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划拨土地的房子被征用有补偿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应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补偿房屋征收补偿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补偿房屋征收周转补偿费,以本地实际情况和国家法律政策确定补偿房屋征收奖励性补偿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
一、房屋征收的正确流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
1、进行项目征收立项,并做好项目前期调查摸底;
2、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县区政府;
3、对拟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情况 ;
4、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5、政府部门组织补偿方案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旧城改造项目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听证会);
6、县区政府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听证会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听证会情况修改情况,并对征收补偿方案重新修订公布,同时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7、县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经县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8、公布房屋征收决定,做好房屋征收决定宣传解释工作。
9、由被征收人选择征收评估机构;
10、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11、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2、对于在法定期限内不执行补偿决定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房屋征收的主体是谁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
1、征收主体:市县人民政府。
2、实施部门: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一般为市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3、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公房使用权人、未经登记建筑所有权人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方案法律分析: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的规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标准。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于农村土地征收规定有所不一样,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房屋征地怎么补偿标准房屋征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的补偿标准如下:1、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等于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单价乘被拆迁居住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宅基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等于宅基地综合补偿单价乘核定的宅基地土地补偿面积。
一、房屋征地怎么补偿标准
1、房屋征地的补偿标准如下:
(1)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等于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单价乘被拆迁居住房屋建筑面积;
(2)宅基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等于宅基地综合补偿单价乘核定的宅基地土地补偿面积。
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房屋征收程序有哪些
房屋征收程序具体如下:
1、由当地征收行政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当地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并进行公告和征集意见;
2、将征集意见和修改情况进行公布;然后人民政府进行风险评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足额专款到位;
3、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布,公布期间过后未有人提起行政诉讼以及行政复议,则开始征收。
国家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相关知识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具体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1、因征收房屋造成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2、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3、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4、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一、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1、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具体如下:
(1)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2)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3)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4)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房屋拆迁的流程是什么?
1、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房屋拆迁许可证内容向社会发布公告。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4、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一般而言,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迁补偿方式分为一般情形的补偿和特殊情形的补偿两类。一般情形的补偿分货币补和房屋产权调换、结算价差,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特殊情形的补偿被拆迁人不能选择,或只作货币补,或只作房屋产权调换、结算价差。
5、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拆迁)。
6、裁决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