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全面赔偿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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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赔偿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行政赔偿全面赔偿,因其行为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行政赔偿全面赔偿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什么是国家赔偿、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

国家赔偿一般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行政赔偿全面赔偿 ,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行政赔偿全面赔偿 的一种赔偿责任。司法赔偿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行政赔偿全面赔偿 ,因其行为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行政赔偿全面赔偿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法律分析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行政赔偿全面赔偿 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司法赔偿是非诉程序,国家赔偿可以不走诉讼程序。因为国家赔偿程序分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和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实行行政处理前置的原则,行政赔偿争议在行政程序不能解决的,最终可以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主要组成部分。在国家赔偿中,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及其公务人员以及事实上的公务员。在司法赔偿中,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履行司法职能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军队的保卫部门,国家检察机关,国家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在上述机关的工作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国家赔偿新标准的范围

国家赔偿 新标准行政赔偿全面赔偿 的范围行政赔偿全面赔偿 :根据《 国家赔偿法 》的规定,我国国家赔偿的种类有三种;一是行政赔偿;二是 刑事赔偿 ;三是民事、行政 诉讼 中国家侵权损害赔偿。 一、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行政赔偿全面赔偿 : ①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行政强制措施 的; ② 非法拘禁 或者以其他方法非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③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④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⑤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 行政处罚 的; ⑥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⑦违反国家规定我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⑧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和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 ①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②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 逮捕 的; 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 刑罚 已经执行的; ④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⑤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⑥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⑦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改判无罪,原判 罚金 、 没收财产 已经执行的。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存款、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强制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者票证;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强制执行 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等等)造成损害的赔偿。 三、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国家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仅限三项: ①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强强措施(包括 拘传 、拘留、罚款等)的损害赔偿; ②民事、行政诉讼中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赔偿; ③法院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 法规 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济南市行政赔偿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行政赔偿全面赔偿 了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合法、及时、准确地处理行政赔偿案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行政赔偿全面赔偿 他组织依法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行政赔偿案件,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履行赔偿义务的机关。第三条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本机关负责赔偿工作的机构或者负责赔偿工作的人员。

设有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复议应诉机构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由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复议应诉机构具体承办赔偿案件的受理与审理工作。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行政赔偿,应当向被申请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行政赔偿全面赔偿 :

(一)赔偿请求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单位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赔偿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被申请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第五条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赔偿申请进行审查,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属于本机关管辖,请求人具有要求赔偿的法定资格,符合请求赔偿的法定期间和范围,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事实根据的,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

(二)不符合本条(一)项规定的,裁决不予受理并书面告之理由;

(三)赔偿申请未载明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内容之一的,应当书面通知请求人于五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将行政赔偿申请受理通知书副本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第六条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审理行政赔偿案件。承办行政赔偿案件的工作人员与行政赔偿请求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七条 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应当依法确认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并查明以下事实:

(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给赔偿请求人造成损害及损害的程度;

(二)赔偿请求人已受到的损害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

(三)需对赔偿请求人实施赔偿的具体方式和标准。第八条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提出具体的行政赔偿意见并填写《赔偿损失审批表》。

被依法确认为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未给赔偿请求人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或者与赔偿请求人所受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不予赔偿。

被依法确认为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造成赔偿请求人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能够返还财产的,予以返还财产,应当返还的财产已经上缴财政的,申请财政机关发还;

(二)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五)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和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六)对财产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七)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或者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赔偿。第九条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根据予以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意见制作《行政赔偿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制作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赔偿请求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单位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申请赔偿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三)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四)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决定;

(五)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决定不服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向法院起诉的期限;

(六)作出决定的年、月、日。

《行政赔偿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由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署名,加盖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印章。

行政赔偿司法解释是什么

法律分析:《行政赔偿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受理审查行政赔偿案件的核心要素——违法行为的范围以及合法权益的内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将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赔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为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提供坚实的基础,更是实现对行政机关全面监督的重要前提。《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行政赔偿全面赔偿 ;(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作出的不产生法律效果,但事实上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是否积极作为,行政行为可以分为作出的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为行政赔偿全面赔偿 ;根据行为结果是否出自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主观故意,行政行为又可以分为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行政机关不仅对作出的行政行为、法律行为违法造成损害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对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和事实行为违法造成损害的,亦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赔偿全面赔偿 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受害人行政赔偿或者刑事赔偿。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工作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错必纠的原则。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赔偿、刑事赔偿案件,实行有关业务部门承办,法制工作部门审核,机关负责人决定的制度。第二章 赔偿范围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狱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刑事赔偿:

(一)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服刑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的行政赔偿全面赔偿 ;

(二)殴打或者唆使、纵容他人殴打服刑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侮辱服刑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服刑期满的服刑人员无正当理由不予释放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戒具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服刑人员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的劳动教养管理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行政赔偿:

(一)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被劳动教养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二)殴打或者唆使、纵容他人殴打被劳动教养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侮辱被劳动教养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劳动教养期满的被劳动教养人员,无正当理由不予解教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造成被劳动教养人员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第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赔偿:

(一)违法或错误决定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二)违法或错误决定责令律师停止执业,以及对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的;

(三)违法或错误决定吊销公证员执业证的;

(四)违法或错误决定责令公证处停业或者撤销公证处的;

(五)在各项管理工作中,其他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害的。第八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赔偿:

(一)与行使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职权无关的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

(二)服刑人员、被劳动教养人员自伤自残的行为;

(三)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 赔偿程序第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部门为赔偿案件受理机构,负责对赔偿请求进行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的赔偿案件由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受理、承办和审核。第十条 请求赔偿应由请求人填写《行政(刑事)赔偿申请登记表》。特殊情况不能以书面方式提出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由受理机关承办人员代为填写并作出笔录,当事人签名。第十一条 受理赔偿申请应当查明下述情况:

(一)是否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赔偿范围;

(二)有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三)请求人是否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四)是否应由本机关予以赔偿;

(五)赔偿请求是否已过时效;

(六)请求赔偿的有关材料是否齐全。第十二条 对已立案的赔偿案件,由案件受理机构分送有关业务部门,业务部门应指定与该案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办理。

特殊情况下,也可由案件受理机构直接办理。第十三条 承办部门应在1个月内对赔偿请求提出予以赔偿或不予赔偿的意见,连同有关材料报送法制工作部门审核。

承办部门确认应由本机关负赔偿责任的案件,应当提出赔偿数额、赔偿方式。第十四条 法制工作部门对承办部门的意见应在十日内进行审核,并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赔偿条件,决定予以赔偿的,制作《行政(刑事)赔偿决定书》。

对不符合法定赔偿条件,决定不予赔偿的,制作《不予赔偿决定书》。

《行政(刑事)赔偿决定书》和《不予赔偿决定书》由机关负责人签署,加盖机关印章,并送达赔偿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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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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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全面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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