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分配顺序
破产清算银行债权的顺序破产债权分配顺序 :
(1)支付破产费用。
(2)应当支付所欠破产企业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3)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4)应当支付破产商业银行所欠的税款。
(5)应当支付破产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破产债权分配顺序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破产债权分配顺序 ,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破产债权分配顺序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一条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企业破产各分配顺序是怎样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破产债权分配顺序 ,包括以下几个内容:(一)破产财产总额及构成破产债权分配顺序 ;(二)应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总额及构成;(三)破产企业所欠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总额及构成;(四)破产企业所欠税款总额及构成;(五)提留款(暂不分配的款项)总额及构成;(六)用于破产债权分配的财产总额及构成。清算组完成破产债权分配顺序 了对破产企业各项情况的清算和清理破产债权分配顺序 ,并编制成册、掌握相关的证据后,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破产企业财产的进行分配。
【法律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
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农民专业合作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破产债权分配顺序 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清算组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企业破产债务偿还顺序企业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破产债权分配顺序 的一种法律制度。那么当企业破产后,债务应当按照什么顺序进行偿还?首先,应当先偿还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其次偿还破产人欠缴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最后再行偿还普通破产债权。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上述需要注意的是,员工的经济补偿按照工作年限计算,满一年补一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补半个月工资,最高补偿年限为12年。法律依据破产债权分配顺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公司破产了,公司破产后债权的清偿顺序是什么?赵红燕律师赵红燕律师解答破产债权分配顺序 : 您好破产债权分配顺序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破产债权分配顺序 ,破产债权按以下顺序清偿: 1、付清职工的工资、社会劳动保险费和法定补偿金; 2、缴纳所欠税款; 3、清偿公司债务; 4、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在前一顺序的债权未得到全额偿还前破产债权分配顺序 ,后一顺序的债权不予分配。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时破产债权分配顺序 ,按照同一比例向债权人清偿。 另外银行贷款视是否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行使优先权,决定其偿还顺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还指出,清算期间的职工生活费、医疗费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公司破产后剩余财产的分配顺序是怎样的?; 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破产债权分配顺序 ,按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破产债权分配顺序 的清偿要求破产债权分配顺序 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企业破产后债权如何分配破产债权是基于破产宣告前破产债权分配顺序 的原因而发生的破产债权分配顺序 ,能够通过破产分配由破产财产公平受偿的财产请求权。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破产债权是请求权; (2)破产债权是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 (3)破产债权是以破产财产为义务主体的请求权; (4)破产债权是具备破产法规定条件的请求权。 享有破产债权并依照破产程序行使权利的请求权人,为破产债权人。破产债权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享有破产债权; (2)参加破产程序。由此可见,无破产债权者固然不得成为破产债权人,享有破产债权但未通过债权申报而参加破产程序的请求权人,仍不得成为破产债权人。未成为破产债权人的请求权人,不得享有和行使破产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有关权利。 破产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主要享有如下权利: (1)出席债权人会议; (2)在债权人会议上发表意见和参加表决; (3)受领破产分配; (4)对债务人(破产人)、清算组实施的影响破产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提出异议; (5)对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提出异议。 (二)破产债权的范围 1.得成为破产债权的请求权破产宣告前成立的以下请求权,得成为破产债权: (1)破产宣告前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 (3)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 (4)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 (5)清算组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权; (6)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 (7)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 (8)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 (9)债务人的保证人按照担保法第32条的规定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的债权; (10)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 (11)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12)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债权。其中,第(5)项债权以实际损失为计算原则。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