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用地面积补偿
房屋征地的补偿标准如下:1、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等于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单价乘被拆迁居住房屋建筑面积房屋用地面积补偿 ;2、宅基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等于宅基地综合补偿单价乘核定的宅基地土地补偿面积。
一、房屋征地怎么补偿标准
1、房屋征地的补偿标准如下:
(1)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等于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单价乘被拆迁居住房屋建筑面积;
(2)宅基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等于宅基地综合补偿单价乘核定的宅基地土地补偿面积。
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房屋用地面积补偿 ,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房屋征收程序有哪些
房屋征收程序具体如下:
1、由当地征收行政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当地政府房屋用地面积补偿 ,并进行公告和征集意见;
2、将征集意见和修改情况进行公布;然后人民政府进行风险评估,足额专款到位;
3、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布,公布期间过后未有人提起行政诉讼以及行政复议,则开始征收。
重庆最新占地赔偿标准1、土地补偿费16500元/亩(其中房屋用地面积补偿 :80%即:13200元/亩,20%即:3300元/亩,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分配)。2、青苗费:3000元/亩(建设用地面积除外)。3、附着物补偿费:7000元/亩(建设用地面积除外)。4、房屋及构筑物补偿费:据实丈量,计算补偿费。以上四项,第1-3项由征地单位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再由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给各农户。第4项由征地单位直接支付给所有权人(属集体所有房屋用地面积补偿 的支付给集体,属个人所有的支付给个人)。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四条 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拆迁土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的赔偿【法律分析】
房屋拆迁只补偿房产证上房屋用地面积补偿 的房屋面积房屋用地面积补偿 ,不会再单独补偿其房屋用地面积补偿 他土地面积房屋用地面积补偿 ,如果土地证上的土地面积大于房产上的面积,则应按照土地征用计算来进行补偿。拆迁补偿中是涉及到土地面积的,这个面积多少是按照房产证上的面积来计算,而不会单独补偿其房屋用地面积补偿 他土地面积,现在很多的农村土地很广,但是房产是严格按照标准建设的,所以一般按照房产证上的房屋面积进行补偿。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标准不低于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确定,一般是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征地拆迁补偿在补偿的标准上,一般需要结合周围住宅的成交价格以及当地的经济条件和被拆迁人的实际情况来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拆迁土地使用证面积怎么补偿土地证面积给赔偿。都是以产权证为准。房屋的产权证上登记的多少一般就认定多少。如果产权证登记的面积与实际不一致房屋用地面积补偿 ,那么在拆迁入户测量时房屋用地面积补偿 ,需要提出并作出认定。超出部分如果是合法建筑房屋用地面积补偿 ,是可以补偿的,如果超出部分是非法建筑,不予补偿,只按照产权证为准。如果只有土地证没有房产证,那么需要对房屋是否为违法建筑作出认定,如果是违法建筑是没有补偿的。如果房屋是合法建筑,那么以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基数去测量、评估。但是如果实际占地面积与土地使用证上的记载的面积不一致的,也要视情况认定。如果土地使用证的面积大于房屋的占地面积,那么对于空院、空地也是需要补偿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国有土地房屋补偿后还有土地面积补偿吗?有何依据?国有土地房屋补偿后还有土地面积补偿吗房屋用地面积补偿 ?有何依据?我国建立房屋用地面积补偿 的补偿制度只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补偿,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也可以理解,在对房屋进行补偿定价时,已经对土地价值进行房屋用地面积补偿 了评估,土地补偿价值反映在房屋价值中。
1、政府有权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规定如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原批准使用土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1) 土地的使用是公共利益所必需的;(2) 为实施旧城改造的城市规划,需要调整土地用途;依照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2、根据《房屋征收与国有土地补偿条例》第17条,补偿包括:(1)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补偿;(2) 房屋征用造成的拆迁和临时安置补偿;(3) 因房屋被征用停产停业造成损失的赔偿。可以看出,补偿只针对房屋价值,而没有针对土地的补偿。但是,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依法征收的,应当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因此,国有土地将不再得到补偿,但剩余的转让费应退还。
3、《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还规定了“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是指在正常交易条件下,熟悉的交易方在评估时点以公平交易的形式自愿交易的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区域内的土地使用权的金额,但不考虑租赁、抵押、扣押土地等因素的影响被占用的房屋。"因此,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应当按照市场价值进行补偿,这是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补偿原则。除非法律修改,否则土地补偿将区分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