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减人员优先留用
《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裁减人员优先留用 的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 裁减人员优先留用 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裁减人员优先留用 的; (三)家庭无其裁减人员优先留用 他就业人员,有需要 扶养 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公司裁员应当优先留用的人员有哪些公司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裁减人员优先留用 :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裁减人员优先留用 的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的; (二)与本单位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在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哪些人员?根据裁减人员优先留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裁减人员优先留用 ;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裁减人员优先留用 ;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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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裁减人员优先留用 ,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裁减人员优先留用 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哪些人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裁减人员优先留用 的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裁减人员优先留用 :⑴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裁减人员优先留用 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⑵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用人单位必须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哪些人员应当优先留用当出现上述情形裁减人员时裁减人员优先留用 ,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用人单位依照上述情形裁减人员裁减人员优先留用 ,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裁减人员优先留用 的裁减人员优先留用 ,应当通知被裁减裁减人员优先留用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