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加速到期
在公司解散或者是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破产清算加速到期 ,及时未到出资期限破产清算加速到期 ,也应当缴纳出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破产清算加速到期 ,股东认缴破产清算加速到期 的最长破产清算加速到期 的期限是二十年,之后还可以进行变更。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和强制清算怎么衔接公司解散时破产清算加速到期 ,股东破产清算加速到期 的出资加速到期破产清算加速到期 ,强制清算是指出现解散公司破产清算加速到期 的是有破产清算加速到期 ,或者破产清算也就是说在强制清算的情形下,股东出资是加速到期的
破产出资到期判决书我国《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破产情形下股东出资的加速到期制度破产清算加速到期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清算加速到期 ,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破产清算加速到期 ,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1款亦对此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企业法人破产时,应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债务,而出资人的出资是构成法人财产的重要部分。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一方面可能助使出资人逃避出资义务,另一方面势必会削弱债务人的清偿能力,使债权人的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考虑到启动破产程序的成本较高,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11月8日的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明确,将对出资人的追缴延伸至破产程序之外,实现了一种成本更低的加速到期方法。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在“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一节中指出: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破产清算加速到期 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即在肯定股东对于出资享有期限利益的前提下,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和合同权利不得滥用原理,支持一定条件下的“非破产加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本条是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应当履行出资义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