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损害赔偿纠纷
供电局电压过高导致家里电器被烧电力损害赔偿纠纷 ,可以找电力局赔偿。如果是供电局电力损害赔偿纠纷 的问题,导致用户家用电器损坏时,居民用户应及时向当地供电企业投诉,并保持家用电器损坏原状。供电企业在接到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投诉后,应在24小时内派员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条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电力损害赔偿纠纷 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电力损害赔偿纠纷 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用户自身的过错。
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电力设施导致家电损坏应如何赔偿?一、在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电力损害赔偿纠纷 的220/380伏供电线路或设备上电力损害赔偿纠纷 ,因供电企业的责任发生的下列事件电力损害赔偿纠纷 :
1、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相线与零线接错或三相相序接反电力损害赔偿纠纷 ;
2、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零线断线;
3、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相线与零线互碰;
4、同杆架设或交叉跨越时,供电企业的高电压线路导线掉落到220/380伏线路,或供电企业高电压线路对220/380伏线路放电。
二、由于上述列举的原因出现使若干用户的家用电器同时损坏时,居民用户应及时向当地供电企业投诉,并保持家用电器损坏原状。供电企业在接到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投诉后,应在24小时内派员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属于上述所列事件引起家用电器损坏的,供电企业应会同居委会(村委会)或其它有关部门,共同对受害居民用户被损坏的家用电器名称、型号、数量、使用年月、损坏现象等进行登记和取证。登记笔录材料应由受害居民用户签字确认,作为理赔处理的依据。
1、关于赔偿问题,有关部门发布的《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规定:供电企业如能提供证明居民用户家用电器的损坏是不可抗力、第三人责任、受害者自身过错或产品质量事故等原因引起的,并经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核实无误,供电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从家用电器损坏之日起7日内,受害居民用户未向供电企业投诉并提出索赔要求的,即视为受害者已自动放弃索赔权,超过7日的,供电企业不再负责赔偿。
2、损坏的家用电器经供电企业指定的或双方认可的检修单位检定,认为可以修复的,按以下规定处理:对损坏家用电器的修复,供电企业承担被损坏元件的修复责任。修复时应尽可能以原型号、规格的新元件修复;无原型号规格的新元件可供修复时,可采用相同功能的新元件替代。修复所发生的元件购置费、检测费、修理费均由供电企业负担。
3、损坏的家用电器经供电企业指定的或双方认可的检修单位检定,认为不可修复的,按以下规定办理:对不可修复的家用电器,其购买时间在6个月及以内的,按原购货发票价,供电企业予以全额赔偿;购置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按原购货发票价及《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规定的使用寿命折旧后的余额予以赔偿;使用年限已超过《办法》的规定仍在使用,或者折旧后的差额低于原价10%的,按原价的10%予以赔偿,使用时间以发货票开具的日期为准开始计算。对无法提供购货发票的,应由受害居民用户负责举证,经供电企业核查无误后,以证明出具的购置日期时的国家定价为准,按前述规定清偿。以外币购置的家用电器,按购置时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其购置价,以人民币进行清偿。清偿后,损坏的家用电器归供电企业所有。
男子遭电击身亡亲属向供电公司索赔41万合理吗?人民法院报11月21日消息电力损害赔偿纠纷 , 江苏省南通市一男子攀爬电线杆被电击身亡,其父母起诉要求供电公司赔偿41万余元。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电力损害赔偿纠纷 的终审判决,认定供电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孙某的父母认为,涉案电线杆上没有悬挂警示标志,供电公司应该担责五成。多次索赔无果,孙某的父母遂将供电公司告上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请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41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发后,观音山派出所多次向孙某的亲朋好友调查相关案情。其中,2016年8月19日,石某反映他和孙某平时一起玩得比较多,最近一个月孙某没什么工作,晚上经常和一个叫“老图”的人一起上网,其还陈述孙某曾说他平时的开销,是到附近拆迁工地偷拿人家的铁这样的东西去卖钱。
法院还查明,案涉10KV观河线184012号电线杆上有漆喷的黑底白字“10KV观河线184012—1”,电线杆上端高压线部位有几处角铁缺失,该电线杆及高压线路由南通供电公司负责经营管理。受害人孙某生前未婚,无子女。
该案一审承办法官徐阳介绍说,本案系因高压电致人损害事故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我国民法通则规定,高压电致人损害属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电力设施产权人应该承担无过错责任,唯一免责的条件是“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电力损害赔偿纠纷 :“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不可抗力电力损害赔偿纠纷 ;(二)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三)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四)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本案中,根据公安部门现场勘验、尸体检验报告及物证检验报告等材料,可以确认系孙某故意攀爬至电线杆上端高压线部位,属于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故供电公司对原告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