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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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1、一般情况下,哪个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该税务机关就是履行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的内涵有哪些

首先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 ,行政赔偿是国家的赔偿责任,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而不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其次,行政赔偿是国家对行政侵权行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再次,国家赔偿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承担的赔偿责任。

最后,行政赔偿是国家对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侵权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 他组织承担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的主体是

根据《国家赔偿法》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 的规定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 ,行政主体往往具体化为有关的行政人员。没有行政主体,就不能构成行政赔偿。司法机关作为司法权主体,行政机关作为机关法人、行政人员作为公民等而引起的赔偿,都不是行政赔偿。

只有行政行为,即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执行公务的行为,才能构成行政赔偿。非行政行为,如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行政机关的民事行为及行政人员的个人行为等,均不能构成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中承担赔偿责任主体是国家还是行政机关?谁是义务主体呢?

按法律规定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 ,侵权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赔偿义务的主体。

相关法律规定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 ,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 ,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二十条赔偿请求人的确定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我国法律规定税务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

税务行政赔偿的义务主体是行使国家税收征管职权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 ,责任主体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1、一般情况下,哪个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该税务机关就是履行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共同行使职权的税务机关均为赔偿义务机关。

2、经过上级税务行政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的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上级税务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则上级税务机关对加重损害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3、应当履行赔偿义务的税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是赔偿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教育行政赔偿的主体是

法律分析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 :教育行政赔偿是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 ,即由国家予以赔偿。因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教育行政侵权行为,由国家向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这是由于该项责任的发生是由国家权力的运用所致。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意志的执行机关,与国家是一体的,因而国家责任直接的承担形式,是以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并以国家名义对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教育行政赔偿作为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六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二)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 他权利;(四)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五)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七)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公安赔偿中的责任主体和义务主体

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 ,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 ,而赔偿的义务主体则是具体实施侵权行为的公安机关。、

国家赔偿责任主体和义务主体本质上是相同的,具体实施侵权行为的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政权组成的一部分,当然是代表国家履行国家政权管理职能,所以国家是一个范围更广的概念。具体实施侵权行为的公安机关把国家这个概念细化,国家将赔偿款通过具体实施侵权行为的公安机关所属政府财政部门划给具体实施侵权行为的公安机关,由其代表国家向国家赔偿权利主体履行赔偿义务,公安机关在整个个程中代表国家处理国家赔偿的具体事宜。

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国家机关或国家公职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 了民事主体合法权利造成损害时,依法由国家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为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 :

1、其行为主体只限于国家机关或国家公职人员;

2、行为主体须在执行职务中实施了民事侵权行为;

3、其行为须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的损害后果。

国家赔偿责任主要可分为两类,一是民事赔偿责任,另一是冤狱赔偿责任。学说中亦有认为国家赔偿责任本质上是某种行政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1、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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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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