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因病劳动能力丧失鉴定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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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劳动力如何鉴定

根据中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试行)》的通知。

1、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可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个人因病劳动能力丧失鉴定 ,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个人因病劳动能力丧失鉴定 ,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2、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扩展资料个人因病劳动能力丧失鉴定 :

通常依据劳动能力丧失持续的时间和丧失的程度双重标准来区分。

1、按持续时间可分为暂时性和永久性两种:

①暂时性劳动能力丧失:是指损伤或疾病引起的机体功能障碍,使机体完成本职工作的能力受到暂时的影响,但功能障碍恢复后仍可完成其工作个人因病劳动能力丧失鉴定 ;

②永久性劳动能力丧失:是指机体在损伤或疾病以后,尽管经过长期治疗,仍未能治愈,而呈顽固性与持久性,以致不能完成其本职工作或需要改变其原有工种。

2、按丧失程度分为:完全丧失和部分丧失:

①完全劳动能力丧失:是指不能继续从事本职工作;

②部分劳动能力丧失:是指不能从事通常的本职工作,但履行其个人因病劳动能力丧失鉴定 他较轻工作而无损于健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能力丧失

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个人因病劳动能力丧失鉴定 的丧失是指损伤或疾病所致原有劳动能力的下降或完全丧失。根据劳动能力丧失的时间可分为暂时性劳动能力丧失和永久性劳动能力丧失。暂时性劳动能力丧失是指损伤或疾病致使机体功能障碍,经一段时间的治疗痊愈后,其劳动能力可以恢复个人因病劳动能力丧失鉴定 ;永久性劳动能力丧失是指损伤造成的劳动能力下降或丧失,经过相当长的时间治疗仍不能恢复或仅能部分恢复。劳动能力的丧失根据其表现程度一般可分为四种个人因病劳动能力丧失鉴定 :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损伤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或畸形,其受损伤的组织器官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而不能执行其应具备的功能,需有特殊的医疗依赖,需完全或大部分护理依赖,离开这种特殊的环境,受害者就会发生亡或无法生活。例如,植物状态、高位截瘫、重症肌无力等。

(2)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损伤或疾病造成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或明显畸形,使受损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碍,需一般性医疗依赖及有时需要个人因病劳动能力丧失鉴定 他人帮助,脱离这种环境有可能危及生命。例如偏瘫、中等程度的智力低下、频发性的癫痛等。

(3)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外伤致人体解剖结构和生理功能损害,造成器官大部分缺失或畸形,伴有轻度功能障碍,生活能够自理,能参加一般性劳动,对医疗等无必须的依赖性。例如一眼缺失、关节功能严重障碍等。

(4)小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外伤致人体解剖结构和生理功能损害,造成器官部分缺失或轻度畸形,伴有轻度功能障碍或无功能障碍,无任何医疗依赖。生活完全能够自理,能参加大多数劳动,对某种专长劳动对功能有一定影响。例如一指缺失、踝关节功能轻度障碍,一耳听力下降、一眼低视力等。

怎么鉴定是否丧失劳动能力?

按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2年制定个人因病劳动能力丧失鉴定 的《职工非因工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进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个人因病劳动能力丧失鉴定 的权威部门是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个人因病劳动能力丧失鉴定 ,这个鉴定委员会不仅负责工伤等级的鉴定个人因病劳动能力丧失鉴定 ,还负责因病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中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试行)》的通知。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可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个人因病劳动能力丧失鉴定 ,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法律分析】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个人因病劳动能力丧失鉴定 ,是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后,在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个人因病劳动能力丧失鉴定 的准则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和原劳动保障部《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按确诊疾病个人因病劳动能力丧失鉴定 的类别和功能障碍个人因病劳动能力丧失鉴定 的程度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三个程度档次。

【法律依据】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第三条 判定原则3.1 本标准中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主要以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程度作为判定依据。3.2 本标准中对功能障碍的判定,以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所作的医学检查结果为依据。

怎么鉴定丧失劳动能力

关于怎么鉴定 丧失劳动能力 个人因病劳动能力丧失鉴定 ,请看标准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本标准中个人因病劳动能力丧失鉴定 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个人因病劳动能力丧失鉴定 : (l)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运动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包括由于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吞咽肌肉麻痹等,造成日常起居活动障碍,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如:脑外伤(周围神经、脊髓、脑部)、炎症(周围神经的代谢性、中毒性炎症、格林巴利综合症)、脑肿瘤(已明确诊断且造成重要功能障碍者)、血管病(脊髓或脑血管病变,常见脑梗塞或脑出血)、变性病(如运动神经元病等)、脱髓壳病(如多发性硬化、白质脑病等)、中毒性或代谢性疾病(如一氧化碳中毒性脑并有机磷中毒)、寄生虫脑并先天发育异常造成的严重脑、神经功能障碍等。 必备材料: (l)确诊时和近期的CT或核磁检查。 (2)始发病时住院病历(或复印件)及近一年病历。 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首页、手术记录、CT报告、化验单、病理报告、出院记录,医嘱单以及医院医政科盖章。 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指各种原因所致肺部疾患。临床表现为稍活动(穿衣、谈话)即气短。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一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40毫米汞柱。 必备材料: (1)胸大-片检查和相关检查材料,必要时有CT检查。 (2)半年内的血气检查和肺功能检查材料。 (3)住院病历(或复印件)或系统门诊病历。 3.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心功能Ⅲ级:指各种心脏疾患所致。临床表现为体力活动明显受限,静息时无不适,但低于日常活动量即导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必备材料: (l)超声心动图或造影,证明有心脏实质的改变。 (2)异常心电图2张以上(应与鉴定病情有关)是近期不同时期的。 (3)住院病历(或复印件)或系统门诊病历。 4.各种难治愈的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如:再生障碍性贫血、粒细胞缺乏症、粒细胞减少症、白细胞减少症、血小板减少症、血友病等。 必备材料: (1)住院病历或复印件及近一年病历。 (2)近半年的各种相关化验,如骨髓、血液化验等。 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首页、手术记录、CT报告、化验单、病理报告、出院记录,医嘱单以及医院医政科盖章。 5.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必备材料: 住院病历(或复印件)及近一年病历,手术记录及相关检查(如:钡餐上消化道造影、小肠造影、钡灌肠结肠造影)。 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首页、手术记录、CT报告、化验单、病理报告、出院记录,医嘱单以及医院医政科盖章。 6.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指肝硬化造成的肝功能损害。化验室指标为血浆白蛋白10毫克/分升,凝血酶原时间明显延长(较对照组>9秒);临床表现顽固性腹水,明显脑症。 必备材料: (l)住院病历(或复印件)及近一年病历。 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首页、手术记录、CT报告、化验单、病理报告、出院记录,医嘱单以及医院医政科盖章。 (2)肝功能检查一年内不少于2次。 (3)B型超声波检查和其它检查。 7.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指各种慢性肾脏疾病造成的肾功能损害。 表现为:肌酐清除率17.85mmol/l,血肌酐>422μmol/l。出现贫血;代谢性酸中毒;水电解质紊乱。 必备材料: (l)住院病历或复印件及近一年病历。 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首页、手术记录、CT报告、化验单、病理报告、出院记录,医嘱单以及医院医政科盖章。 (2)近半年两次以上肾功能衰竭的化验单。 (3)其它有关化验、检查材料等。 8.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并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如: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胰腺全切除;肾上腺皮层功能明显减退;糖尿病(重度)、类风湿性关节炎、硬皮并强直性脊柱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等有上述严重合并症(心、脑、肾、肺、肝合并症参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标准)。 必备材料: (1)住院病历(或复印件)及近一年病历,或系统门诊病历。 (2)近半年以上的血、尿化验单,不得少于5次。 (3)近期心电图及其他相关检查。 9.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必备材料: (1)住院病历(或复印件)。 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首页、手术记录、CT报告、化验单、病理报告、出院记录,医嘱单以及医院医政科盖章。 (2)如有转移,应有原发病灶的记录。 10.眼科疾患: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6秒);临床表现无或少量腹水,治疗后消失,肝性脑病症状较轻。 5.慢性肾功能不全先代偿期。 表现为:肌酐清除率20毫克/分升,血肌酐>2毫克/分升;临床表现为乏力,轻度贫血,食欲减退。 6.各种疾病造瘘者。 7.眼科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30度。 8.双耳听力损失≥91分贝。 9.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5至6级者。 注:凡三项以上符合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可以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附件: 标准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1、本标准条目只列出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起点条件,比此条件严重的 伤残 疾病均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标准中有关条目所指的“长期”是指经系统治疗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 3、标准中所指的“系统治疗”是指经住院治疗,或每月二次以上(含二次)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并坚持服药一个疗程以上,以及恶性肿瘤在门诊进行放射或化学治疗。 4、对未列出的其他伤病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条目,可参照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相应条目执行。 5、本标准中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必备材料参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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