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物价局定价
物价局定损的程序每个省份的做法都不一样交通事故物价局定价 ,但是也不会相差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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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当被保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的第一件事就是出现场查勘定损。车辆的定损涉及到维修、制造和车主多方面的技术和利益,它是整个车险服务中矛盾比较突出的部分。
定损人员通过出现场,拍摄事故照片,查清车辆的损坏部件,分别确定予以更换或维修,最后确定损失情况。但是,一辆汽车有成千上万个零件,不同种类的汽车零件的型号与价格都不相同。专业定损人员也常常由于信息掌握不充分而产生诸多困惑,这已成为车辆保险业的症结之一。
交通事故车损物损失价格鉴定及标准车损物损失价格鉴定及标准如下交通事故物价局定价 : 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实行有偿服务交通事故物价局定价 ,收取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费和 重新鉴定费 ;鉴定费由事故责任方按相应的责任负担。鉴定费应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制定的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规定执行交通事故物价局定价 ,并在业务场所公开张挂《收费许可证》及《 道路交通事故 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表》。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各车主先行自付各车的鉴定费; 机动车与行人 、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枚,由机动车方先行交付鉴定费;价格事务所收取鉴定费时,先给交款方开具临时收据,结案时交款方凭临时收据换取正式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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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交通事故物价局定价 ,报警、报保险公司交通事故物价局定价 ,交警下达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双方可以和保险公司一起到4S店定损,对定损没有异议的直接就修车交通事故物价局定价 了。然后按照责任划分的比例互相赔偿就完事交通事故物价局定价 了,要是对定损的价格有异议的,又协商不了的,只能到物价局定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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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物品损失价格评估规定(2010修正)第一条 为公正客观地评估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物品损失交通事故物价局定价 ,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辽宁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时,对受损车辆、物品、设施等价格评估,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负责全市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物品、设施损失价格评估(以下简称车物损失价格评估)的监督管理,其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负责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工作。
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县(市)物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的监督管理,其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工作。第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需进行车物损失价格评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向价格评估机构发出经事故双方当事人签字的《大连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委托书》。第五条 评估机构实施车物损失价格评估,应在收到《大连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委托书》之日起3至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另有约定的除外)。
实施车物损失价格评估,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事故当事人到场。当事人未到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价格评估机构应分别记录在案,不影响价格评估的进行。第六条 价格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实施车物损失价格评估,应对车物的损毁原状进行拍照,并将图片资料保存至该起道路事故处理终结后1年。属于隐性损坏的,应拆解后再进行价格评估。第七条 评估机构完成车物损失价格评估后,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大连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并将评估结论告知交通事故当事人。《大连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后,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主要依据。
《大连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大连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委托书》,由市价格评估机构统一印制。第八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当事人对价格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自接到《大连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或知道评估结论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评估结论的机构申请补充评估或重新评估。价格评估机构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补充评估或重新评估结论。对补充评估或重新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上一级价格评估机构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核裁定结论。第九条 车物损失价格评估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事故当事人认为价格评估人员与评估结果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可以申请评估人员回避。
价格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车物损失价格评估,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第十条 车物损失价格评估的具体标准和计算方法,由市物价局、公安局、交通局共同制定。第十一条 价格评估机构收取评估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并出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评估费由车物所有人或使用人预付,也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道路交通事故其他当事人预付,待结案时由当事人按责任比例承担。第十二条 道路交通事故受损车辆经价格评估后,由其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受车辆所有人委托的人员自行选择具有维修肇事车辆资格的企业进行修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价格评估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受损车辆修复企业。第十三条 负责修复受损车辆的企业,应事先交通事故物价局定价 了解受损车况和价格评估结论,按评估的价格及时修复车辆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十四条 价格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尽职尽责、忠于职守、秉公评估。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致使评估结论失实的,由物价部门宣布评估结论无效,情节严重的,吊销责任人估价资格证交通事故物价局定价 ;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