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致人死亡赔受害方诉求
1.车祸后受害方如何索赔?
(1)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后车祸致人死亡赔受害方诉求 ,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车祸致人死亡赔受害方诉求 的车祸致人死亡赔受害方诉求 ,办案民警可以先主持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可以达成调解协议。责任方赔偿后,案件终结。
(2)交通事故赔偿双方未达成赔偿协议车祸致人死亡赔受害方诉求 的,受害人可以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进入法院诉讼程序:
1.原告委托的律师介入,收集相关赔偿证据,制作证据目录,起草起诉状,然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受理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七日内立案。
2.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3.法院应当确定举证期限和开庭时间,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
4.一般法院不会当庭宣判。开庭后一段时间内,法院必须公开判决,送达判决书,判决生效。
5.被告应当履行赔偿义务,否则原告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后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车祸受害者可以要求什么样的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如下规定: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因误工减少的医疗费用和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等全部费用。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因生活需要增加支出的必要费用和因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和继续治疗实际支出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和后续治疗费。
被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对被害人亲属的丧葬费,除按抢救待遇支付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
或者被害人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赔偿精神损害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得转让和继承。但是,赔偿义务人已经书面承诺支付货币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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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应如何赔偿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车祸致人死亡赔受害方诉求 的损害赔偿责任。受害人死亡车祸致人死亡赔受害方诉求 的车祸致人死亡赔受害方诉求 ,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车祸致人死亡赔受害方诉求 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第二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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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扩展资料车祸致人死亡赔受害方诉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睢宁县政府——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