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外务工在死了有没有赔偿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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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务工因病去世公司赔偿么

法律分析在国外务工在死了有没有赔偿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休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在国外务工在死了有没有赔偿 ,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 2个月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为:供养1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供养2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法律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由发给其伤残证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从第二年起由迁入地民政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

第二十三条 在国内异地(指非发放抚恤金所在地)居住的伤残人员或者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或者出国定居的中国国籍伤残人员,经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其伤残抚恤金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也可以委托民政部门邮寄给本人、或者存入其指定的金融机构账户,所需费用由本人负担。

第二十四条 在国内异地居住的伤残人员,每年应当向负责支付其伤残抚恤金的民政部门提供一次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当年未提交证明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经过公告或者通知其家属提交证明过公告或者通知其家属后60日内,伤残人员仍未提供上述居住证明的,从第二年起停发伤残抚恤金。

出国劳务人员在国外工伤死亡,劳务公司应该如何赔偿?得新冠肺炎死亡

先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后,做劳动能力鉴定,再根据伤残等级、工资标准、治疗情况等因素计算赔偿。伤者可争取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等多项款项,工伤赔偿项目很多。

法律分析

劳务工死亡赔偿标准是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除了这个赔偿,家属还可以拿到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劳务工和劳动关系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发生事故后,要申请工伤,被认定是工伤的,可以拿到来自用人单位的赔偿。员工和单位之间有劳动合同,则员工的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即使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只要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也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具体的工伤待遇有一次性伤残赔偿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等。雇员在从事生产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在国外务工在死了有没有赔偿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在国外务工在死了有没有赔偿 :配偶每月40%,其在国外务工在死了有没有赔偿 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人在国外打工意外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

人在国外打工意外死亡赔偿标准一般是应当按照当地规定办理在国外务工在死了有没有赔偿 ,国家不同相应的政策也不同。

在国外务工在死了有没有赔偿 我国外打工意外死亡赔偿可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在国外务工在死了有没有赔偿 ;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在国外务工在死了有没有赔偿 ;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扩展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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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渡人员在境外务工身亡怎样进行赔偿?

本文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外务工在死了有没有赔偿 ,对目前劳务外派发生的在境外工伤事故赔偿问题作一分析。

当前劳务外派的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即

一、企业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订立外派劳务合同在国外务工在死了有没有赔偿 ,把职工外派到自己在国外设立的子公司或自己在国外承包项目的项目公司进行劳动,工资仍由国内企业进行发放。

这种劳务外派情形,外派企业与被外派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关系,主要受《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管理。但是劳动者工作期间受伤是否适用国内工伤保险待遇要具体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于企业外派本单位职工到境外工作,职工在境外发生工伤的,要看该职工是否参加了境外当地的工伤保险,即:

如果外派职工依照境外工作地的法律法规参加了当地工伤保险,则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因此,若被外派职工的国内工伤保险关系已经中止,则在中止期间内,如职工在境外发生工伤,应当由境外的实际用工单位按照当地的法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并进行赔付,国内外派单位无需承担赔付责任。

如果外派职工未参加境外当地的工伤保险,则其国内的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也就是说被外派职工在境外发生工伤,因境外未参加工伤保险,其工伤认定及工伤赔付事宜仍应当按照国内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有资质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劳务者签订《外派劳务服务合同》(或其他形式的服务合同)并收取中介费,然后将该劳务者外派到国外单位进行工作。

此种情况下,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被外派劳动者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依照《外派劳务服务合同》的约定将劳动者派往国外雇主处工作,被外派劳动者则依《外派劳务服务合同》的约定向外派企业支付服务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种情形属于居间服务性质,他们之间争议应按照《合同法》以及《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处理,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被外派劳务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当然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着严格的限制,只有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才可以从事对外劳务输出。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并办理登记,不得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实践中,不具备资质的企业从事劳务外派经营属于违法行为,其与劳务者签订的外派服务合同无效,应退还服务费和赔偿被外派者遭受的损失。

即使具备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企业向国外外派劳动者也有严格的规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安排劳务人员接受赴国外工作所需的职业技能、安全防范知识、外语以及用工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相关法律、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知识的培训;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的,不得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是,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国外雇主约定由国外雇主为劳务人员购买的除外。

如果劳务人员在国外实际享有的权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协助劳务人员维护合法权益,要求国外雇主履行约定义务、赔偿损失;劳务人员未得到应有赔偿的,有权要求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协助劳务人员向国外雇主要求赔偿的,劳务人员可以直接向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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