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婴和死胎在法律上的区别
法律分析死婴和死胎在法律上的区别 :胎盘、死胎、死婴处理制度一、分娩后胎盘处理:本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产妇入院时签署胎盘同意书,如果产妇无传染性疾病,胎盘可自行带回家处理,如产妇不愿带回家处理,可委托医院处理,按医疗垃圾处理,并做好登记,由两名医务人员签字确认。如果为传染性性胎盘,按医疗垃圾处理,并做好登记,由两名医务人员签字确认。二、死胎、死婴死婴和死胎在法律上的区别 的处理:1、死胎、死婴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理,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死婴和死胎在法律上的区别 ,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死婴和死胎在法律上的区别 ,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死婴和死胎在法律上的区别 ,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发生新生儿医疗事故,怎么赔首先是否医疗事故死婴和死胎在法律上的区别 ,或者医疗损害,要经过技术鉴定死婴和死胎在法律上的区别 ;其次,假设构成医疗侵权,新生儿就是人,跟任何自然人没有区别,只不过没有误工费而已,赔偿金额的构成为死婴和死胎在法律上的区别 :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残疾等级须经鉴定确定)、残疾辅助器费、后续康复治疗费用(大多需要实际产生后再主张)、丧葬费(如果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最后,如果为死亡结果,务必区分是死婴还是死胎,赔偿大相径庭。
胎儿民法总则中的规定有哪些?胎儿民法总则中的规定有哪些 草案增加死婴和死胎在法律上的区别 了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死婴和死胎在法律上的区别 ,在 继承法 规定的基础上明确,涉及 遗产继承 、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死婴和死胎在法律上的区别 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死婴和死胎在法律上的区别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 继承 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 法定继承 办理。” 而,最新颁布的《民法总则》规定了,胎儿有 继承权 ! 《民法总则》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根据这条民法总则的规定,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遗产时,如果有胎儿(该胎儿出生后应属于被 继承人 的 法定继承人 范围)的,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由于胎儿尚不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注:在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故胎儿并不具有继承权,但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各国都强调在分割遗产时应考虑对胎儿进行特殊保护。 对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还是活体而不同: 1、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 2、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 3、如果胎儿出生时即为死胎,则该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分割。 民法的法则在此类问题的处理上有着具体的规范,所以有关的当事人在问题的处理上需要自己结合实际的规定的进行有效的解决,这样自己的权益维护才会有着法律上的保障,但是在生活中由于人们的观念原因自己的需要合理的进行一定的了解。
死婴处理制度产房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管理制度
1.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死婴和死胎在法律上的区别 ,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死婴和死胎在法律上的区别 ,进行妥善处置。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
2.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死婴和死胎在法律上的区别 ,严禁机构及工作人员从事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
3.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需移交至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结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等单位时,需办理相关手续。
4.对死胎(死婴)的处置,由医务人员告知产妇及家属死胎(死婴)的处置办法,必须经产妇或家属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后,方可由其自行处理,委托医疗机构处理的,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置。
4.对可能存在感染性、传染性的死胎(死婴),不得自行处置,产妇或家属知情同意并签字后,由医疗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理。
民法总则关于胎儿方面的规定是什么?根据之前法律规定死婴和死胎在法律上的区别 ,公民死婴和死胎在法律上的区别 的具备民事权利能力是从出生那一刻开始的,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并没有特别说明。可是近年来,因为胎儿继承方面引发的纠纷案件也不在少数,为死婴和死胎在法律上的区别 了保障胎儿的利益,在最新的民法总则中,特别做出了规定,那么,民法总则关于胎儿方面的规定是什么死婴和死胎在法律上的区别 ?下面就让小编给大家做个介绍吧。
一、民法总则关于胎儿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总则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根据这条民法总则的规定,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二、民法总则对胎儿的保护体现在哪些方面?
民法总则第十六条对胎儿权益予以进一步明确和保护,将胎儿享有利益、接受财产等权益保护纳入民法典总则体系,明确以出生为条件对胎儿民事权益予以保护,对胎儿民事法律地位予以附条件的承认,既不打破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原则性规定,又充分回应社会生活和胎儿权益保障的现实需求,同时为法律的发展留有余地,是民法总则草案在加强自然人权益保护方面的重要贡献。
一方面,从继承的角度,要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体现了特留份制度。同时,还保障了胎儿接受赠与等方面的利益。另一方面,造成侵权之后,例如在出生前因不当行为导致胎儿的出生缺陷等,胎儿出生之后可以独立请求赔偿。
三、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应该如何处理?
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遗产时,如果有胎儿(该胎儿出生后应属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由于胎儿尚不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注:在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故胎儿并不具有继承权,但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各国都强调在分割遗产时应考虑对胎儿进行特殊保护。
对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还是活体而不同:
1、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
2、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
3、如果胎儿出生时即为死胎,则该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分割。
由此可见,民法总则关于胎儿的规定体现在第十六条,规定涉及到遗产继承等胎儿利益的,胎儿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如果出生时,胎儿死亡,则民事权利能力消失。明确胎儿利益的保护是民法总则的一大亮点,这样一来,有利于解决胎儿利益受损的问题,是民法的一大进步。
延伸阅读:
丈夫死亡遗产继承顺序是什么
房产继承法律规定有哪些内容
继子女可以和亲生子女有一样的遗产继承权吗?
在医院的死婴医院怎样处理的死胎、死婴、死产死婴和死胎在法律上的区别 的概念含义。三个词语非常相近,但又有区别。从医学角度 来界定,产妇在生产开始之后,胎儿被娩出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死亡死婴和死胎在法律上的区别 的,此时称 之为死产,其核心主要是针对生产过程而言;产妇在生产开始之前,因某种原因导 致胎儿死亡的,此时称之为死胎,其核心是指胎儿而言。其二者共同之处是在娩出 前胎儿已死亡。胎儿在娩出并能独立呼吸后死亡的,此时称为死婴,从法律意义上 来讲,此时婴儿已经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关于死胎、死婴的处理,目前国家尚无明确规定,尽管一些地方政府制定了相 关办法,如西安市卫生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死胎死婴处置管理的通 知》 (市卫发 [2005]31号)明确要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对于临床实施引产术分娩的 死胎和正常分娩发生的死婴, 应按照医疗废物交西安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处置, 任何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将死胎、死婴随意处置。但上述处理办法,法律依据不足。
死胎、死婴属孕妇的身体附属物,如同产妇分娩后胎盘一样,应当归产妇所有。对 于引产分娩的死胎,根据死婴和死胎在法律上的区别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死胎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自然人, 家属对自然人遗体享有的权利义务也不适用于死胎;人流、引产、胎死宫内引出的 死胎属于病理性医疗废物,应由医疗机构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集中处置 . 但从 死胎法律属性方面来考虑,死胎的本质属性是物,可按医疗废物处置,而从民法伦 理角度来讲似乎不尽人意,因此,从医疗机构实务处理方面来讲确实感到十分为难, 盼望国家对此能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对于正常分娩的死婴处理,因死婴从法律概念 上来讲已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医院应当尊重产妇及家属的意愿,如果产妇愿意将死 婴交由医疗机构处理,则可按有关规定集中处理;如果孕妇患有如乙肝、爱滋病等 传染病,死婴有可能受到感染者,应行充分告知,如不按废物处理,有可能造成传 染病传播危害,说服孕妇及其家属,应接受政府倡导的处理办法,即按国家医疗废 物管理办法进行处理。不管采取何种处理办法,在处理死胎、死婴之前,均应填写 《死胎、死婴处理知情同意书》 ,以免发生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