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补偿N月份的上限
1、依据离职补偿N月份的上限 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离职补偿N月份的上限 ,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离职补偿N月份的上限 ,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支付的经济补偿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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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补偿金上限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离职补偿N月份的上限 的经济补偿金有上限,一是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本人工资高于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计算,二是最多支付年限12年。
对经济补偿的计算规则?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第4条明确规定离职补偿N月份的上限 :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由于成建制调动、组织调动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是否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在行业直属企业间成建制调动或组织调动等,由行业主管部门作出规定,其他调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出规定”。对企业改制改组中已经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职工被改制改组后企业重新录用的,在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时,职工在改制前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以不计算为改制后单位的工作年限。
总结:对于劳动者离职时获得的赔偿金其上限是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即使离职补偿金是根据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进行发放的,但最高也不能超过12个月本人工资的标准。同时,如果符合纳税标准的话,还需要缴纳一定的个人所得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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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要补偿金怎么办。员工因为种种原因离职补偿N月份的上限 ,提出离职是很正常的事情;同时员工离职对于公司来说也是再平常不过的事情。很多离职双方都还是愉快的离职补偿N月份的上限 ,但也有不少让双方感到不愉快的情况。像员工要补偿的时候就是其中一种可能会导致双方不愉快的情况。一起看看员工离职要补偿金怎么办离职补偿N月份的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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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确离职补偿的上限和下限
首先要知道,离职补偿的底线是法定的N+1,上限是无极限。但是,这个只是理论上存在的,实际操作中总有些困扰参考的数据。第一,员工的实际工资性收入,合同怎么签不重要,重要的是实际支付给员工的工资。第二,当地公布的最低工资和社会平均工资,这个是参考线,这涉及到如果员工是低工资群体或者高收入群体时,实际可以到手的补偿金。第三,考勤数据。这可能涉及到加班费的计算、最后一个月的工资结算等。
2、赔偿金折中法
从员工的角度来说,见好就收即可,不要过分苛求企业能赔偿更多,员工方可以根据自己实际的工作情况,比如加班、年假未休完、还有曾经当初和企业约定的一些远期收入尚未兑现等因素考虑后,在法定的N+1的基础上,不要过于贪婪,把握好尺度,选择一个折中的价格,以此为基础进行谈判,让对方感觉自己是有诚意的,这样更容易被接受,也降低自己的举证难度。否则一旦对簿公堂,企业可能会走完所有程序,耗时耗力,对员工来说未必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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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时的注意事项
1、离职原因越少越好,一个最好
离职原因能写“个人原因”就不要写其他原因离职补偿N月份的上限 了。
尤其是不能写如下的原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采用欺诈的方式骗取员工入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另外,还不能有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情形。
有些老司机的下列离职事由,也是不能收货的:
1、写经单位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要给经济补偿金的);
2、写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没写明哪方提出,单位的风险可不小);
3、把劳动合同法四十条、四十一条的一些情形塞进去(虽然从法律规定上来看,这上单位解除的理由,员工不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但祖国这么大,各地裁判标准可不同一),单位也有风险。
2、已结清的权利越多越好,一个都不能少
能将“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周末加班费、平时加班费、年休假未休加班费、高温津贴、工资、绩效工资、提成、奖金” 等已支付(各地律师还要看一下自己地区的政策,尽量写上,比如有些地方取暖费等),“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五险一金、经济补偿”等无争议情形声明的,就一定要一个都不能少,越多越好(单位都应该有这样的格式内容文件吧,如果担心格式条款合法性、合理性不被认可,可以让员工手写)。如果你给的钱足够多的`,你就每一项的金额都列明吧。
3、万能的免责声明,可不能少
万能的免责声明:本人再无任何未结清的权利、款项,本人不再通过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究单位的任何责任。
有了这句话,其他地方做得不足的,也是可以大大降低风险的。
不过万能免责声明很多时候也不灵。
比如工伤和职业病的,员工无论是以什么理由辞职的,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没缴纳工伤保险的,就得由单位来付这部分费用了),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从公平合理、照顾弱者以及常理上等等来看,员工不可能放弃自己应有的权利,所以如果存在这种情形的,无论是员工怎么申请离职的,这款还是给了吧。
当然,这种特殊的款项,怎么能没有留下协议或收条作为已足额给付的依据呢?
4、写清楚离职时间
员工劳动关系的解除是形成权,作出了表示即生效。但员工什么时候离职,这点很重要(如果员工没有提前30天通知或试用期内没有提前3天通知,造成单位损失的,是需要赔偿的),所以辞职申请书/通知书中,要说明拟离职的日期。
5、你们企业也要搞清楚你是谁?
(一)你们是不是分支机构。
如果你们只是分支机构,那么记得也把上级机构的权利业务给切割了,不要留有手尾。
总公司和子公司是独立用工关系,这些也要相互厘清。
(二)你们是不是劳务派遣单位。
记得把你们的客户—用工单位写上,千万不要用人单位的责任免了,用工单位的责任却没有免除。
(三)你们是不是业务发包相对方。
让员工也说明,与发包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一着不慎,员工告发包方,你们恐怕也难安。
企业辞退员工经济补偿有12个月上限?对离职补偿N月份的上限 的。公司辞退员工补偿标准肯定是有上限的,一般最高的标准不能超过十二个月的工资离职补偿N月份的上限 ;而对于没有满一年却满了半年的同时也会按一个月的工资来进行支付,从而保障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也就是12个月的工资)。
法律分析
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
(1)对因劳动者患病、非工负伤或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和绝症者,用人单位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2)对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换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由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若劳动者工资高于社平三倍的,则最多付给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3)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此种情况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没有12个月的限制。
公司辞退员工只要是属于无雇的行为必然就会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而对于补偿的金额也是有上限的,最多只可以补偿十二个月,如果没有提前通知的话,那么还可以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法对于离职补偿金的金额上限是多少离职补偿金 上限限制离职补偿N月份的上限 : 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第24条或第26条第2款 解除劳动合同 ,即经劳动 合同当事人 协商一致,由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离职补偿N月份的上限 的;或劳动者 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两种情况计发 经济补偿金 的工作年限有12个月的上限。 其它情况下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没有限制,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33号)中第4条明确规定离职补偿N月份的上限 :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由于成建制调动、组织调动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是否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在行业直属企业间成建制调动或组织调动等,由行业主管部门作出规定,其离职补偿N月份的上限 他调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出规定”。对企业改制改组中已经向职工 支付经济补偿金 的,职工被改制改组后企业重新录用的,在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时,职工在改制前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以不计算为改制后单位的工作年限。
离职补偿金谈判技巧离职补偿金谈判技巧
离职补偿金谈判技巧离职补偿N月份的上限 ,员工的离职对于公司来说再平常不过了离职补偿N月份的上限 ,而员工离职的时候为了争取到自己的最大利益离职补偿N月份的上限 ,一般可以通过谈判来获取一些补偿金离职补偿N月份的上限 ,下面看看离职补偿金谈判技巧。
离职补偿金谈判技巧1
一、明确离职补偿的上限和下限
首先要知道离职补偿N月份的上限 ,离职补偿的底线是法定的N+1,上限是无极限。但是,这个只是理论上存在的,实际操作中总有些困扰参考的数据。
第一,员工的实际工资性收入,合同怎么签不重要,重要的是实际支付给员工的工资。
第二,当地公布的最低工资和社会平均工资,这个是参考线,这涉及到如果员工是低工资群体或者高收入群体时,实际可以到手的补偿金。
第三,考勤数据。这可能涉及到加班费的计算、最后一个月的工资结算等。
二、赔偿金折中法
从员工的角度来说,见好就收即可,不要过分苛求企业能赔偿更多,员工方可以根据自己实际的工作情况,比如加班、年假未休完、还有曾经当初和企业约定的一些远期收入尚未兑现等因素考虑后。
在法定的N+1的基础上,不要过于贪婪,把握好尺度,选择一个折中的价格,以此为基础进行谈判,让对方感觉自己是有诚意的,这样更容易被接受,也降低自己的举证难度。否则一旦对簿公堂,企业可能会走完所有程序,耗时耗力,对员工来说未必划算。
三、总结
离职赔偿谈判是员工与企业的博弈,大方向上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的。但作为劳动者也不能得理不饶人,双方互相折中,取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中间值即可,拿到赔偿不耽误继续找工作。能一别两宽,就没必要闹到不欢而散。
离职补偿金谈判技巧2
一、被动离职应该索要经济补偿金还是赔偿金
很多人认为,既然是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离职而且劳动者又没有什么过错,因此应当适用赔偿金而非经济补偿金。显然这个观点存在对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规定的误解。实际上,用人单位只有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才会负有赔偿金的支付义务。在用人单位不存在违法解除情形,且系依法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则仅负有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义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方沟通前一定要先弄清楚自己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具体属于哪一种情形。不要盲目套用赔偿金的支付规定,否则将会被用人单位认为属于漫天要价,最终导致劳动者只能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才能解决问题。
二、尽可能找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合法或者不合理之处
如果用人单位的确存在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则用人单位显然可以参照赔偿金的支付标准与用人单位谈判沟通。但是即便如此,劳动者首先要做的不是提出赔偿金的要求而是固定相关证据。
劳动者应当与用人单位沟通被辞退的真实原因并尝试做录音或者沟通记录的取证。这些证据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发出过辞退通知的事实;辞退的原因;辞退的依据;自己对辞退行为的异议。
用人单位变相强迫劳动者自行离职的,劳动者需要准备的主要证据包括: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的变相强迫的内容;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安排的后果;用人单位不做配合的相关证据。
三、参照法律标准,但不能完全适用法定标准
既然是协商解决,则不可能完全按照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意识达成和解。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方面达成和解的前提必然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能够各让一步。劳动者一定注意,法定标准只是双方谈判沟通的参考,如果用人单位完全同意按照法定标准操作此项业务,其实际上还不如在与劳动者对簿公堂后再支付该费用更为有利。
劳动者以和解沟通的方式解决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本质是以金钱换取时间的过程。须知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等法律程序所要耗费的劳动者的精力和经济成本是不容忽视的。虽然让步不可以没有底线,但是没有让步将很难实现劳动者以最快的方式获取补偿金或者赔偿金。
四、如何在谈判中对用人单位合法施加压力
没有压力的促动,用人单位往往不愿意与劳动者尽快达成和解,但过高的压力或者非法的手段会对劳动者带来更大的不利甚至导致劳动者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因此,劳动者在对用人单位施加谈判压力时首先要合法处理劳动争议。不要直接以压力的解除作为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条件。
例如,劳动者可以对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保的行为进行投诉,但是用人单位是否愿意与劳动者就社保和辞退事宜合并沟通解决,需要结合用人单位的意愿自行决定,劳动者不宜做出干涉。
五、限定期限,逐步启动法律措施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沟通此类事宜时,用人单位一般喜欢故意拖延解决。此时劳动者要给用人单位限定合理期限。在合理期限内,用人单位仍然不能给出有效的反馈意见的,劳动者可以逐步启动维权措施。
对于适合劳动监察快速解决的,劳动者可以先投诉至劳动监察部门。劳动监察部门仍然不能有效解决的,则启动劳动仲裁程序。当然在启动所有这些措施之前,劳动者也可以通过先发送律师函的形式对用人单位予以警告。
总而言之,劳动者在应对被动离职条件下的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沟通谈判方面,要依法理性的操作权益维护。有原则、有方法,逐步使得用人单位与自己达成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和解,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劳动者权益。
离职补偿金谈判技巧3
一、离职补偿谈判的底线和上限
我们先要知道离职补偿的底线是法定的N+1,上限是无极限。但是,这个只是理论上存在的,实际操作中总有些参考的数据。那么可以参考的数据,大概有这些。
第一,员工的实际工资性收入。这个应该是主要的。我们前面说过的,合同怎么签不重要,重要的是实际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这里包括年终奖的,包括各种奖金,但是不包括分红哦。至于哪些补贴算,哪些补贴不算,参阅相关法规。
第二,当地公布的.最低工资和社会平均工资。这个是参考线。这涉及到如果员工是低工资群体或者高收入群体时,实际可以到手的补偿金。
第三,考勤数据。这可能涉及到加班费的计算、最后一个月的工资结算等。
好了,上面基本上包括了主要应该考虑的因素,当然有些很具体的东西,比如企业内的报销是否结算,承诺的预期收入是否兑现等等。这里不做展开了。这个要说起来就没底了。我们抓住几个主要的东西来说,这样比较容易集中讲透。
二、员工提要求的禁忌
一般来说,对于加班费的问题,如果员工没有非常确凿的证据,或者说没有比较大的把握的时候,还是不要提。毕竟这个问题的举证责任主要在员工方,例外情况并不多见。
此外,关于非法解除的主张,员工方最好不要主动提。因为这等于把企业直接推到仲裁庭上去了。一般企业的逻辑很清楚,能协商的,也希望协商解除。这样可以快速高效解决问题。表面上可能花钱多些,但是实际上可能反而更加节约。
但是如果是非法解除,那就性质改变了。企业可能非要走完所有的程序,从仲裁到诉讼,从一审到二审。反正就是慢慢耗着,慢慢拖着。
即便最后员工真的赢了,能按照2N来赔偿,企业最后也非要到执行期快到期的时候,才慢慢支付。这对员工来说其实未必合算。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耗时耗力,无心寻找新的工作机会。即便工作了,总是请假也不太方便,请假了也会被扣钱。如果在寻找工作过程中,需要背调的,那就更加被动了。
三、谈判取值的基本方法和思路
最好在谈判的时候,员工方可以根据自己实际的工作情况,比如,有加班的,但是在举证方面自己其实有难度的,年休假未休完等等,还有曾经当初和企业约定的一些远期收入尚未兑现的。这些因素考虑后,在法定的N+1的基础上,再往上略加一点,但是不超过自己满打满算要拿到的钱。最好是一个折中的价格,以此为基础进行谈判。这样容易被接受,也降低自己的举证难度。
从企业方来说,如果员工实际真的有加班,或者曾经真的承诺过某些远期收入的。虽然从法律上来说,自己可以“赖”得掉,但是从道义上说,可能显得不够光明磊落。那么从节约诉讼成本的角度,可以适当考虑员工方的诉求。在一个合理的区间里接受员工方的条件。
我们曾经接受过一个咨询。按照员工自己测算的,满打满算应该可以主张2.6万的各种补偿款,但是当下能确定的只有1.3万。然后来咨询该怎么谈。我们提出的就是在1.8万到2.2万之间任何数字都是可以接受的。
实际上1.6万我们也认为是可以接受的。毕竟来咨询的员工自己也知道,实际有把握的只有1.3万。那么只要高于1.3万都是可以接受的。最后经过调解,双方达成的协议是1.6万多些,1.7万不到。应该说还是一个相对较好的结果。
其实,这个非要说标准,是没有什么标准的,就是双方在一个区间里谈判,在这个区间里各自调整自己的心理预期。然后达成一致。要考虑的因素也不仅仅是法律法规如何规定,还有在以前工作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一些情况也要考虑进来。
比如,我们说的这个案例中,就有1万多是当初用人单位承诺过的一个预期收入,后来就作为一个谈判因素放进来一起谈了。虽然未拿到全额,但是也至少兑现了一部分。
我们有时候倾向于让员工接受调解方案。这是因为一般来说,调解的结果都高于法定的标准。相对来说,对员工方更加有利点。当然,也有企业方拒绝调解的。
在谈判中把握好各种尺度,不要过于贪婪,非要自己全赢,对方全输,不满足自己的要求就不依不饶。从开价开始就要把握好尺度,让对方感觉自己是有诚意的。否则失去了谈判基础,就直接上庭了。上庭未必对自己一定有利,毕竟法律是看证据的,并非“我弱我有理”的。维护自己权利,也要有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