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程序违法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第(三)、(四)、(五)、(七)项规定对司法鉴定机构实施 行政处罚 司法鉴定程序违法情形 的司法鉴定程序违法情形 ,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法律、 法规 及规章实施。 司法鉴定机构对 司法鉴定人 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擅言设立司法鉴定机构或擅自面向社会开展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程序违法情形 ,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 警告 。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司法鉴定程序违法情形 ,予以取缔;有 违法所得 的,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3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设立登记的,除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注销外,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3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3万元。 (一)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 (三)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一、办理流程司法鉴定程序违法情形 : ⑴调查人员及时调查当事人违法事实,对违法事实清楚、 证据 确凿的,提出处罚建议并报处长; ⑵处长及时审查调查材料和处罚建议,提出处罚意见; ⑶依法需要告知听证权利的,调查人员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组织听证会; ⑷调查人员拟制 行政处罚决定书 ,报分管厅长批准; 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根据《 司法鉴定程序 通则(试行)》规定,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 1、委托: 2、受理: 3、初次鉴定 4、补充鉴定 5、重新鉴定 6、复核鉴定 7、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8、出庭 有哪些法律条文。对以这类鉴定机构出具的虚假结果的鉴定,我国要求对相关的当事人进行相应的赔偿。如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吊销这类鉴定机构的合法执照,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理和法律责任的追究。
违法受理司法鉴定的处罚都有什么?司法鉴定程序违法情形 我们的生活中肯定有很多违法犯罪的情况,我们大家对于违反犯罪的案例听说的肯定也不少。对于违法犯罪我们国家规定的肯定是要受到一定的处罚的,违法犯罪也是需要经过 司法鉴定 的。那么违法受理司法鉴定的处罚都有什么呢?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1.《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司法鉴定程序违法情形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业务:一与本鉴定机构有利害关系的;二超出自身鉴定能力或核定业务范围的;三委托人不能及时、全面提供鉴定材料或鉴定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四法律、 法规 或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禁止或限制鉴定的;五有其司法鉴定程序违法情形 他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情形的。” 2.《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司法鉴定机构超越核定业务范围开展鉴定业务的,或进行转委托鉴定的,以及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受理鉴定业务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 警告 、责令改正或者处以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有 违法所得 的,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司法鉴定工作管理科 责任事项1. 立案 责任:司法行政机关发现 司法鉴定人 涉嫌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8.其司法鉴定程序违法情形 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司法鉴定程序违法情形 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1-2.《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在职权范围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适用一般程序查处违法行为,业务工作部门应当立案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应当对现场进行勘验和技术鉴定;对重要的书证,可以进行复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2.《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案件调查终结后,业务工作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的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报经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按规定不需要听证的,提出处罚意见报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予以处罚决定; (三)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予以处罚,但按照规定需要举行听证会的,提出处罚意见后送法制工作部门,由法制工作部门举行听证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4-3.《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对当事人拟作出责令停业、吊销执业证书、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罚款、对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业务工作部门应即告知当事人在3日内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4.《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会由法制工作部门(人员)主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业务工作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告知法制工作部门,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听证,并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于举行听证会七日前通知当事人。”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 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2.《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案件调查终结后,业务工作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的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报经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按规定不需要听证的,提出处罚意见报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予以处罚决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 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 7-3.《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 强制执行 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司法鉴定机构有的时候出现了违法违规的现象, 违法受理司法鉴定 的处罚在我们国家规定的是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的,对于这种情况的行政处罚其实每一个地区规定的处罚标准是不一样的。但是一般情况下的处罚都是很严重,需要缴纳相应的 罚金 。
司法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有哪些?一、 司法鉴定 意见不能作为 证据 使用司法鉴定程序违法情形 的情形有哪些? 司法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司法鉴定程序违法情形 的情形有: 法院24日正式向社会公布司法鉴定程序违法情形 的《关于办理 死刑 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九种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规定指出司法鉴定程序违法情形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程序违法情形 ,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本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2.鉴定人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 3.鉴定程序、方法有错误的; 4.鉴定意见与证明对象没有关联的; 5.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6.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确实被污染且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7.违反有关鉴定特定标准的; 8.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9.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 规定明确,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由其出具相关说明,也可以依法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二、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怎么办 在民事 诉讼 过程中,针对某些专业问题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比如 伤残等级鉴定 ,工程造价鉴定,笔迹鉴定、财物价格鉴定等等。所以司法鉴定结论成为法院审理某些案件的重要证据,也可能决定着当事人胜败的命运。对自己不利的鉴定结论当事人当然会摇头,那么如果对鉴定结论不服怎么办?下面我们就来谈谈这个问题。 作为当事人为什么不服,无非是司法鉴定有违法之处而结论对自己不利。那么怎么来看待这种不利因素呢?一方面是鉴定程序违法,当事人感觉不公正;二是鉴定标准混乱,当事人不能信服结论正确性;三是鉴定程序不透明鉴定时间过长,鉴定结果客观真实性受怀疑;四是鉴定人不出庭接受质询,鉴定结论专业性正确性难以让普通人理解;五是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管理混乱,弄虚作假违法执业现象多发。以上五种情况,是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出发点,也是我国司法鉴定的现状表现。司法鉴定的很多问题,我们作为 律师 在多年的办案过程中深有体会。简言之概括,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很难找到一份完全没有法律瑕疵的司法鉴定结论。所以,我们也总结了一些审查司法鉴定结论及应对的方法。 司法鉴定的意见作为法庭上证据的使用非常的常见,借用科学的手段来提供证据也是当前最主流的方式,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有九种情况是不能够采用司法鉴定意见作为证据使用的,这一点在正文中明确的为大家展示过,如果有疑问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或者向司法鉴定机关申请二次鉴定。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9)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监督,维护投诉人司法鉴定程序违法情形 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规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投诉人对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进行投诉,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诉人,是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违法违规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的与鉴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被投诉人,是指被投诉的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第四条 投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投诉人鉴定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三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查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和维护投诉人、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受理范围、投诉处理机构的通讯方式等事项,并指定专人负责投诉接待和处理工作。第七条 司法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第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司法鉴定协会实施行业惩戒;司法鉴定协会协助和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投诉处理工作。第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引导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依法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涉及司法鉴定活动的民事纠纷。第二章 投诉受理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一)司法鉴定机构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违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二)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三)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四)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五)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
(六)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七)支付回扣、介绍费以及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
(八)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九)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十)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
(十一)其司法鉴定程序违法情形 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一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的,可以交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直接处理。第十二条 投诉人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书面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内容包括: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投诉事项、投诉请求、相关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投诉人的联系方式,并提供投诉人身份证明、司法鉴定委托书或者司法鉴定意见书等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投诉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并经投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投诉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代理投诉的,代理人应当提供投诉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联系方式和投诉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第十三条 负责处理的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投诉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投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住址、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投诉事项、投诉请求、投诉理由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目录,投诉的方式和时间等信息。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投诉材料后发现投诉人提供的信息不齐全或者无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投诉人补充。书面告知内容应当包括需要补充的信息或者证明材料和合理的补充期限。
投诉人经告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充的,视为投诉人放弃投诉。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案,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
(二)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等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是否采信鉴定意见有异议的;
(三)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
(四)对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及司法鉴定标准、技术操作规范的规定有异议的;
(五)投诉事项不属于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
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几种情形(1)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合法司法鉴定程序违法情形 的司法鉴定程序违法情形 ;(2)有证据证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存在漏项司法鉴定程序违法情形 ,且当事人的申请涉及该漏项的;(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以该纠纷已经超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期等理由不予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而人民法院必须依据相关鉴定才能确定医疗机构的责任的;(4)已经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而当事人认为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申请对过错责任及程度进行司法鉴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重新司法鉴定的相关情形有哪些?重新司法鉴定的情形: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格司法鉴定程序违法情形 ,鉴定程序违法,结论明显依据不足,通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的。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司法鉴定程序违法情形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