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案件的诉讼程序
行政赔偿诉讼程序可以和行政诉讼一并提出行政赔偿案件的诉讼程序 ,也可以单独提出。法律明确规定行政赔偿案件的诉讼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行政赔偿案件的诉讼程序 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赔偿案件的诉讼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一并受理。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
行政赔偿一般有哪些程序确认赔偿程序。确认赔偿是指在非复议和诉讼行政赔偿案件的诉讼程序 的行政救济中行政赔偿案件的诉讼程序 ,经有权机关审查认定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行政赔偿案件的诉讼程序 ,由 赔偿义务机关 所给的赔偿。我国 国家赔偿法 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赔偿案件的诉讼程序 :“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因此,确认赔偿是一种不以 赔偿请求人 提出赔偿请求为前提的赔偿。确认赔偿程序实际上就是非复议和诉讼的行政救济程序。目前,我国国家赔偿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对这种行政救济的程序未作具体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这是指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有义务代表国家 承担赔偿责任 的行政主体。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主体行使职权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该行政主体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共同行使职权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职权的行政主体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是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主体是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主体是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主体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主体是赔偿义务机关。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的程序1.提出赔偿请求。
2.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案件的诉讼程序 的受案。
3.审查下列内容:赔偿申请是否属于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赔偿范围;有无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关于不予赔偿的规定情形;请求人是否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是否应由本机关予以赔偿;赔偿请求是否已过时效;请求赔偿的有关材料是否齐全。
4.对符合法定赔偿条件行政赔偿案件的诉讼程序 ,决定予以赔偿的,制作《行政赔偿决定书》。
5.行政赔偿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