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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十八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对国境口岸的卫生状况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
(一)监督和指导有关人员对啮齿动物、病媒昆虫的防除苏州工业园区消费者投诉地址 ;
(二)检查和检验食品、饮用水及其储存、供应、运输设施;
(三)监督从事食品、饮用水供应的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检查其健康证明书;
(四)监督和检查垃圾、废物、污水、粪便、压舱水的处理。
第十九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设立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执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交给的任务。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有权对国境口岸和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进行卫生监督和技术指导,对卫生状况不良和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因素提出改进意见,协同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卫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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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城分局
地址:苏州市阳澄湖东路8号相城区行政中心
电话:66183121
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平江分局
地址:苏州市西北街116号
电话:67521887
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金阊分局
地址:苏州市桐泾北路11号
电话:65339652
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沧浪分局
地址:苏州市竹辉路238号
电话:65205100
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区(虎丘)分局
地址:苏州市运河路43号
电话:68413183
苏州市吴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地址:吴江市鲈乡南路58号
电话:63481857
苏州市昆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地址:昆山市昆山宾馆4号楼
电话:57328308
苏州市太仓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地址:太仓市城厢镇东港路18号
电话:57553729
苏州市常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地址:常熟市海虞北路46号
电话:52814368
苏州市张家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地址:张家港市人民中路30号
电话:58986880
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地址:苏州市苏华路2号国际大厦17楼
电话:67617562
张家港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地址:张家港保税区管委会大楼15楼
电话:5832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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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平台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管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2.投诉人填写的投诉内容应当符合平台要求的格式,事实清楚、实事求是,并根据平台和处理单位要求提供电话号码和其苏州工业园区消费者投诉地址 他有效联系方式,以便市场监管部门在处理时可以及时与投诉人取得联系。
3.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4.按《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具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5.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受理:
(1)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苏州工业园区消费者投诉地址 ;
(2)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3)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4)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被投诉人侵害之日起超过三年的;
(5)未提供《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规定的材料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公正合理地处理。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属于民事争议的,实行调解制度。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引导经营者加强自律,鼓励经营者与消费者协商和解消费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