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搬迁员工赔偿标准
公司搬迁员工赔偿标准如下:
1、根据员工在公司工作东莞市搬迁员工赔偿标准 的年限东莞市搬迁员工赔偿标准 ,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进行赔偿;
2、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时间计算进行赔偿;
3、员工工作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的时长计算赔偿数额。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当发生公司搬迁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时,公司应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并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法关于企业搬迁员工如何赔偿当发生公司搬迁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东莞市搬迁员工赔偿标准 的情形时东莞市搬迁员工赔偿标准 ,公司应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并进行赔偿。公司搬迁时员工赔偿的标准东莞市搬迁员工赔偿标准 ,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东莞市搬迁员工赔偿标准 ,根据员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进行赔偿;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时间计算进行赔偿;员工工作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的时长计算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东莞市搬迁员工赔偿标准 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公司搬迁员工如何赔偿法律分析:用人单位搬迁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东莞市搬迁员工赔偿标准 ,用人单位搬迁,应该询问每位劳动者的意见,不愿意去新工作地点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东莞市搬迁员工赔偿标准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员工不能一同搬迁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公司搬迁员工无法跟随公司搬迁,需要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要按照员工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东莞市搬迁员工赔偿标准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东莞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东莞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东莞市搬迁员工赔偿标准 ,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东莞市搬迁员工赔偿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三日
东莞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 拆迁补偿标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集体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征地拆迁补偿是指市政府为东莞市搬迁员工赔偿标准 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需实施征地拆迁,并依法给予合理补偿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列入市人民政府近期建设规划或者年度建设项目计划的交通、能源、管线工程、环保、水利、军事、教育设施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属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集体土地征收、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适用本规定。
国家或省对大型公路、铁路、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征收集体土地的拆迁补偿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镇街拆迁补偿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实施本辖区内拆迁补偿的具体工作。
市拆迁办公室承办本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协调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城管综合执法、城市管理、农业、林业、建设、财政、劳动、社保、民政、信访、物价、审计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保证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根据我市各镇街和园区经济发展水平,以镇街和园区为单位将集体土地划分为两类片区:第一类片区范围包括莞城、东城、南城、万江、松山湖、长安、虎门、厚街、石龙、寮步、常平东莞市搬迁员工赔偿标准 ;第二类片区范围为第一类片区以外的其他镇和园区。
土地、青苗补偿标准及安置补助
第六条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七条被征收集体土地的面积以经批准的征地红线确定范围为准,地类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确认为准,青苗补偿按预公告征地时实际种植情况计算。
第八条征收第一类片区内的农用地按综合平均价每亩8.5万元补偿(只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东莞市搬迁员工赔偿标准 ;征收第二类片区内的农用地按综合平均价每亩6.5万元补偿(只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征收未利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参照前款分类标准执行。
第九条征收已批集体建设用地按相应土地用途补偿。其中宅基地的补偿标准为:第一类片区2000元/m2,第二类片区1400元/m2;商业用地的补偿标准为:第一类片区3000元/m2,第二类片区2000元/m2;工业用地的补偿标准为:第一类片区450元/m2,第二类片区384元/m2。其他土地按照相应土地用途的评估地价计算补偿费。
第十条青苗补偿费按照以下标准计算。
(一)荔枝、龙眼树补偿标准(连片种植的按面积量算补偿):
1、平均树冠每棵6米(含6米)以上的,每亩补偿3.5万元;
2、平均树冠每棵2米(含2米)至6米的,每亩补偿3万元;
3、平均树冠每棵1米(含1米)至2米的,每亩补偿2.5万元;
4、平均树冠每棵1米以下的,每亩补偿0.5万元。
(二)其他杂果(包括芒果、葡萄、李树、柚树、柑橘、柿子、黄皮等)补偿标准:
1、平均树冠每棵5米(含5米)以上的,每亩2万元;
2、平均树冠每棵1米(含1米)至5米的,每亩1.5万元;
3、平均树冠每棵1米以下的,每亩0.5万元。
对于零星青苗的补偿,由镇街在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10%不可预见费中包干。
(三)香蕉:每亩0.5万元。对于零星青苗,由镇街在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10%不可预见费中包干。
(四)林木、竹木:每亩0.2万元。
(五)青菜、稻谷等农作物:每亩0.2万元。
(六)鱼塘青苗迁移费:每亩0.25万元。
(七)花木场迁移费:每亩1.2万元。
第十一条下列青苗不予补偿。
(一)政府征地预公告下达之日后栽种的林木、青苗;
(二)天然野生杂木。
第十二条对被征收土地的农(居)民的安置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征地需要安置的人员,必须是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籍的常住人口。
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第十三条本规定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对被拆迁房屋,应按照被拆迁人提供的有效证明权属文件确定的用途和面积补偿。
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拆迁集体土地上合法建(构)筑物的,主要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补偿。
第十五条已建房屋用地的补偿标准,应当纳入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其补偿方式和标准参照本规定第九条。
第十六条住宅及综合楼(不含建筑占地)主体的补偿标准为:第一类片区1500元/m2,第二类片区1200元/m2。
第十七条首层商业铺面主体补偿标准为:第一类片区4500元/m2,第二类片区3600元/m2。
第十八条框架厂房补偿价格为800元/m2,砖混厂房补偿价格为600元/m2,高级钢架结构补偿价格为400元/m2,附属及简易建筑补偿价格为200元/m2,并根据厂房已使用的年限进行折旧。
第十九条住宅及商业铺面装修补偿价格为500元/m2,厂房装修补偿价格为300元/m2,附属及简易建筑不作装修补偿。
第二十条管线迁改方案由建设单位审定,管线迁改由镇街负责实施,但管线权属为省级以上单位的,可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拆迁,镇街协助。迁移费由专业咨询公司审核,经市(或镇)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征用单位按规定支付。
第二十一条拆迁私人房屋按每户2万元给予搬迁补助费(含临时安置费等);拆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停产停业实际损失的,可以按照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前6个月,税务部门核实的税后平均利润(每月)80%给予不超过六个月的补偿。
第二十二条除本规定以上的补偿项目外,征地拆迁不可预见费按照包干费用总额(扣除按评估补偿价赔偿部分)的10%提取。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6月30日。本规定实施前已经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或已达成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的,应当按原协议执行。
企业搬迁赔偿员工的标准是什么企业搬迁赔偿员工东莞市搬迁员工赔偿标准 的标准是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东莞市搬迁员工赔偿标准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东莞市搬迁员工赔偿标准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东莞市搬迁员工赔偿标准 ,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东莞市搬迁员工赔偿标准 ,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搬迁赔偿员工的赔偿标准是什么?当发生公司搬迁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时东莞市搬迁员工赔偿标准 ,公司应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并进行赔偿。公司搬迁时员工赔偿的标准,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根据员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进行赔偿东莞市搬迁员工赔偿标准 ;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时间计算进行赔偿东莞市搬迁员工赔偿标准 ;员工工作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的时长计算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