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职工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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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下岗职工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下岗职工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下岗职工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下岗职工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根据法律规定下岗职工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下岗职工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下岗职工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我们是双下岗职工,我的房屋将要被拆迁(当时在单位买的房办有房产证)我们应该如何维权?

根据法律规定下岗职工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下岗职工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下岗职工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企业分得房子居住达到20年以上,未经过房改。本人下岗了,任在居住,拆迁怎

先买下来变成自己下岗职工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的房子即可获得拆迁款。

没有房产证,这属于单位分的福利房,单位有承租单的。拆迁的话,可以用承租单来拆迁的。如果起卖的话,要通过单位到房管部门去办手续,先把承租的福利房买下来,办成自己的房子,才能买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下岗职工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下岗职工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下岗职工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八条下岗职工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下岗职工能不能享受房屋拆迁补贴款?

房屋拆迁补偿是对房屋所有权人下岗职工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的补偿下岗职工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只要拆下岗职工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的是自己下岗职工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的房子就有赔偿下岗职工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跟职工身份无关。

厂房征收后该得到什么补偿?

随着国内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下岗职工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企业用地被征收的情况,上面的厂房自然也会被征收 拆迁 。这会对企业生产造成一定损失,有时候还要安置下岗职工。在这方面国家也有相关补偿政策和管理办法。 一、厂房征收后该得到什么补偿下岗职工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 在法律实践中,企业 拆迁补偿 主要分为三部分: 1、拆迁资产补偿,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 2、拆迁费用补偿,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 3、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在拆迁的过程中,拆迁人为了加快拆迁进度,拆迁人往往会采取速迁奖励的办法鼓励被拆迁人、承租人尽早签订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搬出拆迁范围。奖励费用金额的大小,由拆迁人根据拆迁实际确定,也可由拆迁人、被拆迁人、实际承租人之间协商确定。 二、哪些情况下企业拆迁不用缴纳营业税? 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因拆迁取得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或补偿安置的房屋,除下列两种情况外,均应征收营业税: 1、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取得政府财政部门支付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暂免征收营业税。 2、被拆迁个人因自用普通住房拆迁,所取得的补偿费或拆迁过程中发生的房屋等面积产权调换,暂免征收营业税。 综上所述,厂房被征收后,企业会得到包括拆迁资产补偿、搬迁费用补偿、政策性补偿及停产补偿等。企业负责人应该清楚厂房征收后该得到什么补偿,这样拿到的补偿款不对的时候,也好向政府部门反映,积极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大部分情况下,这笔补偿款是要缴纳营业税的。

国有企业拆迁补偿费用大致包括几大方面?

一、企业拆迁补偿费用有哪几大方面?

1、征收固定资产价值的补偿费用下岗职工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厂房、办公楼等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等;

2、因征收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费用,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临时安置费,是指动迁的和异地安置的,过度期间产生的费用。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用,以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既包括实际经营损失也可酌情包括预期经营损失下岗职工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

4、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二、因征收造成的搬迁和安置补偿费用具体包括哪些?

1、设备搬迁安装费

对于可搬迁的设备,应当本着继续利用的原则,进行异地搬迁安装,继承投入使用。据此产生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是拆迁引起的必然损失,拆迁人应当予以补偿。

2、安置费用

如果是动迁的或者是异地安置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动迁时至建成新厂一段时间内的安置费用。

3、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

因拆迁而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在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中并没有详细性规定,属于拆迁当事人相互协商争取的项目。拆迁如果导致员工解聘,那么,应当根据具体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结合劳动法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三、什么是政策性补偿?

在拆迁的过程中,拆迁人为下岗职工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了加快拆迁进度,拆迁人往往会采取速迁奖励的办法鼓励被拆迁人、承租人尽早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搬出拆迁范围。奖励费用金额的大小,由拆迁人根据拆迁实际确定,也可由拆迁人、被拆迁人、实际承租人之间协商确定。应当注意的是,如果被拆迁厂房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发生分离时,奖励费用应当支付给实际使用被拆迁厂房的承租人,这一般由政策性文件进行规定,也是合情合理的做法。

综上所述,国企拆迁牵扯到的利益方很多,单单是职工安置问题,就需要政府和企业共同解决。国有企业拆迁补偿款大致包括停业补偿、拆迁资产补偿和安置人员补偿等几方面。其中停产停业补偿是按照企业三年来的平均年利润计算的。企业拿到补偿款后,要尽快向下岗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让下岗职工得到妥善安置。

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2022是什么?

被 征地 人员安置 第十一条 被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为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下岗职工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的享有农村 集体土地 承包权的常住农业人口(含现役义务兵和上士〔含上士〕以下士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正在服刑及劳教人员)。 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政府批准的《 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之日止,依法婚嫁迁入的农业人口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人口,享受安置。 第十二条 被征地组下列人员不享受补偿安置下岗职工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 (一)《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前非法定婚姻或 抚养 、 赡养 关系迁入的人员和其他违规迁入人员。 (二)《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增加(迁入)人员(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员除外)。 (三)《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前迁出、死亡人员以及服役转干人员和服役满8年以上的士官。 (四)以前征地已安置的人员(包括以前征地应农转非而未转非的人员)。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不享受补偿安置的人员,其户籍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根据自愿的原则,可一并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十四条 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的人数,按照征收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组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确定。被征地组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为被征地组总耕地面积除以被征地组总农业人口。 被征地人员的年龄,以政府批准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之日为基准日,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的年龄为准。 第十五条 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年满16周岁及其以上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 ,由征地单位向 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为其一次性缴纳一定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缴费基数为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 工资 的60%,缴费比例为20%(其中征地单位缴纳12%,被征地农民个人负担8%)。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征地单位从其所得的征地安置补助费中(为扣减个人应缴劳动力 失业保险 费的剩余部分)代扣代缴,不足部分由征地单位承担。征地单位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缴费基数的8%为其建立个人账户。 (一)根据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的实际年龄,按照从16周岁开始实际年龄每增加2周岁增加1年缴费年限的办法(即满16周岁缴费1年,满18周岁缴费2年,以此类推,下同),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 (二)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未达到领取基本 养老金 条件的,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纳年限达到15年以上(含15年),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金手续,并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调整政策。 (三)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数除以计发月数。 (四)在未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死亡或已领取基本养老金死亡的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其个人账户余额及利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 法定继承人 或指定受益人。 (五)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死亡后的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并按规定支付 丧葬费 和一次性 抚恤金 。 第十六条 政府批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之日年满16周岁及其以上的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本人坚持货币安置的,可由本人申请,经司法公证后,将其安置费一次性支付给个人。标准为征地时所在组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人均享受耕地安置补助费的数额。征地安置时,已按月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第十七条 政府批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之日不满16周岁的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由被征地组直接向其 法定监护人 发给生活(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征地时所在组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人均享受耕地安置补助费的数额。 第十八条 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和女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且处于失业状态并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由征地单位为其办理失业保险手续,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免费发给《四川省就业失业登记证》。 (一)参加失业保险的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在依法履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义务后,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为其建立个人缴费记录,并按规定提供失业保险待遇。 (二)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领取 失业保险金 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管理服务等与当地城镇其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同等对待。但是,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达到法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并享受 退休 养老金待遇的,应停发失业保险待遇。 (三)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失业保险费的缴纳,采取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负担的办法。应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标准为:以政府批准补偿安置方案时,本人在当地享受全部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其中个人应缴部分,按户口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1%计缴10年,从本人的安置补助费中抵缴;其余部分由征地单位承担80%、被征地组承担20%。应由被征地组和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费用拨付过程中统一办理,并及时足额划入失业保险基金账户。 (四)符合享受失业保险的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持《四川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等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待遇手续,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审核确认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和期限,按规定提供失业保险待遇和再就业服务项目。 第十九条 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 ,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由当地政府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一次性缴纳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本人不缴费。其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城镇规划区内按批次实施土地征收的,由政府从土地收益中列支,其个人参保情况由经办机构按规定申报,规划区域外按项目单独选址办理土地征收的,由征地单位承担,列入划拨和出让土地成本。一次性缴纳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为: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6%×15年。 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在城镇安置的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重新在城镇就业的,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没有就业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对上述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可根据本人年龄、参保类别及 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的规定,给予一定缴费年限补助,用于建立医疗保险关系,所需经费城镇规划区内批次征地的由政府从土地收益中解决,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地的,由征地单位承担,列入划拨和 土地出让 成本。补贴年限: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和女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的人员,补贴7年;男年满18周岁不满50周岁和女满18周岁不满45周岁的人员,补贴5年。 第二十条 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所需社会保障资金,原则上由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单位共同承担。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从其所得的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安置补助费全部缴纳社会保障资金个人缴费部分后不足的部分,由征地单位负责,列入划拨或出让土地成本。 第二十一条 对家庭确有困难,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在城镇安置的被征地人员,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对符合城市医疗救助条件的纳入城市医疗救助范围。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林木补偿费 第六条 征收土地统一年产值,按照经省政府批准后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 第七条 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标准: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组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在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减半计算。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塘、库、堰及园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补偿,但不计算农转非人员。 第八条 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费,大春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60%、小春按统一年产值的40%标准执行。 在征收土地范围内间种的林木、树竹,按1500元/亩的标准补偿到被征地组, 由乡镇督促被征地组合理分解支付到所有权人。补偿后的树竹林木,由所有权人自行砍伐或移植。 对征收土地范围内间种的林木、树竹,被征地组三分之二以上的群众不愿意按1500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偿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乡镇、村及所有权人进行实物清点,按附表三的标准进行补偿,补偿费用直接支付给林木、树竹的所有权人。 成片种植的(0.5亩以上的)防护林、特种林、果树及其他经济林木、桑树、茶树、园林乔木及花灌木等,按附表四的标准补偿。补偿后由所有权人自行砍伐或移植。 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由实施征地补偿安置部门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第九条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组,由被征地组扣减劳动力农转非人员失业保险集体应缴部分后的剩余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被征地组要按照政务(村务)公开的要求,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使用管理情况公开。 第十条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原则上在办理农转非手续后一次性支付给个人。对参加社会保障的,安置补助费首先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本人的社会保险资金,在农转非手续办理后15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社会保险机构,作为缴纳社会保障资金个人缴费部分,多余部分支付给个人作为生活安置费用。不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生活(安置)补助费由被征地组在办理农转非手续后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监护人。 建(构)筑物 拆迁补偿 和安置 第二十二条 征地 拆迁 补偿的建(构)筑物必须具有合法手续、正规成型和有使用价值。所有违法违章的建(构)筑物和废弃的设施、住宅周围的自然道路、坎沟、天然石坎(坝)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征地被拆迁户搬动材料和租借房屋及搭建工棚等迁家移居,每户一次性发放搬迁(家)补助费,标准为:家庭人口1—3人600元,家庭人口4人800元,家庭人口5人及以上1000元。 对被拆迁户的电话移装、网络移接,每户各补偿500元,搬迁后保留户头,重新安装时,有关部门只收取搬迁安装工料费。对有线电视的被拆迁户,搬迁后每户补偿500元,保留其户头,重新安装有线电视,有关部门所收材料工时费每户不超过500元。 对被拆迁户其它室内设施拆迁每户补偿1500元。 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和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按附表一、附表二的标准计算补偿。 第二十四条 城市(镇)规划区内批次征收土地涉及住房拆迁的,实行还房安置或货币安置;实行还房安置的,由实施征地拆迁的政府提供基本住房,具体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被拆迁户享受基本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按每人35平方米的标准(含公摊面积,下同)计算。 被拆迁户在基本住房建筑面积内不支付 购房 费用,也不享受原住房拆迁补偿。 被拆迁户享受基本住房建筑面积的家庭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必须是持有合法手续的权利人所属户籍登记人员;3.必须是在被拆迁住房内长期居住的家庭人员。 以下人员享受还房安置,纳入原家庭人口合并计算:1.原未享受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政策的被拆迁户原征地就地农转非人员;2.长期在被征地组居住的乡镇原临聘的“几员”、轮换工、下岗职工;3.经原有权机关批准回到原村民小组居住的退休干部、职工、教师等;4.现役义务兵和上士(含上士)以下士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正在服刑及劳教人员。 (二)原被拆迁住房面积超出人均35平方米的部分,按附表一规定标准补偿收购。 (三) 安置房 的建设由区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统一组织修建或在土地拍卖时配建或在市场上购买 商品房 安置。 (四)安置房用地实行划拨供地。 (五)安置房的建设标准按商品房住宅小区修建,根据规划和安置需要可修建多层、小高层、高层;供水、供电、供气单位确保建成的安置房通水、通电、通气;小区内配套设施齐全。其设计方案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查提供,在征求被拆迁户意见后实施。安置房选址要充分尊重被拆迁户的意见,充分考虑水、电、气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 (六)安置房套型分为3种,按建筑面积计算:70平方米/套、105平方米/套、140平方米/套。 (七)人口为4人或4人以上的被拆迁户,可对应选择两套达到基本住房建筑面积的安置房。 第二十五条 城镇规划区内商业门面房的认定及补偿。 (一)商业门面房的认定:位于民政部门命名的已建成的街、路、巷,并办理了 营业执照 、缴纳了相关税费、经营3年以上且仍在经营的门面房,可认定为商业门面房。 (二)商业门面房实行货币补偿,标准为:进深7米按附表一相同结构补偿标准的3倍计算,进深超过7米部分按附表一相同结构补偿标准的1.5倍计算。 (三)被拆迁户将原住宅擅自改为经营性用房的,拆迁时仍按住宅标准补偿。 第二十六条 被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被拆迁房屋及附属设施由实施拆迁的单位组织统一拆除,残值归政府。 对不符合享受基本住房建筑面积的被拆迁户实行货币补偿安置。 实行货币安置的,按附表一和附表二的标准补偿,自行拆除,并不再选址建房。 第二十七条 城镇规划区外和单独选址项目征收土地涉及的房屋拆迁,可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按附表一和附表二的标准补偿,自行拆除。 被拆迁户拆除后需要建房的,原则上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选址,安排到农民新村或居民点集中建设,所需土地由被征地组或被征地组所在的村民委员会调剂解决。新建房屋占用耕地的,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减半补偿,但不计算农转非人员安置,涉及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按本办法标准补偿。减半补偿的费用支付给被征地组,不纳入被征地组农转非人员安置经费,由被征地组按有关规定使用。新建房屋占用非耕地的,不予补偿。 被拆迁户新建房屋占用土地面积人均不能超过30平方米,家庭人口在3 人以下的按3人计算,4 人的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按5人计算。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被拆迁户新建房屋占地、建设的管理和指导,协助办理建房有关手续。有关部门免收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八条 统一修建安置用房的,安置房建设应提前准备,原则上做到先安置、后拆迁,确需过渡的,要落实过渡房源,支付过渡费。过渡费支付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还房安置被拆迁户的,从拆迁还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一次性支付一年的过渡费:标准为1—3人的4000元/户•年,4—6人的6000元/户•年,7人以上的7000元/户•年。 还房安置的拆迁过渡期不能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过渡费增加一倍支付。 凡提供了安置房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安置房的,不再支付过渡费。 (二)对实行货币补偿安置自拆自建需要过渡的被拆迁户,由拆迁人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过渡费。 第二十九条 征收鱼塘按鱼塘的水面面积2000元/亩的标准补偿鱼苗损失费,鱼塘的其他附属设施按广安市征收土地的地面附属设施拆迁补偿标准执行(见附表二)。 第三十条 征收土地涉及到预制场、学校、医院、敬老院、厂房、水塔、配电房(站)、抽水站等建筑物,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征收土地涉及的杆管线迁移,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220V(含220V)以下电力杆线按电杆数量计算,对每杆一次性补助1000元(其杆数为拆迁杆数和恢复新建增加杆线数之和)。 (二)广播、电视、电话设施拆迁按电杆数量计算,对每杆一次性补助800元(其杆数为拆迁杆数和恢复新建增加杆线数之和)。 (三)220V以上的10kv、35kv等电力杆线和移动、联通、电信以及国防光缆等通信设施以及输油输气管线和供水管道迁改、文物保护等补偿费用,由征地单位与产权单位进行协商确定补偿金额,协商不成的,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评估,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后拆除。 对于广安市的征地补偿的相关规定,首先土地补偿费按照每年生产总值的10倍进行计算。而补偿费用则按每年6倍的方式进行计算,而相关的树木、林地的相关赔偿则按照1500/亩来进行相关的计算,这就是相关 赔偿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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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03-21 15:47

下岗职工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第十八条下岗职工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下岗职工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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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伤后,能要精神损害赔偿吗?律师如何为伤者争取高额赔偿?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03-07 17:32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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