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土地产值3倍赔偿
占用土地赔偿标准
1.征用耕地、蔬菜地按土地产值3倍赔偿 ,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按土地产值3倍赔偿 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按土地产值3倍赔偿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占用农民土地补偿标准法律分析:赔偿标准如下:1.征用耕地、蔬菜地按土地产值3倍赔偿 ,根据国家规定按土地产值3倍赔偿 的价格政策按土地产值3倍赔偿 ,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按土地产值3倍赔偿 的六倍计算。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按土地产值3倍赔偿 的五倍计算。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5.青苗补偿费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占用农村土地赔偿一般怎么赔偿占用农村土地补偿一般按土地产值3倍赔偿 的补偿方法如下按土地产值3倍赔偿 :
(一)土地补偿费。
征用耕地(包括菜地)、果园、鱼塘、藕塘、苇塘、茶园、苗圃等按土地产值3倍赔偿 ,省辖市郊区按年产值的六倍补偿;其他市郊区、工矿区和县辖镇按年产值的五倍补偿;其他地区按年产值的四倍补偿。征用耕地中按土地产值3倍赔偿 ,各类作物的副产品(不包括蔬菜)按每亩主产品年产量的15—20%计算。征用未结果的果园比照一般果园年产值的60—80%计算。征用新开辟的鱼塘、藕塘、苇塘、茶园、苗圃等按土地产值3倍赔偿 ,比照一般各该类年产值的60—80%计算。征用成材林地,按征用时该地林木蓄积量的价值给予补偿;征用幼林地,按成材林价值的50%补偿;征用灌*林地和疏林地,按每亩年产值的三倍给予补偿。征用宅基地和乡(镇)村公益事业,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已使用的集体土地,除按规定给予拆迁补助外,按耕地给予补偿。征用其他土地,按被征土地实际年产值的三倍补偿。
(二)青苗补偿费。
征用耕地,按以下标准支付青苗补偿费:已下种的按季产值的60—80%计算;已耕作未下种的按季产值的40—60%计算。
(三)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由省人民政府制定,选址确定后,新增加的附着物不予补偿。第三十一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除支付补偿费外,还应支付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每亩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人均耕地一亩以上的补年产值的三倍;七分以上不足一亩的补年产值的四倍;五分以上不足七分的补年产值的五倍;三分以上不足五分的补年产值的七倍;三分以下的补年产值的十倍。征用其他土地的,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二至六倍支付安置补助费。第三十二条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提出安置方案和增加安置补助费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第三十三条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第三十四条经批准收回农业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五年以上)耕种的国有土地,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标准支付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划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已经使用的国有土地,用地单位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的标准给予补偿。
农村占用土地怎么赔偿法律分析:占用农村土地补偿标准如下按土地产值3倍赔偿 ,
1、根据国家规定按土地产值3倍赔偿 的价格政策按土地产值3倍赔偿 ,征用耕地和蔬菜地,按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按土地产值3倍赔偿 的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柴山、滩地、池塘、芦苇塘等有利可图的非耕地,按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相邻耕地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重建的,原宅基地不予补偿;
5、征用无收入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农村土地占地赔偿标准,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国家土地征用赔偿标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按土地产值3倍赔偿 ,建设单位应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土地产值3倍赔偿 ,标准如下按土地产值3倍赔偿 :一、土地补偿费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按土地产值3倍赔偿 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按土地产值3倍赔偿 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三、安置补助费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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