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挖水坑过失致人死亡
无意造成私自挖水坑过失致人死亡 他人致死是犯罪,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私自挖水坑过失致人死亡 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私自挖水坑过失致人死亡 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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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4年9月26日至28日,被告人何某甲因新建房屋需要回填房屋的基础,雇请梁某的钩机在岑溪市糯垌镇龙樟村龙樟河担水河口处的河道非法采挖河沙,造成村民日常过河的河道旁边形成深2.17米的水坑。据悉,该处河道平时水深为10至20厘米,该村有部分村民平时从此河道过河耕种田地。
同年10月5日17时许,该村村民欧某甲的三个女儿小红、小兰、小青,以及邻居家的女儿小玲等四人在龙樟河担水河口的河道附近玩水。期间,小红、小兰、小青先后不慎跌落深水坑里,造成了小红、小兰两人溺水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因建房在河道中采沙形成了深水坑,其应当预见深水坑可能会造成他人溺水死亡的后果,但由于其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致使两名小孩跌落深水坑溺水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罪名成立,依法应在“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陕西夺命水坑致2名学生溺水身亡,这水坑究竟是怎样形成的?8月底私自挖水坑过失致人死亡 ,陕西商南发生一起学生溺亡事故,事故中2名学生失去生命。而让学生失去生命私自挖水坑过失致人死亡 的水坑据当地村民说,是有人盗采沙石所致。
8月底,暑假的最后几天,学生们在家附近的浅水区域玩水,结果不知道浅水区怎么有一个非常深的深坑,两名学生掉进去之后就没有出来,家长们发现的时候已经迟私自挖水坑过失致人死亡 了。等打消防电话求助,消防员们在深坑附近打捞了20个小时将两名学生打捞起来,但是孩子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
夺命水坑位于陕西商南县金丝峡镇毕家湾村附近,在素秦岭河道毗邻沪陕高速武关河口大桥处。孩子的家长非常悲痛,质疑为什么在浅水区会有一个深达4m的深坑,并且周围没有任何警示的牌子。导致以为孩子是在浅水区域玩,结果被夺命水坑夺取了性命。当地的村民们都心照不宣的知道肯定是有人盗采挖出来的坑,但是也只能私底下说一下。记者也采访了所在地的水利局,水利局局长表示,事发区域是禁止采砂的区域,并且水利局也没有审批过采砂的手续。
但是就算水利局没有审批过手续,也应该责令河道主管机构对其所负责的区域河道进行检查,发生类似盗采行为的,应该进行纠正,并让其赔偿损失,采取对应的补救措施。像这样将河道中挖出深坑的行为,应该在河道处边缘设置警告牌。
同时无论在什么水域,家长都应该不允许孩子独自去玩水,无论是否有安全员,家长都需要在一旁陪同,以防孩子溺水,没有人及时将孩子抢救起来。如果无家长陪同,千万不要让孩子自己去水域玩水,每年溺亡的孩子非常多。同时也希望相关部门追究盗采人的责任。
不小心掉到施工方挖的水坑里,导致33岁小伙淹死,请问施工方赔工地赔偿60到100万左右。
私自挖水坑过失致人死亡 我国法律规定私自挖水坑过失致人死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私自挖水坑过失致人死亡 ,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私自挖水坑过失致人死亡 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施工地没有设置标识牌等造成人员死亡,则赔偿金额达到100万以上。
因公死亡待遇包括私自挖水坑过失致人死亡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死亡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增加10%。
承包村里地挖的水坑淹死孩子谁的责任死者家长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私自挖水坑过失致人死亡 的要承担部分责任;土地承包人私自挖水坑过失致人死亡 ,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私自挖水坑过失致人死亡 ,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村委会作为水坑的所有者,有义务对水坑进行管理。村委会却未尽到这样的管理责任,故村委会在此事故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