意,认为我们的申请书说理透彻,如果一审或二审从这个角度进行辩解,绝不会败诉。
对于委托人建设的厂房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的问题,是申请书的关键部分。
天用律师认为
首先,在形成违建厂房的根源上,被申请人(Y镇政府)应负全部的责任。根据《城乡规划法》第41条的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此规定可知,公民个人需要进行企业厂房建设,首先需要得到乡镇政府的同意,然后由其报县相关部门审批通过。结合《城乡规划法》的其他规定,乡镇政府负有辖区内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职责。作为一般公民的申请人(委托人),只有服从政府部门管理的义务,而没有充分了解、熟悉政府机关之间的分工以及其各自职权的强制义务。在公民个人申请企业厂房建设方面,镇政府有关部门负有管理、引导、监督的责任。
2017年6月27日,Y镇政府出具“证明”,证明申请人建厂项目使用的土地符合L县Y镇城乡整体规划。该“证明”在一审期间,被申请人虽拒不承认由其出具,但一审、二审均对该证据予以认可。作为一般公民的申请人怎会知晓该土地的真正性质,申请人正是基于对镇政府的信赖,才投资兴建厂房,购买设备进行投产经营。被申请人对涉案土地的性质是明知的,其明知土地性质是农用地,却出具“证明”告知申请人是符合规划的,后期也不对申请人投资建设行为进行管理、监督、引导,却又以申请人建设的厂房是违法建筑为由予以无偿强制拆除。这好比司机驾车通过亮着红灯的路口,司机本不敢驾车通过,路口指挥的交警告知其可以通过,当司机驾车通过后,交警以其闯红灯为由予以处罚,这种处罚是不是非常荒唐呢?申请人的境地和闯红灯司机的境地不是很相似吗?事实很明确,造成申请人涉案厂房成为违建的原因并非申请人的擅自建筑行为,而是被申请人的先期批准行为。
其次,二审法院机械的适用法律,对于被申请人的过错未予评价认定。二审法院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3条、44条、76条规定,认定:(1)、涉案土地系农用地,申请人在没有取得相关部门审批和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建设厂房,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属于违法建筑;(2)、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请求行政赔偿,只有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才能获得行政赔偿,违法建筑物不属于合法权益的范畴。基于此两点,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的认定,对申请人的厂房等设施不予赔偿。结合《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知,对于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或批准,擅自进行建筑的当事人,可以按照上述两点处理。可申请人的厂房等建筑虽属于违法建筑,但造成涉案房屋成为违法建筑的原因在于被申请人,而非申请人。被申请人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其过错行为造成相对人财产损失,理应赔偿相对人的损失,对于这一点二审法院并未予以评价,却机械的、错误的适用法律,造成了对申请人明显不客观、不公平的判决结果。
律 师 点 评
因为委托人的厂房经国土局认定属于违法建筑无疑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违法建筑是不予赔偿的。一审、二审时委托人的代理律师因为Y镇政府出具的《证明》,坚持认为厂房不属于违法建筑,这样的话,一审、二审依据国土局的认定,判厂房为违法建筑且不予赔偿,是有理有据的。如果我们委托人承认厂房是违建,但主张造成违建的责任应由谁承担问题?恐怕一审、二审法院在判决时不会如此轻易判委托人败诉了。
案例来源: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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