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设施损坏赔偿标准
一、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包含哪些项目? 1、 医疗费 2、误工费 3、 护理费 4、交通费 5、住宿费 6、住院伙食补助费 7、必要的营养费 8、 残疾赔偿金 9、残疾辅助器具费 10、被 扶养 人生活费 11、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死亡补偿费 12、 丧葬费 13、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交通设施损坏赔偿标准 他合理费用 14、 精神损害 抚慰金等 (2)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包括交通设施损坏赔偿标准 :修复费用、折价赔偿部分费用、车辆残值减少部分费用、营运车辆停运损失费用等。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与普通 人身损害赔偿 基本没有区别。 二、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原则 (一)行为责任原则 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 交通事故 负有责任交通设施损坏赔偿标准 ,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交通设施损坏赔偿标准 ,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 是确定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术认定,在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 时,应实事求是地表述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须考虑法律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规定“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过错认定原则。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关系的行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过错的严重程度。其中“过错的严重程度”是以“当事人的行为”为前提的。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先看“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后,确定该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 (二)因果关系原则 根据《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关于那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起作用。 1、 因果关系原则 当事人存在有违法行为,是否一定在事故中起作用,违法的严重程度与在事故中的作用并不成“正比”,有些行为并不违法,但在事故中也起到了作用,也有些违法行为很严重,但在事故中并未起作用。行为与该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也没有加重事故后果。同样,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某些违法行为也不一定是导致事故的原因。要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其行为必须与事故有因果关系。交通事故认定是技术认定,在确定行为与事故因果关系时,只需要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事实上属于事故的原因即可。事实上原因的检验方法,可以借鉴 侵权行为 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采取必要条件规则。按照必要条件规则,凡构成后果发生之必要条件的情况,均为事实上的原因。其检验方法有: 第一、“如果没有”检验法,即:如果没有行为人的行为,交通事故及损害结果仍会发生,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是事故的原因;反之,如果没有行为或事件的出现,就不会有损害事实的发生。行为或事件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必要条件,凡属于损害事实发生的必要条件的行为或事件均系事实因果关系中的原因。 第二、剔除法,即:如果将行为人的行为从交通事故事实中剔除出去,事故仍会按原来的因果序列和方式发生,则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和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反之,则构成事实上原因。 第三、代换法,即:如果把行为人的行为换成一个无过错的行为,或者把交通设施损坏赔偿标准 他的不作为换成一个适当的作为以后,交通事故及损害结果仍然会发生,则行为人原来的行为就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反之则构成事实上的原因。必要条件规则最显著的缺点是“即使行为不发生,结果无论如何都会发生,那么行为就不是结果的事实原因。” 这源于由果追因的思维逻辑。 第四、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在某些情况下,运用通常的规则无法证实事实因果关系,法律规定了特殊的认定规则,这里包括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该规则要求责任人举证证明应当由其承担责任的行为或事件不是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如果不能举证的,则认定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规定也是采用了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 证据 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 ,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除了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自己故意造成的,否则就认为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侵权人或相关事件及行为的责任人即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 。 2、直接原因原则 行为人的行为是实实在在地足以引起交通事故及损害后果发生的因素, 它就构成事实上原因, 即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认定作为技术认定,应载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认定只是证据之一,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从技术的角度出发,认定直接行为人的责任,而不须考虑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人的事故责任。 (三)路权原则 路权原则即各行其道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各行其道原则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证,是交通参与者参与交通的基本原则。现代化交通设施给所有的交通参与者规定了各自的通行路线,行人、不同类型的非机动车和机动车都有各自规定的通行路线。然而,在当前的交通环境中,极少有绝对的“专用道路”, “借道通行”必然存在。在强调交通参与者各行其道的同时,也要规范交通参与者使用非其法定优先使用道路的行为,即“借道通行”的行为。 一般的交通事故和交通事故致残以及交通事故导致被撞者死亡所产生的赔偿项目是有一定的差别的,所以作为被撞者及其家属,在向主要责任人索赔的时候也要根据实际情况的,无理的索赔并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交通事故中的赔偿问题也是最后才协商的,因为之前要先确定了责任和 伤残 情况。
汽车交通事故的车损赔偿标准财产损失是指 道路交通事故 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交通设施损坏赔偿标准 ,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一、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怎么赔偿 1、修复交通设施损坏赔偿标准 :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 2、折价赔偿: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 3、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就地治疗为主;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 4、实物赔偿: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二、 交通事故赔偿 项目《 人身损害赔偿 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 残疾赔偿金 ”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一)受害人 遭受人身损害 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 伙食补助费 、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可赔偿项目规定包括:医疗费、住院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误工费、 死亡赔偿金 或 伤残赔偿金 、丧葬费、 精神抚慰金 、 被抚养人生活费 、后续治疗费、辅助器材、器具等费用、鉴定费。
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和赔偿标准是什么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标准为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交通设施损坏赔偿标准 ,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交通设施损坏赔偿标准 ,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交通设施损坏赔偿标准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交通费赔偿标准【法律分析】:
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设施损坏赔偿标准 ,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交通设施损坏赔偿标准 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应于赔偿。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交通设施损坏赔偿标准 ;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交通设施损坏赔偿标准 他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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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坏公共财物怎么赔偿?(一) 交通事故 损坏公共财物怎么赔偿交通设施损坏赔偿标准 ? 随着经济能力的发展越来越好,国家人口的增长速度,现今社会车辆,国家人口的增长,路面上经常会有一些不按交通规则的人群和车辆,那么这样就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那么发生交通事故后,所有的费用在负全责的那一方承担所有的费用,例如,交通事故造成他人的残疾,不能正常维持自己的日常生活的生活费,造成他人死亡的,应该承担他人后续的所有费用,什么 医疗费 啊,办理后事的费用啊,都应该无条件承担。 《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二百零八条6868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下面几条内容是交警对这 交通事故处理 后发出事故的责任认定书来详细划分的,这些的单位是比例,按责任比例来划分。若有买保险交通设施损坏赔偿标准 了,发生意外或者事故时,首先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对应的责任比例赔偿后,剩下的部分应该由责任肇事者全程承担。当然,这是有买保险的条件下,那么没买保险的应该根据相关的责任认定书无条件赔偿。汽车发生事故造成他人直接财产损失的相关赔偿有以下四种交通设施损坏赔偿标准 : 1、修复:因为这个事故或者意外致使他人的汽车有划痕等较小的事故,则其承担他人汽车被划痕的修复赔偿,其他的修复赔偿。 2、折价赔偿:无法修复的条件下,预估市场价值折价进行赔偿。 3、家里的牲畜不能正常使用时:因为病或者无法对家里产生价值时,由相关部门进行估算估计这牲畜的 赔偿金 额。 4、实物赔偿:若没有能力支付其赔偿金额,可以通过双方协议后双方都同意的条件下,拿去实物对其等价交换。 (二)那么有哪些事故可以私了,哪些不可以私了呢? 一、可以私了的分别有以下两种情况。 1.发生交通事故时,没有太大的严重性的,可以在双方协议自愿后选择私了。 2.事故中,没有造成他人伤害时,且责任明确,因为有急事可以撤离现场,通过其他方法进行协议并且取得相对应的赔偿。 二、下面七种情况是不能私自私了的。 1、不能和没有驾照的驾驶员,车辆没有完全属于自己的,手续还没办完全的当事人进行私了。 2、不能和喝完酒酒驾的司机,刚使用国家禁止的药物而驾驶车辆的当事人进行私了。 3、双方协议不成的,对事故有异议的,不能私了。 4、因为交通事故对公共财物造成损失的,不能私了,应有公共处理人员进行判定,除非是双方都赔偿的情况下。 5、自己一方发生事故,没有他人损失,没有公共财物的损失,从而无需赔偿的。 6、发生交通事故后,无法出示驾照的,或者是因为驾驶证过期、失效或者没有驾驶证开车上路,这肯定私了不了的,这种情况就需要交警判定具体是 无证驾驶 还是忘带驾驶证。 7、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的,事故比较复杂的,当事车主很难判断这种情况具体的责任在于谁,那么首先需要做的就是报警和及时对伤者进行急救。 所以,交通事故造成公共财物损失的,需要按照具体赔偿比例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