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病死在出租房
【法律分析】:租客在出租房里意外死亡租客病死在出租房 ,房东是否需要负法律责任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1、租客的死亡如果是房东的过失造成的,比如,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房东没有及时告知或处理隐患问题,造成租客死亡的,房东需要负相关的法律责任。2、租客的死亡与房东完全没有关系的情况下,房东不用负法律责任,比如,租客是自己患病死亡,或者是租客病死在出租房 他杀死亡的。3、租客的具体死因应当由警方仔细查明后,再判断租客的死因是由谁来负责相关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租客死在出租屋内,房东索要赔偿 请问必须要赔偿吗 应该赔偿房东多少钱?出租房死人不可以索赔。房东出租房屋租客病死在出租房 ,是一种经营行为,任何经营行为都是有风险租客病死在出租房 的,房东不可能杜绝所有出租屋内租客病死在出租房 的非正常死亡事件租客病死在出租房 的发生,这是出租房屋无法避免的风险,房东出租房屋,在享受出租经营营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出租经营带来的风险。出租房死人,此风险带来的损失应由房东自己承担,不可以索赔。
法律分析
这种情况下,承租人不需要赔偿出租人,出租人也不需要赔偿承租人。如果从刑法角度分析,房东对于这种情况的发生不具有因果关系,如果鉴定结果排除租客病死在出租房 了死者被他杀的可能。那么死者的死与房东没有因果关系,房东不需要承担责任。住在房东的房子里死了就需要房东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同理这种情况下房东向承租方索赔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死者确定为意外死亡,没有人需要对此承担责任。1、租客的死亡如果是房东的过失造成的,比如,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房东没有及时告知或处理隐患问题,造成租客死亡的,房东需要负相关的法律责任。租客的死亡与房东完全没有关系的情况下,房东不用负法律责任,比如,租客是自己患病死亡,或者是他杀死亡的。租客的具体死因应当由警方仔细查明后,再判断租客的死因是由谁来负责相关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租客在出租房里身亡房东要不要承担责任租客在出租房里身亡房东不一定有责任。如果租客死亡租客病死在出租房 的原因是由于房屋内设备、电器、家具等房内设施老化、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的租客病死在出租房 ;或者是由于房屋本身存在安全隐患,房东没有告知租户导致的,则房东需要对租客的死亡承担责任。
如果租客死亡时由于自身疾病,使用设备不当等个人以及第三人原因导致的,则房东不需要对租客的死亡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租客病死在出租房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租客得病死在房东家里,房东索要赔偿,租客必须赔偿吗?如果房东起诉赔偿会胜诉吗?应该赔偿租客病死在出租房 ,病死他人房子租客病死在出租房 ,也是一种侵权,这是中国的风俗习惯,影响以后出租和租住。
男子花85万在长沙买租客病死在出租房 了套“凶宅” 法院判决退房赔款
红网
发布时间: 2018-04-2511:42红网官方帐号
红网时刻4月25日讯(记者 李艳华)国产电影《京城81号》,影片里不断出现的惊悚情节及画面,曾让人看得心惊胆跳租客病死在出租房 !影片中出现的这座老宅子位于北京市朝阳门内81号院,这栋老宅子一度被传说成“京城第一凶宅”。
在长沙,购房户苏闵(化名)认为花85万买回一套“凶宅”,房主隐瞒房屋内曾发生过自杀事件,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日前,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85万元买套“问题”房屋
2017年3月,苏闵与房主李敏(化名)通过房产中介公司,签订合同,购房总价款为85万余元。合同签订当日,苏闵按照合同约定向李敏支付了购房定金3万元,同时向房产中介公司支付购房中介费1.7万元。不久后,苏闵分两次将余下的房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李敏。
2017年4月,收到全部购房款后,李敏将房屋过户至苏闵名下。苏闵为购买该房屋,缴纳了各项税费共计2万余元。为了凑齐房款,苏闵还与银行签订了一份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
房子交付不久,苏闵便搬进去了。有一天,无意中从小区居民口中得知,所购买的这套房子曾经有人在房中自杀身亡。
苏闵四处打听证实,所买房屋以前一直作出租房使用,就在他购房前,一名女性租客在房子里自杀身亡了。但是,李敏在房屋交易时,却从未提起此事。
法院判决“退房赔钱”
花了85万却买回一套“凶宅”,苏闵当即向李敏提出了退房要求,但遭到拒绝。苏闵将李敏起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苏闵称,其在入住之后,通过走访周边邻居及有关部门,了解到该房屋在出租期间曾有一女子在该房屋内自杀身亡。但是,他在购买此房时,李敏却隐瞒了这一事实。苏闵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应予撤销。李敏应返回他支付的购房款及其他实际发生的费用,并赔偿损失。
被告李敏辩称,当时签合同时她没注意看合同条款,她的本意并不是欺瞒,不存在蓄意隐瞒,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天心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原告苏闵与被告李敏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李敏向原告苏闵返还购房款85万余元,并向原告苏闵支付购房款中65万元银行贷款实际产生的利息;原告苏闵将涉案房屋的产权重新过户登记至李敏名下。法院同时还判决,被告李敏向原告苏闵支付1.7万元购房中介费,并向苏闵赔偿损失3万元。
目前,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律师说法 “凶宅”并无法律界定
据了解,类似因为购买到被俗称为“凶宅”的房子后,继而因为退房纠纷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屡见报道。而法院对待这类案件多以判决“退房赔款”为主。但并非房屋只要发生了人员死亡,法院都会判决“退房赔款”。
对此,本案经办律师表示, “凶宅”的概念并无权威官方或法律界定。目前来讲没有哪一部法律对“凶宅”下一个准确的定义。民间的说法“凶宅”就是指房屋内出现过不吉利的事件,比如非正常死亡。
“一般来说如果房屋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对房屋之外的人心理上可能会产生恐惧感。”因此这样的房屋在出售时会比正常的房屋难很多。如果在同等价格的情况下,没有人会接受这样的房屋。这种情形可以归属于一种风俗。
“这种民间习俗在法律上可以归为善良风俗,应受法律保护的。如果房主故意隐瞒应予披露的信息,可能涉嫌欺诈而会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被撤销。”
律师建议,由于房屋买卖所涉金额较大,而且必须经不动产管理中心登记过户等繁杂手续。市民们在购买二手房房前可以进行实地勘察,也可向周围住户了解房屋的相关情况,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