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伤残津贴上调方
工伤津贴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接受治疗期间应享受广东伤残津贴上调方 的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广东伤残津贴上调方 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广东伤残津贴上调方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广东伤残津贴上调方 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广东伤残津贴上调方 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东莞调整2019年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的通知各社会保障分局广东伤残津贴上调方 :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3年度调整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74号)有关规定广东伤残津贴上调方 ,从2013年1月1日开始广东伤残津贴上调方 ,调整广东伤残津贴上调方 我市工伤保险伤残津贴广东伤残津贴上调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调整对象
从2013年1月1日起,对2012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退休人员,和2013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退休人员进行伤残津贴调整。
二、调整比例和调整办法
调整比例按照2012年月人均伤残津贴的10%左右确定。
按照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定额调整与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办法,适当倾斜特定人群。伤残津贴调整后低于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普遍调整。
1.定额调整。每人每月按照95元定额计发。
2.定比调整。2012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按本人调整前伤残津贴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2013年1-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按本人首次领取伤残津贴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
(二)倾斜调整
1.提高高级职称专项津贴标准。对具有高级职称的工伤人员提高专项津贴标准,正高级职称的月标准由700元提高到1000元,副高级职称(包括高级技师)的月标准由600元提高为800元,继续单列发放,不纳入伤残津贴年度调整基数。
2013年1月1日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高级职称工伤人员(含2013年7月1日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高级职称工伤人员),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之月起,领取高级职称专项津贴。
2.对2013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年龄满75周岁及以上的工伤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60元,全年720元,单列一次性发放,不纳入伤残津贴年度调整基数。
3.军转干部伤残津贴经本次调整后未达到所在市调整后月人均伤残津贴水平的,按所在市月人均伤残津贴水平计发。
在2013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之月起发放。
三、资金来源
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资金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支付。
四、其它事项
2012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按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伤残人员,其伤残津贴在2012年伤残津贴计发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东 1 2
广东省工伤津贴调整工伤津贴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接受治疗期间应享受广东伤残津贴上调方 的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广东伤残津贴上调方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广东伤残津贴上调方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