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不知道对方银行卡号
当然是可以的啊诉讼保全不知道对方银行卡号 ,只要提供本人姓名和身份证就能冻结。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诉讼保全不知道对方银行卡号 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诉讼保全不知道对方银行卡号 ,到期如果不继续申请查封,则解除冻结。
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有关规定如下: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银行账户是客户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贷款账户、往来账户的总称,在中国按照规定,凡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及企事业单位,均须在银行开立账户。
银行账户按照用途的不同,其可分为基本账户、专用账户和辅助账户三类。
银行账户是一间金融机构和一名银行客户之间的财政帐户,又称为户口(香港、澳门)或户头(台湾、中国大陆)。银行帐户可分为存款帐户、信用卡,或金融机构提供的其他类型帐户。财务机构以银行结单通知客户其银行帐户在特定时间之间的交易。帐户在特定时间的结余就是该客户在金融机构的部位。
法院查不到对方银行卡不奇怪。
法院查银行卡需要银行配合,而且银行很多,有时候就会因为遗漏而查不到。司法实践中,如果夫或妻一方在离婚时主张分割对方名下存款,需要提供对方银行卡号,或者其诉讼保全不知道对方银行卡号 他财产线索。
日常生活中,一般夫妻一方不会特别清楚诉讼保全不知道对方银行卡号 的知道对方到底有多少张银行卡,卡号是什么,这种情况,报警处理都是没有用诉讼保全不知道对方银行卡号 的。起诉至法院分割存款,法院就会要求提供银行卡号,如果提供不诉讼保全不知道对方银行卡号 了对方的银行卡号,那么就无法分割卡里的钱。
财产保全要提供对方的银行卡号吗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诉讼保全不知道对方银行卡号 :要。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需要提供当事人诉讼保全不知道对方银行卡号 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银行卡号(包括开户行)、房产信息、车辆、股权等。
起诉报全法院如不知甲方银行卡号如何冻款在申请财产保全后诉讼保全不知道对方银行卡号 ,如果法院如果不知被告的银行卡号的诉讼保全不知道对方银行卡号 ,可以由法院到银行凭被告的身份证号码或单位名称诉讼保全不知道对方银行卡号 ,查询被告在银行的开户账号诉讼保全不知道对方银行卡号 ,然后再予以冻结账户。
您好,王律师,网络查控需要提供对方银行卡号吗?不知道他卡号需要。
1、申请人提出诉讼保全不知道对方银行卡号 了书面保全申请
2、申请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第11条首句,第10条第2款)
3、申请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诉讼保全不知道对方银行卡号 的被保全财产信息(第11条首句,第10条第2款)
4、申请人提供诉讼保全不知道对方银行卡号 了具体财产线索(第11条首句,第10条第2款)
先看第一个要件,就是需要书面申请。这个较好理解。
再看第三个要件,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此处强调的是“客观原因”,比如,申请人知道被保全人在某小区有房产,但无法确切知道门牌号码等具体信息。或者因交易中的账户往来知悉被保全人在南京的农业银行或工商银行有账户,但无法提供具体是哪家银行,也忘记了银行卡号等信息。由于没有调查权,此属于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当然,如果委托了律师的,对于被保全人的车辆、房产、股权等可以进行针对性调查,因为委托的律师能查到,则不能认定为属于客观原因,而是主观原因。
第二个要件和第四个要件,是理解这个问题的核心要素。
第二个要件,强调的是“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这就把诉前保全和诉后保全排除在外。也就是说,只有诉中保全才有使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可能,诉前和诉后保全没有适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空间。
问题来了,是不是诉讼中,只要申请人提出书面保全申请,就可以使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诉讼保全不知道对方银行卡号 ?不是的。这就涉及第四个要件的理解问题。
第四个要件,明确要求申请人负有提供具体财产线索的义务。这是因为申请财产保全,本质上,申请人负有查找财产的义务。
申请法院冻结被告银行账户不知道帐号怎么办如果知道对方是在哪一家银行存款,只是不知道银行账户,可以向法院算起,由法院利用网络查询系统查询,然后冻结。
如果不知道是哪一家银行,就不能申请查询诉讼保全不知道对方银行卡号 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诉讼保全不知道对方银行卡号 的规定》诉讼保全不知道对方银行卡号 :
第十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诉讼保全不知道对方银行卡号 的被保全财产信息。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诉讼保全不知道对方银行卡号 了具体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保全裁定的,在该裁定执行过程中,申请保全人可以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
申请保全人提出查询申请的,执行法院可以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人民法院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可供保全财产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