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证明书没有责任划分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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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 交通事故责任 定书还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都是以 证据 的形式提交法院交通事故证明书没有责任划分,法院在庭审中会查明事故经过及责任情况,即使连事故证明也没有,也不存在不判的问题,一般情况下是提供事故责任认定,如没有可以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因此需要交通事故证明书没有责任划分你准备相关证据,事故证明只是证明交通事故证明书没有责任划分你与对方直接确实发生交通事故证明书没有责任划分了事故,你由此可以上法院起诉解决,也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具体根据实际情况区分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能否认定责任

能。无论是 交通事故责任 定书还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都是以 证据 的形式提交法院交通事故证明书没有责任划分 ,法院在庭审中会查明事故经过及责任情况,即使连事故证明也没有,也不存在不判的问题,一般情况下是提供事故责任认定,如没有可以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因此需要交通事故证明书没有责任划分 你准备相关证据。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七条规定:道路 交通事故 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由此可见,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属于书证一种,虽然缺少事故成因及责任划分,但其内容足以还原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当事人情况,甚至通过现场效果图、勘验图能够确认事故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责任承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 交通事故认定书 ,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交通事故当事人和受害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没有事故责任怎么回事

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交通事故证明书没有责任划分 ,包括车辆、物品、设施等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交通事故证明书没有责任划分 ,原则上应当是进行修复交通事故证明书没有责任划分 ,对于无法修复的则采用赔偿来弥补损失。对于没有重大人员伤亡的情形,双方对于损失是可以协商解决的,但是协商后也不排除反悔的可能。因为交通事故证明书没有责任划分 你提供的信息太少,很多关键信息无法确认,所以需要向交通事故证明书没有责任划分 你询问一些信息才能进一步确定。 事故是发生在广东广州吗?有没有报警?你所陈述的责任划分情况是交警部门出具的 事故认定书 中所写的吗?具体是什么车辆发生的事故,能不能具体描述一下事故发生的情形?事故有没有涉及到人员伤亡?有没有关于车辆折旧费、财产损失的评估报告?

交通事故:交警给了一个事故证明,不划分责任,我怎么办?

对于无法判别责任交通事故证明书没有责任划分 的情况(交通事故证明书没有责任划分 你没有说明相关信息)交通事故证明书没有责任划分 ,交警可以据实不予责任认定。这很正常。

事故证明只是证明交通事故证明书没有责任划分 你与对方直接确实发生交通事故证明书没有责任划分 了事故,你由此可以上法院起诉解决,也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具体根据实际情况区分处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没有明确责任,如何打官司?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没有明确责任交通事故证明书没有责任划分 ,如何打官司交通事故证明书没有责任划分 ?”:由当事人各方举证证明各自交通事故证明书没有责任划分 的责任大小。比如:你可以将对方“货车多项不合格,特别是制动系统”、 “货车撞红灯”的证据提供给法院,由法院来确定各方的责任大小、赔偿比例。2、骑车人在斑马线上不推行、而是骑行的,是违规,一般是主次责任,货车主要责任。3、“如果打官司,伤者胜诉的机会多大?得到的赔偿百分比大概多少? ”:(1)这不好说。能得到赔偿是肯定的,但赔偿多少就得看证据情况了,你说得多少的赔偿算是用胜诉呢?90%还是60%?(2)能得到百分几的赔偿得看证据情况。从你所说情况看,主次责任,一般赔偿是60%-90%。4、“如果不打官司,保险公司可否根据交警的赔偿调解书进行赔偿?”:可以。但需要你方的各种票据。需要注意的是:在达成最终调解意向之前,票据原件不能轻易给对方或是保险公司:那是原始证据,一旦没有了、对方又反悔不再赔偿,你们想起诉就没有证据了。5、“赔偿调解书中的赔偿比例双方自己定的话,保险公司会不会按照这个比例进行理赔?”:不会,保险公司只按照法律规定的限额进行赔偿,不管你们之间的实际损失是多少。超过保险限额部分,应由车主或司机赔偿。6、“打官司大概要花多少钱?”: 诉讼费按你请求的数额来计算,不超过1万元的50元;10万元以下,标的额(就是你索赔的数额)×2.5%-200元;20万元以下,标的额×2%+300元;

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如何划分

一、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交通事故证明书没有责任划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交通事故证明书没有责任划分 ,应当根据当事人交通事故证明书没有责任划分 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交通事故证明书没有责任划分 他方无责任。

(四) 不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公安机关并不是对每—个在道路交通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故都能够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出于种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经公安机关调查不能确定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时,则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认定其负交通事故责任。

对于不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适用必须严格加以限制。 首先 对于应当适用推之责任的案件,不能适用不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其次,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应尽一切可能收集证据,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确认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只有当确实不能确认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时,才能不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五)交通事故责任推定。

交通事故责任推定,是公安机关在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以及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致使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对当求人应负何种交通事故责任的推定行为。

责任推定的前提不是基于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前的违法行为,而是基于满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的行为与条件,即逃逸行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行为,以及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行为。但是并不是凡当事人具备上述行为即对其交通事故责任进行推定。如果当事人虽有以上行为,交通事故责任仍能够认定的还应当予以认定,只有具备因上述行为致使公安机关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才适用交通事故责任推定。

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推定其负全部责任。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推定其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推定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应推定机动车方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方负次要责任。

(六)模糊责任。

无论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还是交通事故责任推定,公安机关对当事人所负事故责任都是加以具体确认的。但是,在交通事故处理实践中,还存在着一种当事人的部分违法行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部分违法行为由于证据不足无法确认的情况。 在当事人部分违法行为由于证据不足无法确认的情况下,不能简单地否认该违法行为存在。因为该违法行为的存在可能会使当事各方承担的事故责任发生变化,这样否认该违法行为的存在就会产生纠纷。于是在上述情况下,就应当不具体认定当事各方应负的交通事故责任,而对当事各方承担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模糊”认定。

这一“模糊责任”的概念,就是当事各方“都负有交通事故责任”。这一概念是从“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合乎逻辑地得出的。公安机关在根据已掌握的证据判断当事人有的违法行为存在且与事故有因果关系,又缺乏充分的证据对有的违法行为加以确认时,即可对当事人作出“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这样当事人承担的具体责任量是“模糊”的,而应当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这一质的规定则是明确的。

二、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是什么

同样一起交通事故,过去在划分各方责任时可能会有不同的结论。今后,这样的情况将不会再出现,《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将于元旦起正式实施。

《规则》明确交通事故证明书没有责任划分 了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应以交通过错行为的危险性和避险的可能性为标准确定事故责任;机动车与行人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应以车让人、车辆确保行人安全的原则确定事故责任。

其中,车让人的原则以车方对行人动态的注意程度和遇到险情采取的避让措施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为评判标准。过去在实践中,交警在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时,只能通过对案情的分析,对当事人行为在发生交通事故中所起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作出判断。这种分析和判断,由于没有统一的评判标准,往往对同一起交通事故,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而《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的出台,为交通事故认定提供了明确标准。

没有责任认定书的道路交通事故该如何处理

但是在广大农村交通事故证明书没有责任划分 的乡镇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在出警后,以该公路不是道路,不属于道路交通的管辖为由,出具一份告知书给当事人,不作责任认定。在这种情况下受害方当事人为了获得必要的损害赔偿,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公安机关仅以乡镇公路不属于道路为由,而不作责任认定,该做法可能涉嫌不作为。根据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列》第39条的规定公路是指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的公共道路,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列》第2条的规定本条列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从这两部行政法规中可以看出,乡镇公路是应当纳入道路交通管理范畴的,公安机关以其不属于道路而不作责任认定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当事人完全可以就公安机关涉嫌不作为的行为向法院起诉。但是作为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最想获得的恐怕不是公安机关上述行为是否违法的行政判决,而是肇事方给予自己的必要赔偿,所以当事人选择了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实践中,有人认为没有责任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法院不应当受理,因为其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受理条件,即使法院在受理后也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笔者认为这样做有两点不妥:第一,没有考虑到当事人的法律救济问题。诉诸司法获得救济是当事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保障,如果法院在这个问题上也采取推脱不管的态度,无意于将当事人置于一种救济无门的境地。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在1992年有个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指出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法院应当受理。这就明确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受理条件,但是并没有排除该类案件对《民事诉讼法》的适用。也就是说,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起诉时的,如果不符合该类案件的受理条件,但是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还是应当受理,只是将其作为普通的民事侵权案件予以受理。 将没有责任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作为普通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予以审理,对法院和当事人来说都是有一定困难的。首先,公安机关是法定的专门的责任认定机关,如果他们都不作或不能作出相关的责任认定,试问办案法官又怎么能够仅凭几张现场勘验图和当事人的陈述就作出责任划分?即使作出了划分,该划分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也是应当得到质疑的,毕竟法官不是认定交通事故的专业人员,也没有必要掌握这门专业技术。其次,对于当事人来说,在庭审中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受害方就必须针对对方在该事故中的过错进行举证,如果举证不能,必然会导致败诉的结果。在公安机关对事故已作出了责任认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只需向法院提交该事故的责任认定书作为证据,法院便可直接依据责任认定的结果判断出谁有过错以及过错的大小,并作出最终裁判。但是,在没有责任认定的情况下,当事人除了能够证明自己受损害的事实外,恐怕再难找到有效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其最终的结果,也只能是因其不能证明对方在该事故中的过错而败诉。 笔者认为,对于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或行人损害的交通事故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核心内容是无过失不能免责,除非该事故是由于受害方的故意引起的,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这一原则被《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第44条予以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或行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即使其没有过失,也应当承担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该条款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的运用。但是如果要在普通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中适用这一原则,就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目前非道路上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还没有被明确的列为其中。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非道路上的交通事故实质上就是道路交通事故,只是因为其没有责任认定而被不得已的作为普通的民事侵权纠纷予以审理,所以法院完全可以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44条的规定来处理该类案件。同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法律人道性的要求,人道性是现代民法中不可缺少的价值意蕴。当受害方遭到机动车的损害致伤、致残、致死时,无论是社会还是法律都应当对他们哪怕是其过错的行为抱以宽容,都应当予以最大限度的救济,他们因为事故而遭受了灾难,已成为弱者。另一方面,机动车是优者,是致害者,是避免事故发生的主要方面,适当的加重其责任,更有利于避免事故的再发生。从交通事故证明书没有责任划分 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非机动车和行人是占绝大多数的,机动车仅占少数,而前者与后者相比,在道路上恰恰处于弱势的一方,当两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更应该倾向于弱势的一方,这样不仅可以保护多数人的利益,同时也能使受害的弱势的一方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这里强调的是有效,正如前面所述,如果受害方在诉讼中因举证不能而败诉,从形式上看,其获得了法律救济,但在实质上败诉意味着一无所获,这和没有救济是一样的。 将本应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案件作为普通的民事侵权案件审理,继而又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样做确属无奈。虽然明知道公安机关不作责任认定的行为欠妥,法院却不能主动的去审查,也不知道当事人是出于惧怕警察,还是信赖法院?其最终选择了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再一次说明了法院是当事人获得法律救济的最后一道保障,从而更应该千方百计的为当事人选择一条有效的救济途径,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秦 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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